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18】方正科技公司8月1日从甲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验收入库时发现其中有2000千克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当即退回给甲公司,另有3000千克材料符合合同规定,已验收入库。收到的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材料单价为100元/千克,总价款为500000元,税款为85000元,该批材料款项尚未支付。退货时,一并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回。8月12日收到甲公司重新开具的专用发票,其上注明材料价款300000元,税款51000元。同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8月1日,发生退货和验收入库均无需做账务处理,只是材料入库时在其明细账上登记数量。
8月12日,收到新专用发票并支付款项时
借:原材料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2)购货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生购货退回或折让时,如果已付款或者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的,无法退回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购货方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货数量、价款和税款,或者折让价款和税款,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交给购货方,作为其冲减退货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3-19】方正科技公司8月15日从甲公司购进货物一批,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税款为17000元,已通知银行承付货款。5天后,货到验收入库时,发现规格不符,方正科技公司要求全部退货,并代垫了退货运费1000元,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了“退货申请单”并取得了“退货证明单”。8月25日收到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则方正科技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8月15日,委托银行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8月20日,货到入库时
借:原材料100000
贷:在途物资100000
8月25日,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办理退货时
借:应收账款1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原材料100000
银行存款1000
收到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2.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项目或改变用途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即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1)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购进的生产经营用货物改变了用途,即被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应将其相应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业务与在购入时就能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业务不同,如果事先就已明确其用途,购入时计入成本,则不作进项税额抵扣,自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例3-20】海明公司8月16日将其在5月份购入的生产用钢材3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批钢材进价每吨3000元,增值税税率17%,购入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例3-21】红星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70人,其中生产工人6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9月,公司决定将其外购的生产用原料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2桶植物油。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桶采购成本为60元。
①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
计入生产成本的金额=60×(1+13%)×2×60=8136(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60×(1+13%)×2×10=1356(元)
借:生产成本8136
管理费用1356
贷:应付职工薪酬9492
②给职工发放植物油时: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2×70×13%=8400×13%=1092(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9492
贷:原材料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92
2)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而进项税额又不能单独核算时,月末应按免税项目销售额与全部销售总额之比计算免税项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例3-22】华泰制药厂9月份药品销售收入为2000000元(不含税),其中免税药品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月购入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000元,税款为102000元,以上货物均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当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生产用电费10000元,增值税为1700元。则:
①当月全部进项税额=102000+1700=103700(元)
②当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03700×1000000/2000000=51850(元)
③将本月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记入当月销售成本
9月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51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850
3)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购进货物和已耗用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不可能再形成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这部分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由企业自己负担。由于该进项税额以前已作抵扣,现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损失货物而减少的存货成本一并处理。另外,由于非正常损失发生时往往很难核定所损失的货物或劳务是何时购进或发生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发生损失当期所购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所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要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确定。
【例3-23】宏宇公司8月30日发生火灾,烧毁库存材料3000公斤,单位成本为40元;库存商品1000件,单位成本为200元,经核算单位产品成本中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额为120元。9月4日经核查,获保险公司赔偿20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其余损失由公司自己负担。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生损失时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40+1000×120)×17%=240000×17%=408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80800
贷:原材料120000
库存商品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②经核查后作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200000
营业外支出80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280800
3.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销项税额是由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其账务处理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可能会涉及相关账户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具体实务操作当中,由于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也有区别。
1)一般销售方式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现销方式销售货物。现销方式销售是指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货物销售,根据收入确认原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货款或索取货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例3-24】方正公司8月9日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向华联公司销售甲产品500件,售价为每件8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款为68000元,已收到华联公司的转账支票。则方正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2)赊销、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不论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是否收到或如数收到货款,均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请注意,这是税法中的规定,会计准则中对此有另外的规定。纳税人在发出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3-25】某公司8月1日按销售合同向甲公司销售产品600件,单位售价1000元,单位产品成本800元,增值税税率17%。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6个月,货款分3次平均支付。10月1日为第一期产品销售实现日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款项已全部收到。假定不计利息。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①8月1日确认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库存商品480000
②10月1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特殊销售方式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财务会计中,折扣方式销售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又称为折扣销售,它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对于存在商业折扣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二者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其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都要按未折扣的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只有在购货方实际付款时才能确认折扣额,它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按税法规定,这种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应在实际发生时记入“财务费用”账户。
【例3-26】某市一家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10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台过节期间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某全脂奶粉,售(标)价50元/袋(300克),成本为20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台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该商场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额=(50×70%)×1000÷(1+17%)≈29914.53(元)
该商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9914.53×17%=5085.47(元)
借:库存现金3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914.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7
同时,结转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此例若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即对折扣部分另开红字发票,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50×1000÷(1+17%)]×17%≈7264.96(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50×1000)×30%÷(1+17%)≈12820.51(元)
借:库存现金24358.98
销售费用12820.51
贷:主营业务收入29914.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同上
【例3-27】某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丙企业,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产品成本为60000元。假定企业采用总价法进行现金折扣的核算,且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额。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产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同时,结转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如果上述货款在10日内付款,发生现金折扣额=117000×2%=2340(元),则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财务费用2340
贷:应收账款11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