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超过了税法规定的5年弥补期限,A公司尚有2008年的10万元亏损无法在税前弥补,也就无法发挥亏损的抵税作用。
(2)假设A公司将2008年采购的物资(可在税前全额抵扣)分两批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购进,在总采购额不变的前提下,2008年和2009年的亏损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
这样A企业的亏损就全部得到弥补,在2011年前应纳税所得额都为0,不用交纳任何企业所得税,节税2万元。
因此,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筹划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筹划,要求纳税人在合理预估未来年度亏损及利润的基础上,熟练进行财务运作使所有亏损得以在税前弥补;
②财务运作要注意遵守税法,按规定办事,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
③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
10.7.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1)投资地点。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优惠条件的规定,选择在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享受低税负的优惠条件。例如国家规定在西部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区,获得税收优惠。
(2)投资行业。税法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01—2010年间减按15%征收所得税;在西部新办的基础设施行业,其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3)人员构成。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
(4)减免税优惠。国家对不少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企业可充分利用此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目的。
(5)准确设置会计科目,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如企业对于情况属实的毁损,如果进行了税收筹划,在限额内的部分,企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将资产转入坏账,争取税前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还有,会议费与招待费、广告费与宣传费等,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争取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则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成本,达到节税目的。
10.8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进行。
10.8.1利息支出扣除法税务筹划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利息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这里的利息注意两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例10-1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土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分别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
=(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
90+(600+1000)×5%=170(万元)
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此时,企业将因扣税基数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此时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600+1000)×10%=160(万元),这样便可以多扣除160-(70+80)=10(万元)利息支出,使企业因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而少缴税款。
10.8.2合理定价税务筹划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
【例10-13】某房地产公司某年7月建成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总面积10000平方米,平均售价1850元/平方米,总售价185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5‰)。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2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罚息(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及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185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200+900)×10%=11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850×5%+1850×5%×(7%+3%)=101.7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允许=(200+900)×20%=220(万元);
⑥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900+110+101.75+220=1531.7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1850-1531.75=318.2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318.25÷1531.75×100%≈21%。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18.25×30%-0=95.475(万元)。
(6)实际盈利金额=1850-200-900-100-101.75-95.475≈452.78(万元)。
再来看下面的情况。
假设该公司将售价适当调低,由每平方米1850元,降到每平方米1820元,则总售价为182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计算如下。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182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200+900)×10%=11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820×5%+1820×5%×(7%+3%)=100.1(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允许=(200+900)×20%=220(万元);
⑥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900+110+100.1+220=1530.1(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1820-1530.1=289.9(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89.9÷1530.1×100%≈19%<20%。
(5)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6)实际盈利金额=1820-200-900-100-100.1=519.9(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算结果,第二种情况虽然售价比原来每平方米降低了30元,总售价减少了30万元,但实际税后收益反而比原来增加了67.12万元(即519.9万元-452.78万元)。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10.8.3选择项目核算方式税务筹划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根据不同情况对多项开发项目选择分开或合并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可降低土地增值税。
【例10-14】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
方案一:合并核算。
该公司出售商品房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适用30%的税率。
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
(1)普通住宅
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适用3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2)豪华住宅
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6.67%,适用4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纳税合计为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合并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所以,应选择合并项目核算。
10.9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活动是企业利用内部投资进行经营的过程,是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不同行业的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不尽相同。下面我们以制造业企业为例,介绍其经营活动经过的供应、生产、销售三个过程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主要内容。
10.9.1供应过程的税务筹划
供应过程是生产活动的准备。企业为进行生产活动要将筹集的资金投放于一定的用途,为生产作准备,如购买材料、机器设备,购买或自行建筑厂房等,为生产经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这个阶段的特点,其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纳税人的选择
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其增值税税负也不同。对处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临界点上的企业讲,纳税人身份选择显得更为重要。其选择原则为:企业应通过对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进行分析,来决定是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其测算方法是:设A为不含税销售额,AL为购入货物金额(L为购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有: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A×17%-AL×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A×3%
使二者税负相等,可得L=82%。因此,当L<;82%,此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而当L>;82%时,就应创造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发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优点,这样税负较轻。
2.采购方式的选择
这里的采购方式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如税法规定,采购的设备如为国产设备,其投资额可按一定的比例抵免应纳税额;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0.9.2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
生产过程比较复杂,涉及的税务筹划点比较多。一是生产产品的选择,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时,由于不同产品税率高低不同,有的产品还可以减免税,企业选择税率较低产品或减免税产品进行生产可以节税。二是生产费用核算方式的选择,影响该过程税务筹划的方面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