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赵某是邻居,李某在外做生意,经常会给赵某带一些便宜的货物,两家之间关系很好。2008年6月的一天,赵某正在家里吃饭,突然李某火急火燎地跑了过来,说自己急需两万元做生意上的周转,希望赵某能够借他两万元让他周转一下。李某同时保证自己生意周转过来后立刻还钱,并且每个月给予2‰的利息。出于邻里关系,加上以前受到过李某的照顾,赵某碍于情面,就借给了李某两万元。
谁知道就这样过了半年时间,李某一直没有提过还钱的事情。想到当初因为碍于邻里关系并没有让李某打欠条,万一李某赖账的话,自己的钱就要不回来了,赵某很是担心。于是他就找到了李某,表示自己需要用钱,希望他把钱还给自己。李某虽然满口答应,但是同时又表示自己最近的钱都押在货物上了,等到货物一出手就立马还钱。这次虽然没有要到钱,但是李某的这一表态,还是让赵某心里感到安稳了许多。然而就这样又过了几个月,李某依旧没有还钱,这一次甚至连人都找不到了。赵某找到李某的亲戚一问,才知道李某准备在外地买房,打算在那边长期做生意定居。这一下赵某慌了。为了要回自己的钱,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赵某的一个朋友听说了此事之后,建议赵某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朋友提醒赵某说,如果李某在外地买了房子,把钱都花掉了,到时候说自己没钱,赵某借出去的钱还怎么要回来呢?
赵某觉得朋友说得有道理,于是就去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经过调查之后,认定赵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并且赵某也请自己的朋友做了担保人,在程序上也符合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于是同意了赵某进行财产保全的请求。
案例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或者是当事人起诉之后,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在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案件当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中包含财产给付的内容。本案中,赵某诉讼的请求是要求李某偿还拖欠的欠款,符合这一条件。第二,判决在将来生效之后,会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比如当事人转移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准备在外地购房,并且打算在当地常住,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原告赵某无法追要到欠款。第三,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供担保人作担保。本案中赵某在朋友的提醒下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也找来了朋友作财产保全的担保,在程序上已经符合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因此法院准许了赵某的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