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1.理解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收法律关系;
2.了解税法的特征及其分类;
3.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的基本程序。
【学习重点】
税法的概念、构成要素、税法体系、纳税的基本程序等基本理论知识。
【案例导入与问题提出】
某市某钢材涂装有限公司是从事钢材预处理、预涂装制造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2008年7月,根据群众来信举报反映的内容,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国税稽查局就该公司2005—2007年期间“账外收入”不入账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突击查获该企业“账外小金库”账册、凭证的基础上,查实该企业在2005—2007年期间,采用开具“内部结算单”的方法,将收取出售废料、出租房屋收入(均为现金)列入账外,且不列、少列收入,偷逃各项税款。其中,隐匿废料收入505970.40元(含税)、隐匿房屋租金收入37820元。同时,发现该企业在2005—2007年期间通过“小金库”支付管理人员、董事会人员的各项补贴,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此,市地方税务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了补缴营业税1891元、城建税3770.40元、教育费附加75.64元、企业所得税155180.30元、个人所得税17800元、房产税4538.40元、印花税181.58元,加收滞纳金8292.29元,并处罚款183361.68元的处理决定。
请回答:(1)该企业为什么设“账外小金库”?
(2)该企业因设“账外小金库”而补交了哪些税款?
(3)市地方税务局对该企业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4)你认为该企业这么做值吗?
1.1税法的基本概念
1.1.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①二者的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二者密不可分,税收是税法的实质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决定税法,税法服务于税收。
②二者的区别:税收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1.1.2税法的特点
1.义务性法规
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但并不是说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基础之上的,其权利处于从属地位。这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决定的。
2.综合性法规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1.1.3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这种经过法律明确之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际上已成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税法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部分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其中,属地原则是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应税收益、所得,以及应税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即使这个纳税人是一个外国的公民或居民,也不例外。属人原则对属于或居住在本国的居民的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即使这个居民或公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中有一部分,甚至全部都是来源或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以内,也不例外。
【思考1-1】如果中国人在外国已经纳税了,那么他是否还要在中国纳税?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纳税主体的应税行为。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它既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国家在一定时期可以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者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者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或行业发展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实可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其中,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经营或财政状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征管范围的改变、税法的修改等行为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的原因包括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失等。
4.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很多,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构成偷税、漏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保护其中一方,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1.1.4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也称税制构成要素,指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内容,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思考1-2】扣缴义务人是否属于税法的构成要素?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的制定,都要涉及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即解决由谁来纳税这一基本问题。
【思考1-3】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吗?
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为了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交,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它们是与纳税人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其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或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中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从范围上看,征税对象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前者如商品、劳务、财产、资源等;后者如证券交易、购买凭证等。在税法上明确规定征税对象,关系到对某种税的征税界限,关系到税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税法必须对每一税种的征税对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对征税客体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的作用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否则,就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能满足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如对国家限制发展的征税项目,可以制定较高的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征税项目,则可以制定比较低的税率。
5.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它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手段,是税收的中心环节。目前,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这种税率计算简便,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成正比。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都是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为单位税额,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税额的多少只和征税客体的数量有关,与价格无关。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体积、面积等单位。例如,消费税中的粮食白酒、啤酒的计量单位是“吨”,消费税中的柴油、汽油的计量单位是“升”,土地使用税计量单位是“平方米”。我国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采用的都是定额税率。
3)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一种税具体确定在哪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税,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问题,而且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有的税种规定在各个流通环节纳税,如增值税对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纳税;有的税种采用单环节纳税,如消费税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或者零售的某一个环节缴纳消费税,以后该商品在流通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