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征税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运输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3%
六、娱乐业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5.1.5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划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④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7)金融机构发放的逾期贷款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8)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9)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10)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1)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12)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3)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1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时间为准。
2.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3.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即纳税人在纳税人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提供供应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3)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1.6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1.起征点规定
针对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规定了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计算纳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为:
(1)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及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内地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9)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13)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14)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5)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7)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19)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20)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4)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25)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26)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2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8)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