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应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成由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在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作为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已提折旧等内容;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账面原价、累计已提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内容。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贷方登记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借方登记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增加的所得税费用。经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盘盈固定资产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为: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应调增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应调增的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并将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现举例说明盘盈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例5-12 某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盘盈设备一台,该类设备存在活跃市场,其市场价格为32000元,根据该设备的新旧程度估计其已提折旧为4000元,经查明系记账差错所致。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盘盈固定资产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28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8000
(2)确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000
(3)结转为留存收益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900
9.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的核设施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资产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其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为:企业在取得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时,应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现举例说明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例5-13 经国家批准,某企业计划建造一个核电站,其主体设备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备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2007年1月1日,该项设备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共计80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弃置费用为1000000元。假定折现率(即为实际利率)为10%。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计算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弃置费用的现值=1000000×(P/F,10%,10)
=1000000×0.3855
=385500(元)
固定资产的成本=80000000+385500
=80385500(元)
借:固定资产80385500
贷:在建工程80000000
预计负债385500
(2)计算第一年应负担的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负担的利息=385500×10%=38550(元)
借:财务费用38550
贷:预计负债38550
(3)计算第二年应负担的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负担的利息=(385500+38550)×10%=42405(元)
借:财务费用42405
贷:预计负债42405
以后各年度的账务处理,比照第二年的账务处理进行。
5.2.3 固定资产取得的明细分类核算
为了详细地反映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企业除了应进行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以外,还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核算。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核算,一般可以分为二级核算和三级核算两种。企业通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来组织二级明细核算,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来组织三级明细核算。
1.固定资产登记簿
固定资产登记簿是固定资产的二级账,并对固定资产卡片起着控制作用。它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账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只记金额,不记数量,每月末应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固定资产登记簿应由财会部门设立,由固定资产核算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增减的转账凭证,按照原值进行登记。根据固定资产登记簿的记录,不仅可以了解各类固定资产在各单位、各部门的增减变动和分布情况,而且可以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算各该单位、各部门应提的折旧额。
2.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是固定资产的三级账,是反映各项固定资产详细情况的明细账。它应按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如每一幢房屋、每一独立的设备等)分别设置,每个对象一张。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购建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按工作时间计提折旧的大型设备、按行驶里程计提折旧的车辆,还应定期登记其实际工作时间、实际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正确性,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的记录,应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5.3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5.3.1 固定资产折旧的性质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虽然可以长期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内在的服务潜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衰竭或消逝。因此,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系统、合理的分摊,计入各期的成本或费用,从各期实现的收入中获得补偿。实际上,固定资产折旧就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有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影响而发生的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上的损失,如机器设备由于使用而发生磨损并逐渐丧失其使用价值,机器设备氧化生锈,房屋建筑物由于风吹、日晒、雨淋的侵蚀而逐渐破旧等;无形损耗则是指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等而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新的机器设备不断出现和运用,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不断缩短,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因此,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仅要考虑其有形损耗,而且要适当考虑其无形损耗。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正确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组织好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工作,不仅是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前提,也是实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正确计算各期损益的前提。
5.3.2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折旧的基数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一般为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应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
2.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其中,预计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器材、零件等残余价值,由于它并未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因此,应在计算折旧时预先估计,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预计处置费用是指预计固定资产处置时所发生的拆卸、搬运等费用,它是使用固定资产的一种必要的追加耗费,因此,也应预先加以估计,连同固定资产原价一起由使用期间的成本、费用负担。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只能人为估计,所以净残值的确定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此,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是直接影响各期应提折旧额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固定资产性质不同、使用方式各异,其使用寿命也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如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具体到某一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企业应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所处环境等因素,作出职业判断。在相同环境条件下,对于同样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具有相同的预期。
总之,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与最初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时发生较大的变化。例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致使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大大缩短、预计净残值减少;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作了新的调整;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此时,如果不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必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其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进而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恰当的经济决策。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3.3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