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56年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央提出在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同时提出要在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四项职权。同时指出,职工代表大会是吸引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企业行政的重要制度。使职代会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制约作用的监督机构。与此相适应,实践中,职代会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
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十年动乱”中,遭到了破坏。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职工代表大会走上了恢复之路。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宗旨、职权、组织原则,以及职代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做出规定,该《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5)改革开放时期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1986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三个《条例》,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党委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8年,经多年酝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出台,首次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到国家的法律规范中,从此职代会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法》的颁布,使职工代表大会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2年10月召开了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这次大会做出了三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决策:一是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二是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是要求全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推动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民主管理做出了规定。199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职工民主管理作了全面阐述。2001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进一步实施法律规范。200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历史发展经验
(1)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时期,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着人类先进文化。在企业的管理活动中也始终支持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自己的企业。
党在领导工人运动中深刻认识到,只有坚定对工人阶级的依靠并支持职工在企业管理中当家作主,才能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离开了对工人阶级的依靠,党就失去了生命的源泉。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时期,工人阶级取得了国家的统治地位,成为领导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阶级。因此,党更加重视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通过政治、经济、法律、舆论等各种措施,支持职工在企业管理活动中,推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职工民主管理才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2)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始终与企业领导体制相适应。每当我国企业领导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随之相适应发生变化,例如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公营工厂中,在组成由党支部书记、厂长和工会主席为领导的“三人团”企业领导体制时,我们的民主管理形式则采用了工人大会制度;再如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确立了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会议之后,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也相应做出了调整,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取消了“党委领导下”(党委领导与党的领导是两个概念,取消党委领导不等于取消党的领导)。实行了厂长负责制,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样取消了“党委领导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代会接受同级党委思想政治领导)。这恰恰说明了“适者生存”的普遍规律。职工代表大会制正是适应了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使之不仅得到了生存,而且得到了发展。
(3)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始终是在工会的组织和参与下进行的。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职工民主管理活动中,不仅进行了精心的组织,而且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直接参与了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在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代表和维护了职工的根本利益,赢得了广大职工的拥护。
纵观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近八十年的历史,其之所以能产生、发展和完善,有很多历史经验是值得总结的,但始终离不开党的领导、行政的支持、工会的运作和职工的拥护。
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原则
(1)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①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②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集中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③是推动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就必须强化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有通过职工的广泛参与,使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广泛听取和吸收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促进职工与企业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使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从而有效地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④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职工民主管理是广大职工参与企事业管理的重要渠道,是以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手段。
(2)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①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党对职工民主管理的领导既是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根本保证。
②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法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就是要严格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性,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就要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以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好坏的标准。
④坚持“双赢”的原则。在职工民主管理中要保证坚持企业与职工“双赢”,就要组织职工围绕企事业的中心工作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去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对职代会的性质做了不同的规定: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职代会性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集体及集体控制企业中,职代会性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职代会性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尽管各类企业职代会性质的规定有些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职代会性质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1)对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理解。
①理顺职代会与民主管理的关系。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很多,如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评议干部制度,以及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在这众多形式中也包括职代会制度。因此,职代会与民主管理两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两者不等同,职代会只是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
②理顺职代会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的关系。在民主管理的众多形式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居于基本形式的地位,是因为与其他的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职代会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相统一的特征。
首先,职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其一,职代会的性质规定“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表明职工是职代会的主体,职代会建立在广泛的群众性基础上;其二,职代会召开前,其工作机构——工会要印发《意见和提案征集表》,职工代表在填写《意见和提案征集表》前,要广泛征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过程也充分体现了职代会广泛的群众性。
其次,职代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一,按《北京市职工民主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有一百人以上的企业要按一定比例选举职工代表,并不是每一名职工都去参加职代会,这就使职代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二,职工代表利用职代会的会议形式代表职工行使各项职权,这也体现了职代会的代表性。
第二,职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
首先,在我国的《宪法》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其次,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除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也有着明确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之后在国务院颁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分别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职权及组织机构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职代会具有的上述法律规定性表明,各类企业和公司应当把推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作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使民主管理工作和职代会制度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更快更大的发展。
第三,职代会具有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
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包括: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大会主席团、职工代表组和专门小组;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职代会的工作制度——例会制度、联席会、专项制度。
由于职代会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使其在民主管理中占有特殊地位,发挥着特殊作用,所以把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2)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①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涉及企业改制、改革、改组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决策。
第二,涉及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