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证明文件
投标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投标人章程和简介、管理人员名单、资产负债表、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注册证书及交税证明等。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交这些证明文件。
如果招标项目未经过资格预审,投标人还应准备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的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概况、近3年来所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目前正在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目前剩余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2.投标文件递交修改相关规定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递交投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截止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撤回,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期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无效。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对修改、澄清、调整内容确认。
3.投标文件制定原则
投标文件是投标活动的一个书面成果。为了使投标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较大的中标可能性,在制定投标文件时中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①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和材料。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一一响应,不能存在遗漏或重大偏离,否则将被视为废标。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投标文件中的语言力求准确、严谨、完整。因为投标文件可以直接地反映出投标人的经营思想和基本素质,只有严谨的思维逻辑,才能使招标人很好地理解投标文件所表达的含义,并相信投标人有能力完成项目。
③投标文件发出之前,投标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密封,如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4.备选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投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编写,不得改变其格式。但当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确有不少问题,原有格式不能表达其投标意图时,可以将这些问题写成一份备忘录提要。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①对投标人有利的,可以在投标时加以利用或在以后提出索赔要求的,这类问题投标人一般在投标时是不提的;
②发现的错误明显对投标人不利的,如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项目漏项或是工程量偏少的,这类问题投标人应及时向业主提出质疑,要求业主更正;
③投标人企图通过修改某些招标文件和条款或是希望补充某些规定,以使自己在合同实施时能处于主动地位的问题。
3.3.3投标文件撤销与撤回
当发布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方要扣留投标保证金,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撤离时扣留。如果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招标方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视情况自愿决定,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3.4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换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3.5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在此期间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除外。”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②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3.3.6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3.3.7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投标是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条件的,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就可以。这样做可以保证以强弱联合的投标方式,扶持中小企业。
1.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②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评标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共同投标协议约定了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工作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也为建设单位判断该成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了依据。共同投标协议也约定了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各自的责任,为将来可能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必要的解决依据。
共同投标协议对于联合体投标这种投标形式非常必要,也正是基于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将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3.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联合体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各成员单位必须要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单位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任何一个成员单位承担不超过总债务的任何比例的债务,该单位不得拒绝。该成员单位承担了被要求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成员单位追偿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不应当承担的债务。
(3)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个人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投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4投标报价
3.4.1报价决策的依据
报价决策的主要资料应当是企业自己的算标人员的计算书和分析指标,至于其他途径获得的所谓“标底价”或对手的“标价信息”等,只能做参考。参加投标的企业不能只为中标而中标,中标价格至少应当基本合理,不能导致亏损。
决策者应该与算标人员一起对各种影响报价的因素进行分析,除了对算标时提出的各种方案、基价、费用摊入系数等予以审定和修正外,更重要的是决策人应全面考虑期望的利润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在可接受的最少预期利润和可接受的最大风险内做出决策。
投标报价的计算依据是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技术说明书等;国家及地区颁发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与之相匹配执行的各种费用定额规定等;地方现行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地点及供应方式等;因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等不明确经咨询后由招标单位书面签复的有关资料;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取费、价格等的规定、标准;其它与报价计算有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及调整系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