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充分认识到美术史的学科交叉性质,对于提高教师修养、采取多样化手段进行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我们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重视:
1.充分应用多媒体,进行影视教学
目前随着高校硬件设施的不断改进,多媒体教学已经改变了过去那种以教师口头讲授单一的教学方式,现代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使得教学手段更加多样化,教学的空间得以扩大,同时只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运用得当,就能够增加课堂的知识信息量,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大大提高知识传播的总量。由于美术史学科的交叉性质,多媒体教学在美术史学科教学中的效果也就特别明显。多媒体教学在美术史学科教学中的运用不仅为增加课堂的知识信息量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且适宜于美术史教学本身具有的文字性和思想性的特点。在艺术类专业各类课程中,美术史不同于其他课程之处在于它的学科交叉性质,这种学科交叉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比较强的、介于具象和抽象之间的理论思维特征。因此,针对艺术类学生历史知识相对贫乏,以及对文字性的抽象理论思维缺乏兴趣的特点,除了采取多媒体图文展示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进行影视教学,逐步培养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在许多历史题材的优秀的影视作品中,形象生动地展示了美术史上的许多经典作品及其所处的历史背景,这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2.美术史教师要不断超越本专业的局限,深入研究相关学科理论知识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需要在教学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理论素质,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美术史的学科交叉性质对美术史教学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教师不断努力学习,打好学科理论基础,不断进行学术研究,及时掌握与美术史相关的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动态,是提高艺术类学生人文素养的基本途径,也是能够更好地利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的基础。为此,美术史类教师必须不断超越本专业的局限,进行教学改革。
3.充分利用学分制教学的优势,鼓励学生选修其他相关的人文学科课程
学分制是一种新的教育培养模式,它以选课制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自主选修课程、选择专业、选择学习进程,以及选择任课教师,即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特长和爱好选择专业和课程,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量和学习年限,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自主权,让每个学生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创业型人才。学分代替学年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数量,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提前或滞后毕业。选课制是学分制建立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学分制的灵魂和本质所在。因此,艺术类学生在选课的时候,教师可及时介绍和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关的课程,形成不同教学课程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论高校学生艺术素质的培养.http://www.lwlm.com/show.aspx?id=30604&;cid=91.
[2]余宁春,赵杰.浅谈宗教艺术.http://www.studa.net.
[3][4][法]莫里斯著.符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0.
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启示
秦德良
摘要:众所周知,在新形势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我们已然感觉到短短几十年间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势头,但近年来暴露出的许多法学教育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图从美国的法学教育入手,通过比较分析力求寻找到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美国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中国法学教改
纵观我国法学教育近二十几年的发展会发现虽然成果喜人但却夹杂着很多值得商榷的因素,包括现在大多数人对法学教育理念的质疑,对僵化的教育模式的抨击,对教学内容的不置可否,这形成了当下对法学教育改革严峻性这一问题的一般认识,当然,教学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除了认识问题本身,也不可忽视问题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在改革开放经济开始飞速发展的前提下,法学人才的需求尤为迫切,所以法学教育的发展都将量放在首位,而忽略了质的提高,在已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下,这种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瞬息万变的社会变化常常让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法学学生手足无措,这不免让人反思法学教育到底给了我们什么。横向比较美国的法学教育不难发现其教育理念和模式与我国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近年来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举世瞩目的,所以我们不妨在研究的基础上对其教育理念和模式加以借鉴,相信中国的法学教育能走上另一个高峰。[秦德良,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
一、美国的法学职业教育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法律素质教育,注重法律基础理论的传授,培养的是一种单一性的法律专门人才,而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培养的是一种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变革路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职业教育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顾名思义美国的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着重培养实践技能但又没有忽略职业道德方面的熏陶,这种职业教育具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与人文教育的相背离,这就联系到美国法学教育的开端,即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级别的职业教育,入学者被要求接受完大学本科教育[这种教育模式要求只有大学本科毕业并且取得文科学士学位(B.A.)或者理科学士学位(B.S.)之后才有资格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由于入学名额的限制,攻读法律学位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能否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取决于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LAST成绩。]。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第一,美国人不相信政府而相信法律,故法律在美国人眼中是至高无上的,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对法律的代言人提出高要求,从而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以及保证法律的正义性;第二,法律本身是一门相当难学的学科,学生只有具备相当的知识储备才能深刻理解其内涵;第三,就法律工作者高尚的职业地位而言,有巨大的社会需要和获得财富的空间,异化的空间巨大,所以从起点对这个群体加以严格筛选是必要的。基于美国法律职业教育这一特点,学生毕业之后可以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够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因此,这就要求在教育模式上以实践教学为主体,多案例教学的方法,强调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不是传授学生抽象的概念和原理。罗伯特·斯蒂文斯在所著《法学院》一书中指出,“美国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案例法。这种主张通过研究案例来学习法律的观念,很快就和苏格拉底的问答法联系起来,并支配了最近110年的美国法学教育。这种主导地位并不总是没有受到人们的质疑。可以理解的是,法学院的评论家对案例法进行了攻击。但案例法被证明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由于它的实用性及其教授方法的成效,现在很少有人抱怨它对实践的注重;几乎所有人都注意到了案例法教授的是分析技巧而不是事实的优点。但对于所有反对这一方法的批评家来说,他们还没有发现一种能和案例法相抗衡的方法。演讲法还没有出现,法律与社会科学的融合也不能削弱案例法的中心地位,甚至临床法学教育也只是对案例法产生了表面的影响。案例法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种非常优秀的教育手段。”[[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案例教学法是1906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而首创的,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这一教学方法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直至今天,美国法学院仍旧普遍使用这一方法,这种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动思考,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够在学习中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培养对于成为职业性法律实务工作者是必要的,美国法学教育还以多种法律技能训练为补充,这些也都被认为是必要的[张桂英.美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对我国之启示.上海政法学院.]。
所以美国在法学教育上从职业教育的教育理念到实践性教学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上都自成体系,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表现出了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这些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二、我国的法律素质教育
近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尴尬与突围》的文章,文章指出:近年来,法学教育粗放式的规模扩张与学生培育质量下降的冲突,始终广为诟病。然而,这只是矛盾的一个方面,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机制,仍亟待改进。其中,如何协调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尤为关键。
从本科教育看,隶属教育部的综合性大学创设法学本科教育之初,旨在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人才,而隶属司法部的政法院校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等应用型人才。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两条进路的目标逐渐趋同,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人才要求,也不适于应用型人才之需。故此,法学本科“就业难”成为通疾,法学本科存废之议由此而生。
应当说,当下的法学本科教育难以承载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双重压力。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一大流弊在于,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相当繁复。从大专、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这些法科层次和类型的设置缺乏统筹规划,而且设置初衷与开办实效之间存在错位或背离。这些都很尖锐地指出中国现今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可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还只是停留在素质教育层面上,这就致使大多数的本科法学学生在走出校门走上社会时都不能很好地找到自己的定位,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点,首先是法学本身的学科性质导致了法律职业的高度技术化与法学教育的理论化之间的矛盾,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法学教育以课堂理论讲解为主,忽视教学实践,这就使得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其次是理想化职业知识和伦理与法律实践中的高度世俗化之间的矛盾,这就使原本就在迷茫状态中的毕业生更加手足无措,无所适从。由于后一矛盾主要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在改革方面不免有客观局限性,但前一问题是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改善的,这就需要通过教育改革来实现。这也正是教育改革的切入点。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突围
法学教育是一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承载着莘莘学子的梦想,面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困顿现状,教育改革刻不容缓。
首先,应该从转变教育模式入手。由于法学素质教育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而使得众多毕业生面临就业困难的遭遇,所以学校教育应积极作出调整,借鉴美国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可相对解决这一问题,其一就需要在教学时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例如,实体法教学中开展以课堂讨论等为主要形式的案例教学方式;三大诉讼法则应开设模拟法庭教学环节。校外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例如,组织学生到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实践。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增强其法律实践和操作技能;另一方面增强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历史责任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其二在教师队伍中应具有相当比例的社会法律工作者,避免法学教育流于理论。
其次,有人在我国的本科教育方面提出异议,不可否认,美国的法学本科后教育确实具有优越性,在美国的市场经济下,就业是首要问题,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这就使本科后教育成为可能,因为本科后教育对学生的本科知识结构不做要求,真正的法学教育并不是在一个统一的起点上,所以对于理论研究本身并没有太多的要求。但这些都是在教育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前提下而言的,美国在二战以后便实行了12年免费义务教育,所以美国的本科教育已经相当普及,这才使得美国的法
学研究生教育真正切实可行。就中国的国情而学研究生教育真正切实可行。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必然的,但正如前所述的:“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一大流弊在于,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相当繁复。从大专、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这些法科层次和类型的设置缺乏统筹规划,而且设置初衷与开办实效之间存在错位或背离。”所以应当简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中间作为培养高层次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本硕贯通”培养模式,应打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只面向非法学本科招生的限制,为推行“本硕贯通”模式提供通道[杨力.中国法学教育的尴尬与突围.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