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税法明确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纳税人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纳税人如不按期缴纳税款,将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我国现行的纳税期限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按期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二是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在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三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采取这种纳税方式。
8.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一般来说,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采用属地原则,主要有4类: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9.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又称税收优惠措施,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免税有3种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其中,税收豁免,是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按照国际公约在税收方面给予特殊的免税优惠所作的规定,如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免征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点,是指征税客体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等时,则免予征税。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法定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10.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税务违章行为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或不遵守国家有关纳税的规定而发生的违章行为。税务违章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违章行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或解缴税款申报,或者不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二是属于税收制度法规方面的违章行为,如偷税、抗税、欠税和骗税等。
1.2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之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简单型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复合型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因为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所以,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也相应地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部分。
1.2.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也叫实体税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现有19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所谓“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
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一方面体现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较大;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节面比较广泛,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直比较显著。
流转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他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提取的存款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
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因此,它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因此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并非对所有资源的开发都征税,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
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所征收的税,又分为财产税和行为税。
(1)财产税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2)行为税就是发生特定行为,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者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其税种包括车船税、印花税等。
我国的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5.特定目的税
特定目的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特定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
1.2.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亦称程序税法,是主要规定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我国现行的程序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3我国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下面简要介绍税收征管的主要程序。
1.3.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2.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
(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①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②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1.3.2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这里的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