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他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应,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价值观是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
人生价值的含义。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人生价值就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
人生价值的特性。人生价值是哲学伦理学意义上价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因此,它既有一般哲学伦理学价值的共性,又有自己独有的特性:
第一,人生价值具有能动的创造性。在人生价值关系中,主客体关系是指个人与社会、他人的关系。由于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作为客体的个人通过其人生实践活动,来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他人的需要是积极的、主动的、富有创造性的。个体只有不断地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人生价值具有主客体的一致性。在人生价值关系中,一方面,每个人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为社会和他人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从而实现其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个体人又是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着,具有价值主体的地位,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需要社会和他人提供满足自己生存的一切条件,并享用和消费掉一定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作为主客体的统一,个人既是价值物的创造者、贡献者,又是价值物的享用者、消费者。因此,人生价值的凝集不是一种单一的索取,它涵括着个人与社会、他人的相互需要的满足关系,是主客体相互需要的辩证统一。
第三,人生价值具有社会需要性。首先,作为主体的社会和他人的需要不得不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由历史发展的进程、状况和程度来规范与确定;其次,作为客体的个人的人生实践活动也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才能进行,并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其三,一个人的人生有无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也要将其放到社会历史进程中来判断、评价,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
三、人生价值的两方面
人生价值的内在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一个人一生中对他人、集体、社会的创造和贡献,代表了他人生的社会价值;而他一生中从他人、集体、社会那里所获得的享受和索取,则体现了其人生的自我价值。
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个人劳动、创造以及其他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人生的社会价值,就是作为客体的个人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关系。表现为一个人的人生实践活动,对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进步和发展所做的贡献,以及社会、他人对此贡献的肯定和认可。
自我价值:是个人对自己生命存在的肯定,对自己的接受和尊重,以及个人的自我完善等。作为客体的自我之所以要满足作为主体的自我的需要,表现为一个人的人生实践活动,对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充实、提高,对自我完善、全面发展所起的作用,以及自我对此作用的肯定和认可。
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主要区别,是它们的价值主体不同。人生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人类、集体和个人。而人生自我价值的主体是自我。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又是紧密联系的。社会离不开个人,个人更需依赖社会。个人和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的关系,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人生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创造与享用、贡献与索取的统一。
虽然创造和享受、贡献与索取是不同的方面,但它们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人既需要向社会中索取、享用,又要对社会创造、贡献。我们看一发现,一个人,在处于婴幼儿,青少年的时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时期,是作为价值的主体,享用着人们的人生价值。正由于我们享受着社会的给予,我们才得以生存和发展。当处于青壮年时期,虽然继续享受着这种给予,继续从他人、集体、社会那里索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但此时已作为价值的客体,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创造出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把对社会的创造和贡献,看作是对早先从社会中索取和享用的回报。
人的一生就这样实现了贡献与索取、创造与享受的一致和互相转化,从而也就实现了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一致和互相转化。我们要想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要想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就应该努力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出应有的创造和贡献;要想实现更高的自我价值,就必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第二,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人生的义务与权利的统一。
作为社会成员的任何一个人,都既享有一定的人生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人生义务。人生的权利,是指一个人从他人、集体和社会那里所得到的权益。当他享有这种权利时,他便是在实现其自我价值。人生的义务,是指一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负的人生义务和责任。当他履行其义务,承担其责任时,便是实现其社会价值。
人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和统一矛盾体。一般来说,权利和义务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既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又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有什么样的义务,就应有什么样的权利;有什么样的权利,也应尽什么样的义务。享有的权利越多,应尽的义务也就越多。我们不论是在学习生活里,还是在工作生活中,都应该从思想认识上把自己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联系起来,既要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更要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且应把对他人和社会尽义务放在首位。必须克服只想享有权利,不愿尽义务的思想和做法,因为这本质上是一种剥削观念和特权思想。我们既然不愿看到他人享有这种特权,自己也不应该去谋求这种特权。
第三,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人生价值的实现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所谓人生手段,是指个人为他人、集体和社会尽其义务和服务时的方式方法。这体现着人生的社会价值。所谓人生目的,是指个人通过为他人、集体和社会服务而获得满足自我的需要,谋求自我幸福的目的的实现。这体现着人生的自我价值。
手段和目的不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也是统一的。对于社会,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我们每个人都想满足自己的需要,都想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我们不畏艰难,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改善生活。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目的。同时,在实现这一目的过程中,我们要靠自己努力拼搏,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改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又是手段或工具。
不仅如此,人与人之间也是互为目的和手段。人与人之间有时互相依存、支持,有时互相对立、冲突。当我们互为目的和手段,互为对方着想时,我们就能各自都从对方得到帮助和温暖。但如果我们只把自己当做目的,而把别人只当作手段,就会变为互相妨碍、互相伤害。
第四,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推动社会进步与自我发展的统一。
我们知道涓涓小流汇成海洋这个道理。个人的力量虽然有限,但所有的个人力量的总和却可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推动着社会进步。在这一推动过程中,一个人的作用在不同的方面表现出大小不一,但都能对社会进步作出贡献,这体现着人生的社会价值。所谓自我发展,是指每个人在努力为社会尽义务,服务于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地调动积极性,发挥高度的创造力,使自己的知识、才能及身心健康水平不断地增长和提高。这是人的一种高级需要,当我们去满足这种自身的需要时,就体现了人生的自我价值。
推动社会进步与自我发展、完善又是互相促进的。一方面,个人的社会价值越大,社会进步越快,就越有利于自我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推动社会进步,实际上是人生社会价值实现,也是为自我发展和完善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个人的自我价值越大,自我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越高,就越能更有力地推动社会进步。
总之,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有利于个人实现自身最大的人生价值。只讲自我价值或社会价值的倾向,是片面的、有害的。从社会来看,应该建立起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二者结合的社会机制,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导向,避免和克服只重视人生的社会价值而忽视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倾向,以利于更好地更充分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个人来说,则应特别注意克服只注重人生的自我价值,而忽视人生的社会价值的倾向,自觉地把二者结合起来,确立科学的人生价值取向,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生价值标准与评价
(一)人生价值的标准
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社会经历和所处环境不同,利益、兴趣各异,因此,其价值标准也不尽相同,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倾向。而在这众多的价值标准当中必然有一个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它制约着其他价值标准,决定着它们的实际内容。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最根本的人生价值标准就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江泽民强调的“三个代表”思想要求,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是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也是我们应当确立的最根本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即个人的人生实践活动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人生有无价值、有多大价值,不在于他的金钱多少、地位高低、名气大小、知识多少,也不在于他自我榜标如何,更不在于他从社会得到了什么,而是看他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无贡献、有多大的贡献。这应当成为价值标准的核心。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过程中,始终把社会利益、社会需要放在首位,以自己的人生实践活动为社会、国家和人民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满足社会需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人生对社会的意义,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人生价值的评价
要比较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社会成员人生价值的大小,除了要掌握科学的标准外,还需要掌握恰当的评价方法,需要做到以下四个坚持:
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即坚持质与量的统一。质指有无贡献,量则指贡献大小;每个人的职业不同、能力大小不同,对社会贡献的绝对量也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能力大的人就实现了人生价值,能力小的人就没有实现人生价值。考察一个人的人生价值,要把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同他的能力以及与能力相对应的职责联系起来。任何人,只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就应该对其人生价值给予积极肯定的评价。
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容易把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局限于物质贡献,而忽视其精神贡献。其实,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与进步,评价人生的价值,不仅要看个人对社会作出的物质贡献,也要看其对社会作出的精神贡献。社会劳动的内容是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的相互转化和统一,精神贡献同样是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评价人生价值的大小主要应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认人生的自我价值。社会是人创造并由个体组成的,人的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将使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奠定更好的基础。
坚持动机和效果相统一。动机和效果是相辅相成的,动机引发行为,行为造成效果;效果由行为造成,行为由隐藏其后的动机支配。动机指人们实践活动的主观愿望,是内在价值的体现;效果指人们实践活动的后果,是外在价值的显现;在人生价值的评价中,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察动机。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既要在坚持动机和效果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注重其人生实践的最终结果,又要全面考察其具体的人生实践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