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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第五步:民事官司全跟踪,几步很关键

我们在打官司时,庭审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庭审将决定官司的成败,决定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维护。因此,只有处理好庭审的关键环节,我们才能够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让法官站在我们的一边。

怎样出示证据与质证?

在进行庭审时,出示证据与质证也是有一定顺序的。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然后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当第三人出示证据后,原告和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然后由第三人对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出示法院收集的证据时,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可以进行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在庭审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询和辩解的活动。质证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使法庭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不得用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并宣读证据,或是由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宣读证据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宣读。一方当事人举证之后,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后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前者时,法院将认定前者举证的事实;足以推翻前者提出的事实证据时,则由前者继续举证。

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得到当即认定的,法院应当当即认定,无法当即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之后再认定。合议之后认为证据仍不足以认定,需要再举证或是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之时再质证认定。

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要求补充证据,或是申请鉴定和勘验,法院准许后,补充的证据和结论必须再次进行质证。庭审结束之后,审判长和独立审判员会指出本次庭审过程中已确认的证据,同时指出下次庭审的重点。

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也是有规矩的

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一方面为了体现诉讼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可以帮助法院围绕争议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判断,有助于审判结果的最终定夺。

当事人在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时,需要经过法庭的许可。也就是说,法庭对于发问过程有一定的控制权。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庭审的秩序和节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证人和鉴定人的权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发问时,仅就案件具有争议性的焦点问题进行发问,不能就与案件无关的话题进行发问。

同时,当事人在发问时要注意措辞和态度,不得以侮辱、威胁性的语言对证人和鉴定人进行恐吓或人身攻击,不得以带有主观性的语言来误导证人和鉴定人,以影响证人和鉴定人供词的真实性。如果在当事人发问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法庭有权禁止当事人继续发问,甚至剥夺当事人继续进行发问的权利。

法庭辩论了,你该怎么办?

法庭辩论是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事实是否可以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对案件中双方具有分歧的焦点问题进行进一步辩论的庭审过程。在法庭辩论当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掌握良好的技巧,合理地利用证据事实进行辩论,就能够赢得法院的认同,从而在最终的判决中胜出。

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当事人要懂得冷静对待。首先要认真听清对方当事人的辩词,不要因为对方当事人提出某项不利于自己的辩词就急于辩解,要注意辩论的措辞,不插话、不进行人身攻击。要懂得在对方的辩词中寻找漏洞,从而在己方发言中抓住对方发言的漏洞进行辩解。

此外,在己方发言之时,当事人要注意自身的情绪,做到吐字清楚,切忌给庭审人员留下惊慌失措、语无伦次的印象。当事人没有发言的把握时,可以将辩论的权利交予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处理,不要抢话和插话。注意辩论时不要就某一问题重复发言,或是恶意诋毁对方,以免给庭审人员造成不好的印象。将自己的辩论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懂得随机应变,才能够在辩论过程中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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