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其他法律事务中,通过法定形式予以搜集、提供,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其他法律事务是指仲裁、公证、行政执法事务。
法定形式主要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案件事实是指犯罪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例如犯罪事实包括案件中的何人、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手段、何后果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事实和情节等。刑事案件事实还应包括与案件犯罪事实有关的事实,如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证人的年龄、是否聋哑、记忆能力、品格、诉讼能力与当事人的关系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身体状况等。
(二)证据概念的几种学说
1.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事实。例如,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理由的当然事实。
2.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认为证据与事实是有差异的,不能划等号。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证据的表述为“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3.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有学者认为: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有的学者表述为: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以特定表现形式表现出来的材料;证据是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
4.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二、证据的意义
由于本书是以三大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制度和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在这里我们就只研究诉讼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司法机关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
原告起诉、控告或者被告反驳以及提起反诉,都应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司法机关要启动司法程序,需要一定的证据才能启动相关程序。侦查机关的立案要求有一定的证据。如被害人的控告、公民的举报或者侦查机关发现的关于犯罪事实的证据,才能决定立案。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要原告提出控告和相应的证据才能立案,进入审判程序。侦查机关要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需要更多的证据。检察机关要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也需要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启动下一个程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受理刑事案件,首先要看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属本院管辖,属本院管辖才决定受理,才能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要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含诉讼材料起诉书等)才决定立案,进入审判程序。
(二)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案件是发生在过去且无法再现的客观事件,司法人员无法直接去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司法人员要查明案情,只能通过搜集判断证据,以达到准确再现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三)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让司法机关启动诉讼程序,而且要提供更多的证据保证胜诉,反驳、质证对方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举证不力就有可能会承担败诉和权益受损的后果。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可举出自己无罪的证据,还可在认罪条件下举出罪轻、应从宽处理的证据。控、辩双方要质证,也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
(四)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种案件和处理各种纠纷的时候应坚持公开、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在三大诉讼中,都要求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认定案件性质、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基础,也是正确定罪量刑必备的前提。以事实为根据,说到底就是以证据为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民事案件的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以及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争执焦点等,审判人员只有依法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才能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全案证据,还要审查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时掌握的证据以及是否遵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程序时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待充分、全面掌握了证据,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在提起行政诉讼后,才补充完善证据。行政机关不仅要有证据来证明认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还要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也就是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件案件处理是否公正,也要分析司法机关和人员当时掌握的证据。在追求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追求法律真实是其必然选择。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证据,遵守证明的科学规律,遵守法定程序得出的结论,就是公正地处理案件。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必须依靠证据,必须重视证据。
(五)证据是平息纷争,揭露犯罪,促使当事人服从判决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证据才能让当事人明确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争执焦点等,当事人发现对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后,才可能放弃某些主张和辩解。当法院的判决建立在证据之上时,当事人才可能信服判决、服从判决,减少申诉、上诉。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是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进行刑事诉讼,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求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达到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津制裁,还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只有坚持全面收集运用证据,把刑事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可靠的证据上,才能避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在刑事诉讼中,以确定充分的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以此激发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事实和证据,可以让公众进一步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特点,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以证据为根据,对各种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就能从中受到教育,明白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保存证据,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被告人的举证,教育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依法行政,对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政能力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
第二节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说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材料,任何人的想像、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
首先,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是对客观事物、客观事实的反映。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用一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给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是证据。
其次,证据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材料。无论是物证、书证,或是证人证言、签定结论,都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能够被其他人感知。
证据具有客观存在性并不意味着它是纯粹客观的东西。实际上,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互结合的产物。任何证据在形成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有关人员的主观因素。这正是司法人员依靠证据处理案件时可能发生错误的根源之一。要求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像、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强调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可以反映物质的观点,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忠于事实真相,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或者与事实的载体或其他证据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或者虽然同案件事实无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但必须同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有关联。如证人的身份证,以证明证人具有诉讼能力。又如侦查人员对讯问、取证或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或作证的事实。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或者伴随着诉讼过程而形成的,所以,它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之间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正如作案的工具,在作案后必然要遗留下与工具相吻合的痕迹。
认识证据的关联性应注意: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证据的的关联性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联系,有的只与其他证据存在联系,这种联系还有时间、空间、途径和方法的不同;证据关联性的客观性和联系的多样性是可以认识的;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和作用的大小,即反映了证据的证明力。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材料。
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有:
(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合法方法的要求。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应当合法,不仅要程序和方法合法,而且主体还要合法。必须是公安司法人员进行证据收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也应当合法。
(二)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或证明其他证据的材料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因此,证据的种类即表现形式需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限制。通过立法,将那些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检验、已被人们充分认识和掌握的证据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在诉讼中统一规范证据的使用。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种类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如书证、物证要有来源,证人证言必须出自合格的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必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作出等等。
(四)证据作为定案根据还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辩认等等。
(五)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关联性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关联性都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它们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它们的关系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它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而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的证明能力,而客观性是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