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学的基层组织是讲座和学部,讲座主持人既是学术带头人,也是行政负责人。在那些讲座预算比较高或可以获得外部研究经费的领域里讲座教授有较大的权力。作为学部理事会成员的教授、副教授,乃至讲师和助教在决策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近年以来,随着分权化和教师参与决策机会的增加,教师除参加学术事务决策之外,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负担也在增加,各种程序和会议的参加已经引起一部分教师的不满,日本庆应大学孙福弘高级研究员就认为:“教授会自治是一种教师单独参加的封闭的大学运营方式,必须在一些方面进行改革,大学内部的决策应该建立在开放、能充分表达单独意见和能够做出及时判断基础上的、由少数人间接决策方式的之上,参加者除了教师之外,还应该对等地吸收行政管理阶层的职员参加,另外,学生和校外人士的意见也应该得到充分反映。”②法制化的教育管理,使日本教育行政得以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中央集权制向战后的地方分权制顺利转轨。战前的日本教育行政是中央集权制,实行救令主义,由文部省统辖全国的教育行政机构,统摄全国的教育活动。战后改为地方分权,实行法律主义,其特色是注重教育民主化、地方分权化以及区别于一般行政的独立化。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的管理,无论是转轨前还是转轨后,均是依照各种教育的法律、法规、法令、基准、规则和条例进行。管理依据的同一性,保证了转轨中教育管理和教育活动的连贯性,避免了管理的不衔接使教育受影响的现象。
今天,东京大学已成为具有10个大学部,11个研究生院,12个研究所,数万师生员工的综合大学。在1986年评选10所世界著名大学时,东京大学作为亚洲唯一代表入选,这是东京大学的荣耀,也充分证实了它的学术水平。日本的做法可资借鉴,我国政府这些年来也在着手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反映了人们重视教育,希望实现科教兴国的美好愿望。但是,我国目前衡量大学的水准仍然是停留在学校规模的大小、资金来源的丰富以及在世界各种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引用的论文的数目的多少,从而导致的是行政权力约束了学术研究,一些质量低下水平一般的论文大批次出现。一流大学的主要标志应该是具有一流的学者、一流的学科、一流的学术水平和培养出一大批一流的人才,而这几个“一流”的实现基础则是科学、民主的办学思想和管理实践,是需要给予学者足够的自由空间和话语权。
德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发展与改革
柏林大学的管理模式
(一)柏林大学的建立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法两国都建立了稳固的资产阶级政权,德国却仍未摆脱政治分裂、经济落后的封建政权割据局面;1806年普鲁士在普法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法国签订了《梯尔西特和约》,把易北河以西的大片领土割让给了法国,拿破仑还关闭了耶拿大学和哈勒大学[别敦荣,李连梅.柏林大学的发展历程、教育理念及其启示.复旦教育论坛,Fudan Education Forum,2010(06).]。
失去了有18世纪“学术自由的灯塔”之誉的哈勒大学,国运衰微,威廉三世矢志从教育入手重振国脉,德国人呼吁在其他地方重建这所大学,威廉三世说:“好,好,国家必须用精神力量去弥补物质上的损失。”他立刻任命威廉·冯·洪堡任内务部长,改革普鲁士的教育制度,创办柏林大学,柏林大学的创办,是洪堡教育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普鲁士改革的重要成果。振兴国家,振兴民族的使命使柏林大学同国家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大学与国家的关系的问题上,洪堡反对国家对大学的干涉。尽管柏林大学在创办之初就谨遵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办学宗旨,但是在洪堡等人认为:为国家利益服务不等于放弃大学自主和学术自由,恰恰是这种大学自主和学术自由,才更符合普鲁士作为一个文化国家的根本利益。他在《关于努力确定国家行为的看法》一文中提出其关于自由的观点,“倡导个人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享有最大的自由:必须允许个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向以及仅在其自身精力的限制下按自身禀性发展自己”,“学者在学术领域内必须完全独立,必须享有足够的自由,如果学者在进行研究之前或者在研究当中受到政府或教会的干涉,那么知识就会停滞不前,因为只有学者本人才最清楚其领域内的相关因素,自我训责的活动会激发起学者的创造能力和积极性”[洪堡.论国家的作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00.]。在处理国家与大学的关系的问题上,洪堡保持一贯的人文主义立场,在1792年的《论国家的作用》一书中系统的研究了如何建立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为了保证自由的权利,洪堡明确了国家与学校尤其是高校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职能仅在于保护国人,抵御外侮,国家不能干预教育事业[洪堡.论国家的作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国家理想形态下应该是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的国家”,1810年,德国新型的大学——柏林大学建立。作为振兴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柏林大学汇集了德国当时最优秀的教授。哲学家费希特、神学家施莱尔马赫、医学家弗兰德,化学家克拉普罗特、矿物学家魏斯和语言学家伯克等人纷纷来到柏林大学,把洪堡的大学理念作为精神支柱,把柏林大学作为实现自己抱负和理想的舞台。柏林大学的成立受到普鲁士国王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甚至把弟弟的宫殿辟为教学大楼,就是现在的柏林洪堡大学的教学主楼。1810年10月6日,随着6名大学生来到这里登记注册,柏林大学宣告正式成立,定名为“弗里德里希——威廉大学”。根据对西方国家的统计:“在1820年到1912年间,40%的科学发明是由德国人完成的;生理学中,65%有创见的论文出自德国人;德国在1821年到1900年在物理学方面的发明超过了英法两国的总和。”[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由柏林大学开创的学术制度赢得了世界范围的声誉,并且这份制度和自由影响到了后来的美国、日本等国。
(二)柏林大学的管理模式
柏林大学延续了德国大学改革运动中哈勒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开创的新教育模式,并将其发扬光大。1817年4月26日,主要由施莱尔马赫负责起草的《大学章程》作为“永久章程”得到了国王的批准。《大学章程》为柏林大学的办学奠定了基本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1)学院制。大学由学院构成,即从中世纪大学沿袭下来的神学、法学、医学和哲学四个学院,各个学院地位平等。(2)教师等级制。教师由正教授、副教授和助教构成,保留了传统的由正教授、副教授和助教所构成的三级结构模式。(3)教授会制。教授会是柏林大学的学术自由精神最集中的体现,他的成员是全体正教授,负责大学各项事务,教授会有遴选校长、副教授等权力,教授会通过大学各学部的教授会自行选举出主任,对于延聘教授及准许讲师授课等问题进行商议,教授会的功能主要包含延聘教授和审查授课两种,教授会的成员为全体正教授,大学内的所有事务皆由教授会决定。(4)讲座制。柏林大学按照学科和专业设置讲座(institutes or seminars),由正教授全权主持每一个讲座,即大学由学院构成,学院由若干讲座构成,正教授全权负责讲座内的一切事务(在德国传统上,教授是它的研究领域中的唯一一名讲座持有者,大学赋予讲座教授在教学领域的绝对权力,这是最实在的学术自由)。(5)利益商谈制讲座教授与政府官员之间通过“讨价还价”即利益交涉确定讲座教授的待遇,每位正教授需要直接与州政府而不是与大学方面交涉,定期就财政和物质方面的条件和待遇进行协商[Fallon D.The German University:A Heroic Ideal in Conflict with the Modern World[M].Colorado Associated Unversity Press,1980:32~38.]。
以上五个方面构成了柏林大学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大学章程》为柏林大学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结构框架,并且规范了其运行机制,正如有学者所评论的,“柏林大学的建立不只是增加了一所大学而已,而是创造了一种体现大学教育的新概念”[张小杰.关于柏林大学模式的基本特征的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3(6):72.]。美国哲学家胡克认为:“在专业上够资格的人享有自由地去探讨、发现、出版他们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看到的真理,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任何权威指挥,除非该种限制及权威来自于运用理性的方法在那些专业学科中建立的或获得的真理或结论,这就是学术自由”[[英]博伊德,金.西方教育史[M].任宝祥,吴元训,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330.]。学术自由的真谛就在于此:学者在他的领域内畅所欲言,进行艰苦的科学探索,不受权力、经济等因素的制约;柏林大学的讲座教授的学术自由的意义还在于,以他们的讲座为中心,围聚着很多才华横溢的学者和学生,他们在讲座教授的吸引和带领下,培养科学精神和科研能力,学术就在这样的气氛中升华。柏林大学的建立,开启了普鲁士和德国,甚至可以说整个欧洲高等教育的新时代。其中,教授会和讲座制是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制度性建设,课程设置与柏林大学的师生的追求使得柏林大学的学术自由蔚然成风。
德国大学的权力结构分为三级:①教授是其研究领域中的唯一讲座持有者,也是研究所的唯一负责人,是大学组织体系的第一级,研究所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和教学单位,拥有全部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如实验室、资料室、教室和讨论室;②学部。战后德国大学有4~6个学部,包括了所有教授和教授被选资格获得者,学部的权力是咨询性质的,其决策机构是部务委员会,由15~40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全部教授、部分非教授教师组成,有时也有学生和助教代表参加[②石小明.国外大学的管理构架.21世纪话题,2000.5.]。部务委员会负责课程安排、考试和学位授予等事宜,负责向教育部长推荐空缺讲座职位的候选人和教授被选资格获得者,学部主任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没有多大权力,每年轮流由从部务委员中选出;③大学。大学主要的决策机构是学术评议会,评议会由学部主任和教授代表(每个学部一个)组成,还有2~3名教授备选资格获得者的代表参加,评议会的权力通常限于学术事务,如课程和考试准则等,但比学部的权力要小得多(一般大学还设有一个大评议会,成员包括全体正教授和其他教学人员代表,其重要职能是选举校长,大学校长是教授,同时也是评议会的主席和大学的学术领导人,由全体教授选出,任期1年,通常都继任1年,是大学学术地位的象征),州政府通过依靠单独设立的机构、依靠委派的学术机构的代表来完成大学的非学术性事务,如大学管理及其经费预算、仪器设备、教授任命和研究所事务等②。
柏林大学组织中的权力结构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的二元结构。学术权力来源于从事专业教学的教授,行政权力赋予那些围绕大学的目标对大学进行管理的管理者,两种权力中以教授为核心的学术权力占有首要地位。学术管理由专业权威即本学科的教授负责,主要包括教学事务、学科建设、科研活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等。行政管理则由校长和董事会来决定,主要包括政策的执行、行政事务性服务、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等。
国外大学模式的对比分析
4.1欧、美、日大学模式的特点
在大学组织机构中,往往设置由教授组成的大学评议会来管理学术性事务,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来决定学校的行政性事务。作为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协调者———校长,既是学者又是行政管理首脑,他在解决组织内部的冲突、维护大学的学术声誉和与社会的联系等方面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