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12)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第1栏×征收率+第4栏×3%。
(13)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14)本表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为本期应纳税额减去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差。
(15)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16)本表第1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补缴(退回)的应纳增值税额。
3.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3.3.1增值税会计账户设置
现行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计税方法不同,因此其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户设置
根据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账户。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为了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解缴和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采用多栏式方式,在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专栏加以反映。
(1)借方专栏。
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购货退回或折让时,用红字登记,冲销已确认的进项税额。
②“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税额。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③“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方法二,在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⑤“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时,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账金额。转账完了,因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再包括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2)贷方专栏。
①“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③“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④“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将当月多交增值税转出的金额。此项转账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不存在多交的增值税额。
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借方余额时,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需要留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入的企业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以及企业缴纳以前月份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的企业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若余额在贷方,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处理完毕后,本账户无余额。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2.小规模纳税人的账户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栏式明细账户即可。该账户核算增值税的应交数、已交数及欠交数或多交数,其借方反映已交增值税税额;贷方反映应交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欠交的增值税税额。
3.3.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外购应税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分别记入“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或“在途物资”(按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等科目的借方,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记入“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的贷方。
【例3-1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6月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发票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例3-12】企业6月5日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一台,价款3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510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另代垫运费1000元,已取得运费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支付。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51000元,允许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性扣除。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70元(1000×7%)。因此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70
贷:应付账款351000
银行存款1000
【例3-13】企业收到电力公司开来的电力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月份用电总价30000元,其中,生产用电的电价是25000元,职工生活用电的电价是5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由职工负担的部分从工资中扣回,款已付。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
应付职工薪酬5850
贷:银行存款35100
2)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接受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接受外单位修理修配等业务活动。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同时支付劳务费和按劳务费用计算的增值税税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例3-14】甲企业6月份生产车间修理机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A修理厂修理费(含税)351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3510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3)接受投资人投入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账户,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或根据确认的货物价值换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双方确认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例3-15】A公司9月2日收到远大公司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税款为17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双方合同协议确认的该投资者的注册资本份额为700000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实收资本7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70000
4)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账户,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或按确认价值换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3-16】A公司9月12日接受宏远公司捐赠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税款为68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468000
5)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购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可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进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与国内购进货物基本相同。
【例3-17】A公司7月1日从农村收购棉花一批,收购价款为30000元,无其他税费,棉花已验收入库。则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26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
贷:银行存款30000
6)购货退回与购货折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购货退回与购货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在会计处理上,应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购货方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因货物质量等原因要求退货或者折让时,如果企业尚未支付款项且未作账务处理的,只需将购货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是全部退货的,因购进货物时并未作账,退货时也无须作任何账务处理;如果是部分退货的,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后,应由销货方按实际销售数量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不用对退货进行账务处理,只需按重新取得的专用发票及货物购入情况作正常的购货处理即可;如果发生的是购货折让的,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后,应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按重新取得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购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