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土地产权一直是近现代社会政治与知识精英关注的重点议题。农民是否拥有土地产权以及拥有何种程度的权利与潜在的政治风险问题常常联系在一起而成为政治与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赋予的中国农民土地所有权,实现了农民长久以来的“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因而具有一种特殊的所谓“土地革命”性的历史意义。不过,政治与社会的变迁常常出乎意料,农民土地所有权制度并没有在现代中国的历史舞台上维持和运行多久,便被社会主义集体化运动的浪潮下的公有土地产权制度所取代。1978年之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实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由此开始了渐进地沿着集体所有权的逻辑轨迹运行起来。当然,历史的变迁并没有消解农民土地权利及其相关的政治风险这个老话题,当今社会农民因为土地问题而进行的上访和抗争一直困扰着政策决策层。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土地权利是强化了还是弱化了?一些研究对这些问题似乎还存在分歧和争论。
考虑到中国农村土地的多重性质的复杂性,以下的讨论范围将有所选择和限定。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农村的土地逻辑上只存在两种形态,即集体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显然,这两种类型同属于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制。不过,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即城市化进程中所需要的工业或商业等建设用地一律只能实行土地征用,转变为国有性质之后出让和利用。于是,对农村土地而言,客观上,农民在土地权利问题上将会面临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农民在从事农业经营过程中承包集体农业用地所发生的权利问题;第二种情形是农村村办或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事业发展所需要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其形成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农民权利问题;第三种情形正是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过程中形成的农民土地权利问题。其中,第一种情形下的农民土地权利问题是相对比较清楚和直观的。在过去30多年中,农民对农业土地的承包权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强化,其主要特征体现在,首先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了,即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5年延长到最近一轮的30年承包期。其次,在绝大多数地方,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在物理形态和空间以及数量、质量上开始固定起来,即所谓“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农民的承包地不再随着村庄人口的生死增减而发生重新界定和调整的问题。这样,农民占有和控制土地的交易成本大大地下降了。再次,农民对土地相关的经营决策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认可和强化,只要属于农业范畴,农民如何经营和经营种植什么品种的农产品已经基本不再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和干预了。最后,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也显著增强了,如农民可以将其所承包的土地转租和出让给他人经营,或以土地入股农业经营公司的形式进行各种合作经营。
鉴于农民对农业经营性质的土地权利关系相对清楚,并产生广泛的共识,本章研究和讨论的重点是后两种情形下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土地征用过程农民的权利关系的变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