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和高投机的市场,影响的范围非常广泛。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地运行,对证券市场加以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是证券市场各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环境,但现实中的市场却存在着大量的市场失灵问题,这给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政府监管”在经济学文献中可以用来特指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
而采取的种种有法律依据的管理或制约经济活动的行为。从理论上看,经济学中关于政府监管的理由有“公共利益论”和“集团利益论”的解释。证券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适用这一理论。
12.1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12.1.1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即一个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同时又运行有序、合理竞争、信息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真正贯彻“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的市场。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证券市场监管是证券市场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证券市场交易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证券产品。证券产品除了具有普通商品的一般性质之外,还具有其特殊性:证券市场的交易往往采取集中交易的方式,而且在交易中大量使用信用交易手段。这样,证券市场也无法避免市场失灵的影响,也存在垄断、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过度竞争等造成市场失灵、导致价格扭曲的共同因素。另外,证券市场风险如果突然爆发,还有可能出现市场崩溃,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创伤。由此看来,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严格管理,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投资者涉足证券市场是以取得某项权益和收益为前提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者的资信、证券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使投资者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是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同时,在现有经济基础和市场条件下,难免存在蓄意欺诈、垄断行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不法行为。为了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并对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完善的市场体系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证券行情的稳定,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4)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及时、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必定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通信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分析、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众多信息人才。这些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我国新的《证券法》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1.2证券市场监管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在政府及其监管机构的推动下,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作为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涉及体制,有的涉及理念,有的涉及具体规则的缺陷,归结起来可以认为是证券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管制度效率的低下。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纠正市场失灵,防止市场出现危机,促进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三公”原则。依法监管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要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自主地决定交易行为。因此,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市场的信息是投资者做出合理预期的基础,对证券投资活动有决定性的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在取得和占有信息的地位上往往是不对称的,证券发行人对自身经营信息的了解具有天然的优势,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则处于不利地位。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真正实现公开原则。要保障市场的透明度,监管者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等。
(2)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公平原则的核心目的是创造一个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按照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不论其身份、地位、经济实力、市场职能有何差异,都应按照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筹资、投资或中介服务活动,不应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3)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
12.1.3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手段
1.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透明和信息公开;三是降低系统风险。
2.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1)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
①官方监管方式。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部门,代表国家或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②内部监管方式(自律方式)。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自律性的规章制度,对其会员或职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③公众监督方式。指通过资产评估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新闻媒介的舆论、公众对企业信息文件的索取、阅读及由此产生的证券选择而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
2)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
①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
②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③行政手段。指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一般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12.1.4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已经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其监管体系比较完善和健全。由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监管模式也不尽相同。综观当今世界,有3种不同的监管体系或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证券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证券监管模式。
(1)集中型证券监管模式
该模式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设有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二是制定有专门的证券基本法。
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有一套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其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70年的《证券投资保护法》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它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活动及证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同时设立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分别对证券场内交易和场外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市场自律为辅的较为完整的证券监管体系。
(2)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没有专门的证券基本法,政府立法管制体现在分散的法律法规中;证券业理事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机构的自我监管、自我约束在证券监管中起着主导作用。英国是采用这一证券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在英国最先发育完成。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每个交易主体都比立法者或政治家懂得何种经济行为更为有利,他们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福利,政府只需充当裁判员的角色而不必干预经济。这一理论使放任自由的市场理念和减少干预、自律自治的管理理念在英国深入人心。同时,由于英国的判例法传统,证券监管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成文法。基于以上原因,行业自律成为英国证券监管的主导形式。
英国没有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有一些间接、分散的法规,主要有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和1988年的《财务法案》等。这些法规法案是证券市场自我管制的指导和补充。英国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称为证券投资委员会(SIB),依据法律享有极大的监管权力,但它既不隶属于立法机关,也不隶属于政府内阁,它主要的职能是负责注册、管理证券公司。英国证券市场的实际监管工作主要通过以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其中,证券交易所协会是英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近年来,英国正在改革这种监管模式,以加强政府的监管力量。
(3)中间型证券监管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既有集中统一的机构负责全国证券监管,又注重自律约束;集中监管和行业自律不分主次。德国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德国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国内产业资本积累率低,政府积极推动股份制公司发展,力促产业资本积聚。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德国股份公司的集资通过银行认购股票来进行,而非直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由此形成了德国证券市场与银行业的特殊关系,以及不同于传统证券市场的特殊证券市场。由于银行在证券业中处于重要地位,德国证券业便通过中央银行来管理。同时,德国没有统一的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的保护、控制和协调方面的很多规定采用自我管理而非强制原则。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虽然各有特色,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是集中统一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而且都有加强集中统一监管力度的趋势。这样一种证券监管体系,有主有辅,有分工有协作,各有自己确定的任务和职责,又有共同的目标,统筹协调,有机地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12.1.5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即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补充的监管体系。这一监管体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
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