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云南、贵州、广西地区是中国苗、彝、瑶、侗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明朝初年,统治者承继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为这些地区的各级长官。这些世袭的土司不断进行争夺地盘和反对明朝的战争。在平定战乱后,明朝遂逐渐裁撤土司,代之以可调迁的“流官”,即“改土归流”。
公元1413年,思南、思帅的土司互相仇杀。明成祖派兵平定战乱后,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
清乾隆年间,朝廷又在四川西北部地区派设流官。在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那里加强了控制。改土归流之后,西南地区基本上消除了土司的割据状态,有利于边疆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