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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女性权益保障的方法与途径

尊重和保护女性的正当权益是社会共同的责任。虽然我国已具备了一整套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确认了女性享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基本权益,但是,法律上确权并不意味着女性在事实上已经拥有这些权益。女性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立法只是保护女性权益的一个开始,如何让女性的权益从纸面向现实转化,不仅需要党和国家通过立法的完善、执法的加强、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和多维维权机制的构建,为女性创造更为顺畅的维权环境,还需要女性不断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从而使女性能以最小的成本将法律的应然权利转化为现实。

一、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

党和国家在维护女性权益、促进女性发展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宏观上进一步为维护女性权益创造环境。

(一)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女性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缺陷。例如,在性别歧视、家庭暴力、就业保障等方面还缺乏专门的立法;部分法律中缺乏性别视角,部分法条的可操性较差,需要通过修订法律予以完善。因此,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将其作为社会发展战略来实施,把性别平等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认真把握社会转型期和体制变革过程中女性所面临的不公正待遇,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两性平等、均衡两性利益关系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强司法公正

女性权益以法律形式确定后,还需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女性权益的范围、政府及妇联组织的职责后,还需要通过一个优质的司法环境运行才能使女性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女性成才的过程,需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调动力和约束力,推动政府和司法机构依法行政、严格司法,促进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办事,使各项法律保障覆盖到各阶层的女性群体,及时合理地解决妇女群众反映的问题,严厉打击针对女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还应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倡导正义,惩治丑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三)构建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文化与心理环境

先进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性别文化是树立正确女性维权观的思想基础。女性权益要进一步实现,必须要变革歧视女性的性别文化和有偏见的社会心理。首先,要通过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文明进步的妇女观的宣传贯彻,推动先进性别文化的建设,构建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氛围;其次,进一步强化女性的维权意识,对女性进行心理引导,使其及时转变观念,调整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角色期待,通过女性意识的觉醒,进一步强化女性维权心理;最后,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尤其是要对男性及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的培训,使性别意识深入人心。

(四)完善女性维权的多维机制

女性权益受侵害、成才之路坎坷,既有女性自身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因素,政府和社会应对症下药,构建女性维权、成才的多维机制。一是要完善女性自强机制,即通过建立女性心理辅导站、强化女性职业创业培训等方式,增强女性的主体意识和成才愿望,强化女性成才的自身能力;二是要构建女性维权联合网络,即通过人大政协的反馈、司法保护、妇联援助、家庭暴力警力救助、社区互助及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等多种方式,构建女性维权网络;三是完善女性诉求渠道,通过健全领导接待制度、女性维权热线及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各级政府的信访接待、公安司法机关的维权组织等,为女性诉求的表达及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公共平台。

二、培养女性的法律意识

女性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种意识不仅指女性要有维权的想法,还包括女性自身的守法意识。

1.培养良好的守法意识

现代社会,许多人都希望自己获得成功,并由此在内在知识、外在形象、能力等各方面为成才成功做诸多准备。然而,许多具有高智商的人,在工作、事业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却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或因一念之差,或因法律观念一贯淡薄,或因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作出了违法乱纪之事。这样的人,不可谓无能,但最终的结果,却使自己成为阶下囚,还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损失。诸多的事实与教训证明,女性的成功成才,除了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突出的能力、过人的智慧以外,还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法治社会中,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一个人要真正成功成才,必先有德,有德必先知法、守法。女性要想成才,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分清是非界线,先做一个知法、守法的社会公民,才能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2.培养良好的维权意识

随着国家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及女性法律权益保障工作的推进,女性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部分女性仍然存在对法律无知、缺乏法律常识、维权意识淡薄的情形,一些女性在权益被侵犯以后处于懵懂状态;部分女性由于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行使应有权利而无法走上成才之路;一些女性在追求事业的过程中,由于权益受侵害后缺乏维权意识而断送了成才之路。因此,女性必须要树立权利意识,透彻理解法律的原则与精神,培养自身的法律信仰,塑造成熟的法律观,勇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女性的维权技能

自我维权是女性成长、成才,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方式。良好技能的掌握,不仅可以增强女性自强自立的能力,也可以为女性的成才选择正确道路,降低女性成才的成本。在某种情形下,高超的维权技巧还可以帮助女性挣脱法律纠纷的重围,继续成才的前行之路。

(一)掌握基本的保护技能

女性维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尤其是女大学生,涉世未深,生活单纯,对社会充满新鲜与好奇,缺乏对外界的防备心理,特别容易成为被人欺骗或侵害的目标,因此,更需要通过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基本生存技能的学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生活中,除要谨慎对人处事、与陌生人交往要注意提前调查、不轻信他人外,还要学会理智地处理生活细节。以同居现象为例,年轻人在风华正茂的年龄段,收获爱情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超越法律的底线,则会给同居双方尤其是女性带来严重的伤害。同居与履行了法律手续的婚姻关系不同,它没有经过法律认可,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尤其是部分年轻女性在交友时,在对交往对象自身及家庭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就草率同居,之后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甚至欺骗了自己,由此导致的财产纠纷、怀孕、身体和精神等的伤害却无法像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女性一样得到保护。因此,年轻女性在交友与享受爱情时,首先要对自己的交往对象及其家庭背景有清晰的了解,即使对熟悉的男友,也不要超越交往的底线,尤其是不能因为一时的情感冲动,荒废学业、忽视工作,放弃对未来事业的追求。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

女性要维权,除了要了解女性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及内容外,还需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女性就业为例,初入职场的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试用期是她们接触社会首先要面对的挑战,但很多女性不了解劳动法律知识,对自己在试用期的正当权益不能正确对待,遇到问题时一味迁就用人单位,从而使一些招聘单位有空可钻,把毕业生的试用期当成了白用期或廉价用工期。例如,某高校女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当文员,老板承诺试用3个月,如果合格,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踏踏实实工作3个月后,满心期待着签正式合同的她却被告知由于能力不够,公司决定不录用她,该女生只好愤愤不平地离开。事实上,这名女生只要了解一些《劳动合同法》的常识,她就会知道当初公司先单独约定试用期后签合同的做法及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都是违法的,而公司最后以能力不足不录用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在被解雇后,她也能通过申诉、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合法的工资并给予赔偿。

(三)掌握维权的基本途径

女性维权途径即女性维权的基本渠道。畅通的维权渠道可以使女性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反馈,并使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如果女性不了解维权的基本途径,则不仅无法利用现有的合法资源有效解决问题,丧失维权的机会,还有可能在被侵害后产生极端情绪,从而冲动地采取违法手段解决问题,最终使自己从受害人变为侵害人。因此,充分掌握女性维权的合法途径是保障合法权益实现的条件。

1.自我救助

自我救助是指女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或受侵害后,现场进行自救或在无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主解决问题的方式,它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当事人协商等。

(1)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起因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第二,防卫意图,又称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人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具有希望以防卫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第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第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第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则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下,当女性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女性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用正当防卫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有个限度的问题,实施正当防卫时,应防止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我们在正当防卫的同时,也应考虑现场情形,防止由于过激行为或对正当防卫规定的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这是它的起因条件;第二,紧急避险必须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这是它的时间条件;第三,必须具有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避险意图;第四,必须针对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第五,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第六,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需负刑事责任;第七,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女性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平衡轻重利益的选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造成避险过当,如果避险过当,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行为。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的方式,但民法上并不禁止私力救济,只要这种自助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并且是在情况紧急、无法寻求国家机关帮助状态下实施的且适时适度的,可以承认其合法性。女性在实施自助行为时,应注意不要滥用,以防造成对他人的侵权。

(4)当事人协商。当女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其受害的程度没能达到必须以公力救济方式进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为了降低维权的成本,女性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侵害方平等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口说无凭,双方可签订书面的协议。在协商解决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在协商的过程中要注意沟通的方式和协商的效果,在不激化双方矛盾的基础上,有理有力地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2.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方或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告诉并要求解决补救,有关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最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调解、仲裁与诉讼。

(1)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有关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与协商是相对平和的解决冲突的方式,它的程序比较简单,成本较低。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内调解,但两种调解方式都需要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外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在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调解组织或中间人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它的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事件。诉讼内的调解一般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内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女性在权益遭受侵害后,如果希望通过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主动向村民调解组织、社区调解组织、单位内部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接受调解,以此达到维权目的。

(2)仲裁。仲裁分为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

经济仲裁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女性在发生民事经济类纠纷后,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果,又不愿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经济仲裁要遵循自愿、独立、公平的原则,并要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不同于经济仲裁,它只针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而进行,除“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它作为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存在,是强制性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除特殊情况外,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所进行的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女性身体健康权利和性权利受到侵害、受到遗弃,由于家庭暴力遭受伤害、受到虐待,发现丈夫重婚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害女性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人格权等违法行为,女性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侵害女性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行为,女性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参与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计算诉讼成本。诉讼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法律保障,也是维权最有效的手段。但与其他维权途径相比,诉讼因程序繁杂、条件要求较高,其付出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也较高,而且诉讼的对抗性相对较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化冲突双方的矛盾。

第二,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公民如果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必须关注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出。例如,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学生因打架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案件,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三,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如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民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女性权利被侵犯后力图挽回或弥补,属于权益的事后救济。法律界有句行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即在法治社会中,要想在法律纠纷中取胜,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己方的观点。女性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取证难,难取证”,许多案件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而无法胜诉。以高校女生打工为例,目前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挣钱的现象已非常普遍,而老板不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与承诺的不一致,是大学生打工过程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但此类案件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证据。大学生很少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协议,即使在订立口头“君子协定”时也没有第三者在场,平时工作又不注意类似于工资条、工作证、考勤纪录等证据的留存,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维权。再以性骚扰案件为例,此类案件由于隐蔽性强,加上部分女性怕麻烦、怕丢人的心理,维权成功的也非常少,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此类案件的维权也是可能的。女性必须树立证据意识,掌握基本的取证技巧,有了证据,才能有效维权。因此,能否取证、如何取证对案件的解决起着关键的作用。女性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有超前的证据意识,应学会根据不同证据种类的特点掌握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同时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从而为顺利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证据基础。

3.社会救济

女性除可以通过自我救济、法律救济等方式维权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采用社会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

(1)向妇联组织等社会团体、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于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女性,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援助或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女性权益受侵害但因经济困难、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无法维权时,除可以通过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求助外,还可以通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妇联组织、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协助维权。妇联作为女性的专门组织,其在女性权益维护与援助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2)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指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受害权益的不同,向有关的主管部门或专门机关投诉或申诉,由有关部门处理。而对公民权益保障具有专门职能的专门机构亦有权根据女性的投诉或申诉,或根据工作职责对有关侵权单位进行行政监察,从而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3)向新闻媒体寻求舆论支持。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普及化程度的提高,新闻网络媒体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在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制理念的推广上,各种形式的新闻宣传,不仅比单纯的说教起到了更为广泛、迅速的宣传效果,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对社会反响大、群众关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跟踪报道与监督,能够带来更大的舆论效果,不仅使人们对问题、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更为透彻,同时也能使具体的某一案件甚至某一类案件较之媒体曝光前能得到更为快速的解决。因此,当女性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有力维权。

总之,和谐社会应当是坚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女性在传承后代、家庭教育、社会发展中担任了重要角色,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女性成才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法律素养是综合素质的有力体现,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对女性人才的职业要求。作为新时代的女大学生,要自觉培养维权意识,掌握维权技能,提升法律素质,促进自身的健康成长和顺利成才。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享有基本权益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女性的政治权利包括:____________,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____________。

3.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____________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它损害的是______的合法权益。

5.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______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选择题

1.妇女的社会保障权包括()

A。社会保险的权利B。社会救济的权利

C。享有社会福利D。卫生保健的权利

2.下列属于新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特点的是()

A。立法层次多元化B。立法内容全面化

C。法律规定具体化D。性别意识增强

3.下列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的是()

A。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B。防卫人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具有希望以防卫手

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C。正当防卫的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后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D。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4.劳动仲裁案件中,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A。5 B。10

C。15 D。30

5、下列不属于法律救济方式的是()

A。调解B。仲裁

C。诉讼D。自助

三、判断题

1.女性姓名权的有无,是女性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之一。()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3.劳动仲裁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4.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男性天生比较果断,比女性工作能力更强,更适合担任领导岗位。()

四、思考题

1.女性有哪些法定权益?

2.文化教育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3.结合社会实际,谈谈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及存在的不足。

4.试论当代女性应从哪些方面提高自身的维权技能?

5.女性维权的基本途径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

(一)

陈某与其丈夫原先均为事业单位在编干部。2000年,丈夫下海经商,与人合伙开矿。为了全力支持丈夫发展事业,陈某辞去了稳定的事业单位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全力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孩子,以解决丈夫的后顾之忧。经过几年的打拼,丈夫胡某事业步步高升,家中的经济条件也不断改善,除了漂亮的小别墅,在市区里还有三套住房,家中还有两辆漂亮的轿车。陈某眼看丈夫日渐发达,专心在家过起了太太的生活,除了管好老人孩子、在家约朋友打打麻将外,其余家事均不操心。2009年,丈夫胡某突然向陈某提出离婚,理由是夫妻间感情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看着去意已决的丈夫,陈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均表示同意,但两人在讨论财产分割时发生了矛盾。丈夫很大方地将家中两人的共同财产全部分给陈某,但言明只有现金十多万及名下的一套房产。陈某不同意,认为家中的小别墅、两辆汽车、市区的三套房子均应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分割,且陈某认为丈夫多年与人合伙开矿,家中现金少说也不下几百万,两人应平均分割。由于发生矛盾,官司打到了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只能判决。但经法院调查,在陈某夫妇名下的共同财产确实只有十多万现金,其家中的房、汽车均在别人名下,胡某称自己与人合伙做生意,因前两年经营不善,除现住的房子外,其余均为还债已赔偿他人。陈某向法院提出丈夫转移了财产,但由于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现有一套房子及现金十多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陈某所有。其余财产因在别人名下,无法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认定。离婚后,胡某即与别人结婚,并在别墅居住,仍使用两辆汽车。

问:该案中,陈某丈夫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嫌疑?陈某犯了哪些错误致使离婚时维权不力?陈某应如何做?

(二)

王某为某公司的员工,自2009年2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上班后,公司不知什么原因未给王某发2月份的工资,但自3月份开始,公司都能准时给王某发工资。2011年3月份,王某怀孕。公司获知王某怀孕后,遂给王某下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称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时曾有过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如果怀孕,则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2月份工资,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思考:

1.王某能否要求公司补发2009年2月份的工资?王某于2011年3月份才提出仲裁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2.公司能否与王某解除合同?为什么?

六、实践活动

讨论:女性如何应对职场性骚扰

活动设计:

1.观看视频短片。

2.分组讨论:容易遭受性骚扰的情况及应对的方法。

3.各组代表发言(举例说明)。

本章参考书目

1.祝平燕,周天枢,宋岩。女性学导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魏国英。女性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宇。女性新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叶文振。女性学导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5.周天枢,傅海莲,吴春。女性学新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6.黄蓉生,任一明。现代女性学概论。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7.陈淑华。理性女性:女性与法律。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8.俞湛明,罗萍。社会性别与女性发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第八章 社会实践与女性成才

[本章要点]

本章通过介绍实践与社会实践活动、女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与意义以及开展女性社会实践活动的特点与渠道,引导女性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实践精神、锻炼实践能力、实现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

社会实践是女性才能产生的源泉,是女性才能发展的动力,也是检验女性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的标准。为了实现女性成才的愿望,我们要充分借助社会实践活动的锻炼平台,以成长、成才为目标,通过积极参与学校教育实践、岗位工作实践和家务劳动实践,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培养健全人格,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成才实力,从而将个人成才理想与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成长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有用人才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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