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事
所着《伦理学是什么》、《公平的正义》及主编的《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等陆续出版。11月访美。
罗尔斯的思想遗产
2002年11月末,我刚到达美国西海岸的一个谷地里蛰居不久,一天下午,去当地市镇的图书馆,为校一份译稿,想找罗尔斯的《正义论》,却没有这本书,在1997年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上也没有找到“Rawls”的辞条。回来在电脑上用“GOOGLE”搜索,却意外地得知罗尔斯已在数天前逝世。
虽然早就有预感,但还是觉得有些吃惊,并悲从中来。哲人其萎,20世纪总的说并不是一个哲学兴盛的世纪,而是一个行动远多于沉思的世纪,其哲学成果不但难与19世纪相比,且其下半叶又逊于上半叶。但唯独政治和道德哲学在上世纪的最后数十年里却有所复兴,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就是这种复兴的一个明显标志。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哈佛大学连失诺齐克、罗尔斯两个思想重镇,而由于他们的思想地位,这又不仅是哈佛的,也是欧美学术界的重大损失。两人都是在90年代中期相继染病——诺齐克罹癌症,罗尔斯也一直身体不好,前几年国内且曾有过他去世的讹传。但两人又毕竟顽强地生活着,进入了21世纪,似乎预示着他们的思想要在新的世纪继续发挥——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不是“以十年计(decades)”,而是“以百年计(centuries)”的影响。
我也许可以先说一说我与罗尔斯思想接触的个人经验。1986年夏,我和两位朋友一起翻译罗尔斯的《正义论》,译稿告迄后,我给罗尔斯写过一封信,希望他方便的话,为中文译本写一篇序,大概过了相当一段时间,收到他手写的一封信,抱歉说他以为已经写好寄出,却发现还是没有寄。我最后也仍然没有收到他的序,如其自承,他是相当“心不在焉的”(absentminded)。94年春夏我在哈佛听了大概是他最后一次的开课,那时他就身体不太好了,有时因病停课,上课时声音也不大,偶尔还有点口吃,让人感觉他有些miandian,甚至害羞(shy),当然也清高自持。他是一个不喜欢直接介入政治事务的政治哲学家,他甚至不喜欢交往,他主要是通过他的书与人们打交道,通过一种退后到更深层次的思想来间接地、但也是长程地影响世界。
所以,我想,纪念一位思想者——尤其是这样一位思想者的最好方式,应当是重视和仔细清点他的思想遗产,思其所思,包括从各个角度对其思想提出认真和仔细的分析评论,以致批评和质疑。我个人是有理由深深感谢罗尔斯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他的思想医治或至少转移了我的悲观失望,也修正了我过分关注个人的诗意浪漫和救赎渴望的偏颇。但是,在这篇文章里,我想说的更多的还不是罗尔斯告诉了我们什么,而是,作为中国学者,我们能够对罗尔斯的思想遗产说些什么。这也是一种更大范围里的“反省的平衡”(reflectiveequilibrium),当然使用的依然主要还是罗尔斯的概念。
罗尔斯精心构建和论证了一种社会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正义论》,1971),又努力使之成为一个价值合理多元的社会里在政治上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consenses)(《政治自由主义》,1993),并试图将其从国内社会移用于国际法(《万民法》,1999)。罗尔斯的两个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第一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第二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并只允许那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即着名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principle)。如果说第一个原则的要义是保障自由——保障所有人的良心、信仰、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的要义则是希望平等和尽可能范围内的均富。但是,第一原则是优先于第二原则的,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者之后才能满足第二原则。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不允许存在利益的交易——比如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名侵犯少数人的基本自由,而在“差别原则”中,亦使最不利的群体也得到一种“最大最小值”的利益保障。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是相当抽象和一般的,是应用于一种理想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亦即人们一旦选择或同意了社会的正义原则,就都会遵循它们。
而他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反映了当今美国或西方社会“所推重的判断”,或者说,是在与这些判断的反复平衡中得到自己的论证的。但今天的欧美社会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一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核之于西方近代以来社会制度以及政治理论发展的历史,也核之于当今的整个世界,尤其是非西方文明的现实世界(比如中国)而全面地考虑正义原则的系列,我们也许就不得不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之前再加上一个正义原则:即保存生命,或者说谋求人的基本生存的原则。当然也可以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在某种不言而喻,甚至更高的层次上包括了保存生命的原则,但是,我们要考虑到保存生命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与利益平等乃至基本自由的平等的原则相冲突,这时就不得不衡量孰先孰后,就有必要独立地提出保存生命的原则,并且使其处在最优先的地位。从而,如果我们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西方与非西方文明,就可以发现另一种正义原则的序列,一种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原则的序列:生存——自由——平等。当然,提出“生存原则”并不是要满足于此,而是要指出一个更为基本的出发点。
其次,即便在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中,更值得中国学者深致意焉的也还不是西方学者更为关注的第二原则,而是第一个有关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原则——其中争取平等的良心自由也许又优先于争取平等的政治参与自由。同样,在第二原则中,更值得我们关注的也许又还不是差别原则,而是机会平等的原则——甚至是机会的形式平等的原则。这种优先次序自然本来就符合罗尔斯的本意,但由于西方学者在第一原则上几乎意见相同,争论就比较集中于差别原则上。而这一争论在自由主义的内部,实际上是自由主义的底线共识或者最小范围究竟划在哪里的问题。诺齐克、哈耶克等可能是主张把范围划小一点,而罗尔斯则主张把范围划大一点:即把最惠顾最少受惠者也纳入制度的正义原则范围之内。然而,在还要争取基本的自由权利,争取基本的公民待遇、国民待遇的社会里,第一正义原则理应得到更为优先的关注和更为仔细的讨论。
而即便是差别原则,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它在另一种文明里的另一种可能用法——这种用法是罗尔斯未曾料到的。他提出差别原则的本意是为了缩小差别,但在一个相当平均主义而又“患寡”(均穷)的社会里,这一原则却有可能用来为扩大差别辩护,即如果有给未来的最不利者也带来最大好处的差别,为什么不允许这种差别出现呢?这就有点像中国在80年代末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虽然在究竟让哪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怎样富和富的程度上还会有许多争议或暧昧不明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