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回族民间文学的创作主体和客体是难题分离的,即回族民间故事的讲述者或歌手,既是创作者,也是接受者,还是民间文学的传承者。他们的创作离不开自己的生活环境,更离不开本民族独有的文化。所以,回族民间文学既是一种文学创作,也是一种生活活动,它具有文学和生活的双重属性。所以,“(与作家文学相比)民间文学以内涵的审美意识和外表的生活方式形成它的双重复合,这是一种审美性的生活,生活化的文学活动。”表现在创作上,回族作家文学强调的是个体的审美活动,而回族民间文学是群体的在场情境的审美活动,而且,回族民间文学是一种重复经历的审美体验,这种审美体验是融入了生活过程本身,是与生活一体的。
回族民间文学是回族民众的一种生活样式,回族民众又是一个及其特殊的群体。回族民族分布的特点“大分散,小聚居”,几乎遍居于全国各地。他们“以伊斯兰教为纽带,以清真寺为中心,集中聚居,团结在清真寺周围,成为相对独立的小聚居区。”清真寺既是回族穆斯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他们世俗生活的中心。“每逢节日庆典和主麻日聚礼时,阿訇就要用阿拉伯语颂念《古兰经》,而后还要用汉语说一些故事讲经布道,俗称‘讲瓦尔兹’。平时,老年回族穆斯林也常用一些故事或传说现身说法地对青少年子女进行宗教和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而“《古兰经》故事是回族民间故事得一个重要来源,也是传播民间故事的重要载体。”因此,在回族的口头创作与传承中,形成了二种形式:一种回族民众不自觉的口头创作和传承活动;另一种是宗教人士通过“讲瓦尔兹”的形式为民众宣讲宗教故事或世俗故事,这是一种自觉的创作活动。因此,“回族民众”的涵义不仅包括下层民众,也应包括伊斯兰教的宗教人士。由于他们的参与,一些回族民间文学作品才得以保留和传承下来。例如《银川民间故事集》就收录了覃文章、马义轩和马光美四位阿訇讲述的回族民间故事20多例。所以,把回族民众宗教生活中的“讲瓦尔兹”活动也纳入到回族民间文学中,会极大地拓宽其研究的视野,同时也能从宗教意义上,进一步解析回族民间故事内涵。
二、回族民间文学学科的任务
回族民间文学既是其民族特有的文化呈现,也是中国民间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民族的姿态展示其民族特有的发展历程和丰富多姿的民间文化的形态。因此,其任务有二方面:一是抢救性搜集整理正在回族民间社会中流传的口头文学作品。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扩大,城镇化发展的加速,动摇着回族民间文学赖以生存在的基础,使回族文化的生存环境不断被侵蚀,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回族口头文学传承的困难加大了,口传文学的生存问题受到巨大的挑战。因此,抢救性的搜集整理正在消失、或将要消失的回族口传文学迫在眉睫。二是进一步开展回族民间文学研究,扩大学科影响,为回族民间文学的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提供支持。同时,通过强化学科建设研究,促进民间文学学科的发展。
第四节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回族民间文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名称为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是指人类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有民众集体创作,在民众中世代传承,为民众所享受的文化,是至今还在民众中流传的“活态”文化。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称之为“无形的文化遗产”,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自2004年8月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后,我国陆续有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蒙古族的长调入选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6年,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名录包括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大类,共计518项入选,其中,民间文学类有31项,回族民间文学处于空白。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规定,民间文学类是指流传在各民族民众口头文学,包括散文类:神话、传说、故事、笑话,韵文类:史诗、长诗、歌谣、谚语和谜语等。目前,国家已评选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有1366项入选,其中民间文学入选有130项(包括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扩展名录),回族民间文学依然处于空白。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实施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续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有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5大类。
2004年8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公约》。笠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05】18号),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规定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据顶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产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具体地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以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六大类。自2006年起,我国已相继公布了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计入选的有1366项(包括已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扩展项目147项)。至2007年8月,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公布了本省市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计3832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至今仍活跃在本民族中的一种“活态”文化。它是在回回民族的形成与发展进程中逐渐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它凝聚了回族人民的理想追求与精神诉求,是维系其民族情感的重要基础,也是其贡献给人类最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之一,至今还影响着回族民众的生产、生活。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非常丰富,包括有民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节日、礼仪以及民俗活动等。在国家已公布的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已入选的有回族的山花儿、民间乐器、宴席曲、医药、服饰、婚俗、重刀武术等。其中,回族山花儿和回族宴席曲是以民间音乐入选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回族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长诗、谚语和谜语等暂处于空白。与回族丰富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已入选的国家级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是凤毛麟角,还有众多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待被发现,被挖掘、被保护。
近些年,随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进一步实施,全国各地对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大规模挖掘整理,在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陆续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就有现年九十三岁的回族民间故事家杨久清。他能讲上数百个故事,深得辽宁省当地回族、汉族民众的喜爱。近年,他还专门开设“民话馆”讲述民间故事,影响极大,被辽宁省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此外,福建晋江回族弹唱、新疆焉耆回族方言、宁夏西吉的回族劝力歌、青海河湟民间故事、回族口弦等一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被挖掘整理出来。因此,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之代代传承下去才是任重道远而又艰巨的工作。
二、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回族民间文学
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编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公布的分类结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二级,第一级参照国家学科分类结构,共分为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16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每个第一级分类下,又细分出第二级分类。如在民间文学一级分类下,又细分出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和其他9个类型。
回族民间文学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已公布的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回族民间文学暂处空白。但是,这并不能淡化回族民间文学在回族民众中的影响力。从某些意义上说,回族民间文学不仅是以神话、传说、故事、长诗、歌谣等体裁形式存在,它还与回族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曲艺、民间技艺、商贸习俗、游艺与传统体育竞技等其他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即回族民间文学承载着阐释、说明各类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和性质的任务。所以,在回族口头文学中有许多解释、说明各类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说、歌谣和谚语。正是由于这些民间传说、歌谣和谚语的存在,我们才能进一步地了解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脉络。因此,回族民间文学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犹如人的手心与手背的关系,缺少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载体,回族民间文学也就不存在了,而缺少了回族民间文学,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缺少了阐释说明其功能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