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
【学习目标】
1.掌握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优惠;
2.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3.掌握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掌握关税的会计核算。
【学习重点】
关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关税的会计核算。
【案例导入与问题提出】
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关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该公司报关业务员小李认为这次进口的小轿车应该按照450万元交税,即15万元×30辆;会计主管认为应该按照459万元交税,即15万元×30辆×(1+2%);税务会计小王认为应该按照460.38万元交税,即15万元×30辆×(1+2%)×(1+3‰)。
请回答:三个人中哪个人说的正确?为什么呢?
6.1关税概述
6.1.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与国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境是一个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一个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关境是一个国家关税法令完全施行的境域,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境域”。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此时,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境区。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才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洲联盟。
6.1.2关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1.关税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2.关税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6.1.3进出口税则与税率
1.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税率表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按照税则归类总规则及其归类方法,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一个最适合的对应税目。
2.关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范围。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税率计征办法。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适用;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关税的方法,对录像机、放映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适用;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目前仅对新闻纸适用。
2)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对出口商品基本上是鼓励出口的,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等。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及以下。因此,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较低。
3)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及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是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家或地区。
6.1.4关税的税收优惠
我国《海关法》规定,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政府,在未经中央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各地海关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以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统一。关税减免主要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税是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法定条文规定的减免税。法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享受法定减免税待遇的货物和物品主要如下所述。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制定的减免。包括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的减免等。
3.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6.1.5关税的征收管理
1.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予以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3.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