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们还需深入认识“模拟法庭”的魅力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深刻认识“模拟法庭”的魅力
模拟法庭是提高学生求知欲、趣味性学习的最好的教学方法之一。但在现实教学方式中往往只将模拟法庭置之于庭审程序的演练。模拟法庭不仅只是程序(仅存在于庭审)的体现,而其目的更不仅是让学生从感官的角度更为直观地知道程序法中在现实操作意义上的顺次问题。而其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材料是原始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现场勘验报告、鉴定结论等,而不是提供起诉书、判决书等已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通过对事实问题的分析,不仅可以培养学生查找相关证据、权威数据的能力,而且能够培养学生思考事实因果关系的能力。反过来,通过事实认识,还需要在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进行“目光流转”,实现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事实认定。
(二)法学实践环节主体多样性,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由学生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效果。老师在本环节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实体法或程序法指导、听审和评价学生的表现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三、突破专业实习法人困境
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日益严重的形式化倾向,有必要反思法学专业实习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学专业实习模式的创新。只有以全新的教育观念为指导思想,比较借鉴世界各国法学实践教育经验的基础,并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实际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才能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法学本科实习面临的困境
1.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成为法学教育部门的现实选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等教育逐步开始经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高校法学院、系招生规模均出现急剧化膨胀的趋势。学生的增长速度显然远远超过各法学院、系自主联系的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过去那种完全由院、系统一负责安排进行专业实习的范围越来越小,除研究生外,法学本科学生的实习安排更为不现实。大多数的法学院、系也不具备全面建设实习基地、提供充足实习岗位的财力和人力。在这样的客观现实情况下,法学专业实习转由学生自行联系,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法学实习单位以及实习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实习单位的最终意见落实为学生实习表格中的评述内容。这种途径虽然缓解了法学院、系自身解决实习工作的压力,但松散的架构模式显然缺乏作为实践性锻炼应有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由于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也并不需要对法学院、系等机构负责,因此对学生实际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基本无从谈起。
2.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冲击。基于法学知识体系本身的理论性需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应当安排在学生已经完成专业基础课和重点选修课的学习之后进行,从时间方面来看,一般是在大学三年级的下半学期。但从近年学生学习及毕业工作的走势统计中可以发现,大三下学期正是毕业生就业、考研的关键时期,这方面的冲突特别明显。学生们要么将实习单位作为未来择业的重点单位,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单位的工作中而全然不顾最后阶段的学习包括毕业论文的写作,要么只是挂名实习单位但实质上仍将精力放在就业以及考研的原有计划上。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毕业工作的落实和研究生考取比例的提升,都是法学院、系加强毕业输出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于学生的自主选择院系能进行干预的程度大为降低,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两种极端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学实习所强调的实践性教育配套的初衷相违背。
(二)有关解决上述困境的几点建议
1.学生自主选择与实习基地创建在毕业实习中各有优势。通过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我们发现,国外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均采取学生自主选择模式。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强行安排毕业实习也有弊端。从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经验来看,由院系组织进行实习统筹,往往会出现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主观意向之间的差异和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妨碍其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正如前述,高校招生的膨胀始终超出院系所建立的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顺应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只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与零散的实习单位相比,由院系出面创设的实习基地的确具有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也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此方面的优势使实习基地仍然应当成为学生们的首要选择。
2.实习应加强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法学院系对学生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监管不力导致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形式化。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采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进行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的双重考核。对学生自主实习进行申请的审核中,应重点考核该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就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和等级学分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实习基地建设的工作仍不可忽视,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应尽可能为学生创造实习的机会,同时应当特别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并实施有效监管。
结语
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三十年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素质的呼喊声已经成为改革长河中常响不辍的旋律。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然面临着职业素质培养、职业技能培养与法学知识传授存在偏差的现象,且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学改革的进程,但我们坚信,在不断更新改革方案,创新教学模式,保留优良传统式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提高法学实践能力的教学必将取得大踏步地发展。为此,我们也应付出极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贺奇兵,张新民.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研究.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2]Friedrich Müller 认为这种方式“首先是往返于事实与有关的规范本文之间,其次则流转于——籍前述过程而被缩小范围的——案件事实与相关的规范之间。之后,裁判者就可以形成适当的规范。”参见[德]卡尔·拉仑兹,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18.
[3]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公文易文秘资源网2007.11.16
[4]法学专业实习之反思与借鉴,高晋康、杨春禧,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
[5]R.H.Woellner.CombiningTheoryandracticeinLegalEducation-DeveloinganIntergratedProgramme[A].高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长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艺术教育的功利性误区
——关于直觉思维培养的几点思考
杨帆
摘要:长久以来,在艺术教育中,感知与理智一直被分离开来,艺术与科学互相排斥。这是艺术教育的损失,也是艺术教育的误区。直觉思维正是弥合感性与理性之间裂缝的一个重要因素。艺术直觉是艺术家掌握世界的方式,在艺术创作和艺术教育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艺术直觉的阐释和对艺术教学中直觉思维培养的重要性和训练方法的分析,引发艺术教育中对直觉思维的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直觉思维,艺术教育,艺术直觉
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趋势下,随之而来的也是高等教育的巨大压力。当社会将矛头指向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的时候,也许这也是一个高校重新调整教育理念的契机。艺术教育作为我们学校的优势项目,更亟待理念的开放和更新。
目前的艺术教育功利性、目的性非常明确,这让很多学校尝到一些甜头,比如短时间内可以获得荣誉、成果和赞誉。这些东西让很多人迷失在荣誉的光环里,却忽视了整个艺术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忽视了学生长期的发展潜力。知识每日都在更新,专业永远没有止境,只有真正拥有学习能力的人,拥有足够适应社会变化的综合素质的人才可能有长期的发展。所以,很多无法快速达到目的的技能和素质被我们轻视。本文对艺术教育中一个常常被忽视的概念直觉思维提出了一些思考,抛砖引玉,希望艺术教育中可帮助学生挖掘潜力的那些概念和问题得到关注。为目的而学习,是最大的误区,那是艺术教育的短视,给学生的长期发展,给整个艺术教育的科学发展都会带来极大的阻碍。[杨帆(1982-),女(汉族),传播学硕士,西南民族大学助教,研究方向:艺术教育。]
中国哲学中,道家、玄学、禅宗、理学都一直特别强调直觉思维的重要性。庄子所讲“庖丁解牛”时的“以待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实际上就是直觉思维的表现;道家的“悟道”、儒家的“豁然贯通”、佛教的“立地成佛”,都是这种思维的具体运用。而在今天的艺术教育中,直觉思维也逐渐被教育学工作者所重视。
一、直觉思维在艺术教育中的重要性
艺术直觉在艺术创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艺术创作从来不是一个仅仅靠分析、靠逻辑、靠严密的思维来完成的过程。一个灵感,一次激情的爆发,一种癫狂或者沉溺的状态,很多艺术品都诞生在这样一些让人惊异的瞬间。独特的艺术直觉依附在每一个艺术家身上,类似于一股强大的心灵力量引导艺术家们在艺术的世界里驰骋翱翔。有人将直觉比喻为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的生命线,没有独特而非凡的艺术直觉,就没有伟大的作品和艺术家。正如野兽派大师马蒂斯所说:“丧失了这种艺术直觉能力,就意味着同时丧失每一个独创的表现。”
我国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认为所谓美必须用审美的态度才能获得,而对于审美的态度,他提出了用“直觉”去解释。他认为从词源意义上看美感即直觉,美学的使命就在于探索直觉(审美经验即美感),也即审美的态度就是“直觉”[1]。从这里可以看出直觉在审美中处于基础性的、决定性的地位,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审美是艺术这门学科中最为核心的命题,那么直觉思维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毋庸置疑。
素质教育的崛起,给艺术教育也带来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更大的发展空间。美国著名教育心理学专家布鲁纳肯定了作为感性文化的艺术教育的重要性。他说:“直觉思维,预感的训练,是正式的学术学科和日常生活中创造性思维的很受忽视而重要的特征。”[2]确实,在我国目前的艺术教育中,直觉思维的培养恰恰是经常被忽略的一个环节。很多教育者对直觉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抱有轻蔑的态度,情况令人担忧。他们认为,只有理智、逻辑才是获得知识最稳固的途径,所以在课表上,训练专业技能、逻辑分析能力以及科学知识的课程占据了大部分的时间,而有关感性文化,有关艺术直觉培养的课程却被忽略甚至被完全抛弃。
艺术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教育,这是一门不能用标准化来衡量的学科,更是一门充满感受力和精神性的学科。传统的艺术教育过分强调理性知识和技能传授,把传授专业技能技巧作为掌握知识、发展理智的根本途径,忽略学生感受力和直觉思维的训练。在传统的教学方式里,学生被动接受一套死板标准化的表现方式,从而抵消和压抑了直觉的认识作用,也抹杀了学生的灵感和天赋,压抑学生的艺术才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