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就会出现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的问题。当事人是应当得到一份赔偿还是双份赔偿,这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际中都有争议的问题。北京、山东、新疆等省区在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案中,受害者家属不仅能得到交通事故赔偿,还可以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金的双份赔偿;而在四川、云南等少数省区均是实行的“补充赔偿”模式,工伤保险金将根据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被扣减或抵消。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即“补充赔偿”模式。但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办法中有关工伤“补充赔偿”模式内容。只是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四川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车祸肇事者赔过的应予以扣减。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