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同样承担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法律人才的重任。我国民族地区由于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等原因,一般院校中很少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自愿前往民族地区工作,即使有,也很难留得住。一些民族地区法律人才极度缺乏,有的甚至全县没有一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这种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不相适应,也与占64%左右国土面积的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极不协调。民族高校作为以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办学宗旨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的职责。因此,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应当有别于所谓的研究型大学,在力求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同时,不应一味地强调缩减本科教育、扩大研究生教育,而应当与民族高校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着眼于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对民族地区降低合格分数线等照顾政策,满足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此,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定位应当突出民族特色,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求,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突出民族法学的教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既懂法律,又具有较强民族适应性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西部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我国的民族高校大多创建于新中国成立之初,随后担负起“民族司法干部培训”的任务,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法学专业教育具有较长的历史和较丰富的经验积累。除此之外,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在突出民族特色上面还具有一般院校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一是民族高校除中央民族大学外,均地处西部或者靠近民族地区,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其中,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多数民族高校均地处西部,靠近广大民族地区;中南民族大学虽然地处中部的湖北省武汉市,但湖北本身有民族自治州,且向东可辐射福建等东部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向西可辐射重庆的民族地区,向南可辐射广西等民族地区;大连民族学院虽然地处东部的辽宁省大连市,但东北地区居住有大量的朝鲜、满等少数民族,而该学院是东北地区唯一一所民族高校。民族高校的这种区位优势,给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强大的资源支持,有助于特色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并对提升法学科在本地区的地位和影响产生积极的促进。二是民族高校的学生主要来自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对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有一定的了解和感受,具有较强的民族认同感和适应性。民族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更能接受民族特色教育,毕业生更愿意回民族地区就业,也更能适应民族地区的工作和生活。三是民族高校尤其是西部民族高校,虽然难以引进学科带头人或者优秀专家学者,但拥有大量的熟知民族法学、了解民族特殊性的师资队伍,有的教师本身就是少数民族,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充满热情。四是民族高校由于科研力量的缺乏和学术积累的欠缺等原因,很难在法学传统课程和核心课程上与重点院校或者发达地区高校竞争,但在民族法学研究上有较为深厚的学术积淀,形成了在民族法学研究上的特色和优势。大量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有力支撑,对打造特色和精品,为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和创新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动力。
民族高校的上述比较优势是特色定位的依据和保障,也是法学科发展的动力点。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只有突出民族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实现法学教育与民族资源的有效互动,才能保持一定的社会竞争力。
(二)前景
民族特色定位不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倒退,而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特色的再认识。新时期,民族高校开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较好的前景。首先,广大民族地区对既懂法律又具有较好民族适应性的法律人才需求增大。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左右;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5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除此之外,还有48个民族建有一千多个民族乡(镇)[2]。近年来,在西部大开发和兴边富民等政策的带动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提高。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也逐步走向深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推进,带动了广大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需求量的增加,急需以民族高校为主体的高等院校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其次,初步形成的民族法学体系为有民族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保障。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带动了民族法学研究的快速发展,民族法学已经成为法学的重要分支。日益发展的民族法学为有民族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内容上的保障,同时,有民族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为民族法学研究夯实了基础,促进民族法学的发展和壮大。
除此之外,民族地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城市流动少数民族快速增加、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等因素,都为民族高校有民族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带来了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实现民族特色的途径
(一)加大民族法学方面的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民族高校在制定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时,应加大民族法学方面的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开设民族法学类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突出民族法学方面课程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在专业必修课中,除了应当开设教育部和司法部要求的16门主干课程外,还应当开设“民族法学”必修课,介绍民族法学的基本情况,讲授民族法的基本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等基本民族法律制度。同时,在专业选修课中,有选择地开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民族习惯法学”、“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学”等选修课。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主要讲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基本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内容;“民族习惯法学”则是立足于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本着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发掘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现代价值的目的,有侧重地介绍部分地区、部分民族的习惯法内容,对其价值进行挖掘和评析,并明确其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学”则讲授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制度。对于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开设上述选修课程的民族高校,也应当举办相关内容的专题讲座,丰富法学专业学生的民族法学知识。
与此同时,民族高校法学院在讲授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专业课程时,应当关注民族地区应用相关法律的实际情况,介绍相关法律在民族地区变通实施的问题,以丰富法学专业课程的民族特色内涵,为法学专业学生将来在民族地区从事司法工作提供更多的知识积累。
(二)注重法律实践教学
当前,民族地区更需要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又一大特色。民族高校应当在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开设实践性法律课程,例如模拟法庭审判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证据实验课程、律师实务与技巧课程等。在教学中给学生提供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将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使学生学会如何将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培养解决实际案件能力的目的,为毕业后能更好更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一半以上的民族高校法学专业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加入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体现出民族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注重实践教学的鲜明特色。
(三)开展法律双语教学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民族地区需要大量的既懂得少数民族语言,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然而,在民族高校中,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教育的仅有内蒙古民族大学等极少数民族高校,西南民族大学也尝试过开办“藏汉双语法律班”。一般高校更是没有。法学专业毕业生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学生不具备法律知识,民族地区的双语法律人才十分贫乏。为了满足民族地区和散居地区对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具备条件的民族高校应当积极开展针对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彝族等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双语教学。具体操作方式可以采用: 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少数民族教学班,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化少数民族语言的训练,尤其是法律民族语言的训练。②在少数民族语言专业(双语专业)学生中开设法律专业方向。③开展法学和少数民族语言学双学位教育或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学辅修教育。
(四)在学生中开展有民族特色的实践活动和创新活动
民族高校学生大多来自民族地区,学校应当引导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者创新活动中,多关注自己身边的法律事务,多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田野调查和法律服务活动,如少数民族习惯法田野调查、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民族地区基层纠纷解决机制调研等。引导学生利用自己身边的资源,开展有民族特色的法律实践活动和创新活动,丰富学生社会知识,增强实践能力,以实践创新促学习。
(五)加强民族法学研究和民族法研究生培养,壮大民族法学科实力
民族高校应当更加重视民族法学科研工作,以科研夯实法学特色教育的基础,带动法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民族高校法学院应当设立民族法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法研究,进一步坚实民族高校在民族法研究领域的特色优势。同时,各民族高校应当利用自身的研究特色,如西南民族大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领域、中南民族大学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学领域、贵州民族学院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学领域等已经形成的研究特色,发挥特长,推进民族法研究向更高的方向发展。
民族法研究生培养是壮大民族法学科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民族高校在办好法学本科教育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民族法研究生培养工作。我国民族法研究生培养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据统计[3],民族高校中,目前仅有中央民族大学设立有民族法博士点和硕士点,西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学院等少数院校在法学理论、民族理论与政策硕士点中开办了民族法培养方向。民族法研究生培养招生点少,招收学生的数量少,与民族地区对高层次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适应。国家有关部门及民族高校应高度重视发展民族法学科的重要意义,在设立民族法博士点和硕士点时给予特殊政策,推动民族法学科的发展和壮大,努力为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报,2008-7-8.
[2]沈林.中国的民族乡[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3]统计资料来源于2009年4月28日各民族高校的网站.
五四时期的文化论争与中国现代化的启蒙
建红英
摘要:五四时期的文化论争被称为中国的“启蒙运动”,这场文化革命对中国现代化出路的选择影响深远。在新时期反观五四时期的文化激进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和文化保守主义者,无论在具体问题上存在多大的差异和争议,但在实现中国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复兴的问题上,可以说其出发点是基本一致的,即积极探索中国现代化的出路,并为之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文化论争,现代化
一、“五四”前的中国现代化尝试
自“西学东渐”以来,东西文化就开始碰撞接触,中国人便开始了救国救民的现代化探索。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文化论争达到了高潮,论争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对中国现代化出路的选择。究竟是选择西方的资本主义模式还是选择苏俄的社会主义模式?经过五四时期的论争与探索,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人渐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主动走上了中国现代化之路。[建红英(1979—),女,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政治与社会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历史文化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