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的界定
作为职业道德之一的师德,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学理问题,由于它涉及到我们对新时代教师素质的理解以及教师职业边界的明晰等种种问题,因此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一、教师“职业道德”概念外延的核心
要理解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外延的核心应从职业道德的外延谈起。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其概念内涵是比较清晰的,但是其外延却并非如此。通过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来看,大概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职业道德”的概念外延涉及面较窄,只涉及职业活动中的一些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大量的否定性、禁止性规定划出职业行为的底线。在这里,“道德”二字基本上只被理解为调节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类职业道德规范,典型的例子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等。
另外一种情况是“职业道德”的概念外延涉及面较广,包含了本职业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素质和其他素质四个方面的内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甚至对教师的个人生活细节都有所限制。在这里,“道德”的含义就不仅仅是行为规范的总和了,它还包含着思想境界、人格品质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一类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典型的除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等。
一般情况下,对这两种不同的职业道德概念外延界定主要取决于职业的性质,如公务员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职业,其职业道德概念外延就会比较宽广,相应的也就比较严格。因为这些职业的从业者带有“社会中坚”的性质,应该能起到“社会榜样”的作用。而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其职业道德概念外延就会比较狭窄,相应的也就比较“松”,只涉及其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问题。
以上说法的合理性,不是我们着重要考虑的问题,我们要着力讨论的是,通过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教师的职业道德概念外延的核心。
那么,教师的职业特点包括哪些?孔子说:“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为政》)《周礼·师氏》注云:“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韩愈也说:“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师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也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归并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在日本,教师的职业特点正经历着从“技术熟练者”向“反思性实践者”的转变。也就是说,无论古今中外,教师的职业特点主要是“教书育人”,教师也主要是被视为一种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外延的核心应该是对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比如教师自身专业知识的丰富与发展、在教育教学方面积极创新、公正教学民主教学、严谨治学刻苦钻研等等。
然而,许多人对师德的理解并没有以以上内容为核心,相反地,他们出于传统文化对道德的极其重视,以及对“道德”的一般性理解,更看中师德规范当中的教师个人品质。
当然,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自身优良品德为学生和社会做榜样,使学生的思想、行为、品德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陶冶。但是,如果说学校在知识教学方面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在学生的思想、行为、品德形成中,学校和教师只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作用是有限的。更深一层来讲,如果一定要以“对学生的品德负责”为理由而极度强调教师的个人品质,同时也应该强调其他职业的相同内容,因为思想、行为、品德教育从来就是社会的问题。
抛开这些,我们来看一些颇有代表性的对教师个人品质的要求:“不进非法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垃圾;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赌博,不接受商业性的异性陪伴;不搞不正之风,不向领导送礼;生活作风正派、自尊自律;不与邻里争斗,不吵架骂街……”从这些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教师个人品质要求”,绝大多数都是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尤其是公共道德)的复述,它们是任何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的个人品质,而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它不是社会一般道德规范的重复或者简单的“截取”,而是社会一般道德在某一职业中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的产物。换言之,如果在某一职业的职业道德中过分强调、重复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容易使人产生“只有这个职业需要如此”的错觉,反而不利于全社会道德素养的提高。将教师个人品质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无论从学理还是实践上看,都未必合适。“教师在强大的教育制度、传统、社会舆论、学校文化面前,其实只是一个脆弱的人而已,如果片面放大教师职业的社会属性和神圣性,教师作为人的生物属性将会被畸形压缩。”
二、师德规范是否要“无所不包”
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他一些比较权威的“细化规范”来看,它们都体现出一种“无所不包”的特征,即把对教师职业从业者的各方面素质的要求都包含在师德当中。这样的做法诚然能够比较全面地涵盖教师素质的各个方面,但是,作为一种职业道德规范,“无所不包”是不是合理呢?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教师的职业素质是不同的。所谓素质,是人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和教育的影响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内在的基本品质。而职业素质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劳动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职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在基本品质。它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各个方面,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对职业道德素质的一种规范。而看看我们现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则是包括了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以及个人基本品德等各个方面,一些“细化规范”甚至对“每天坚持收看新闻30分钟”都作了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越俎代庖。也有学者认为教师的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风度仪表”等几个方面,其论断是否全面姑且不论,但不同意“师德”无所不包的态度是明确的。
其次,“无所不包”的师德规范并不能给教师的专业化带来好处。教师职业究竟是专业还是“半专业”“准专业”,或是“中位专业”(Middle-StatusProfession)并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但是教师的专业化确实是目前基础教育领域的一股热潮,也是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成功取决于三个要件:硬件、软件、人件。所谓“人件”就是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师的专业化程度。这是教育改革的重大主题之一,也是教师教育研究的核心课题。教师的专业化过程,无论是技能熟练模式还是反思实践模式,都是以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的提升为指归的。如果师德规范不全力突出其应有核心,而是盲目地“无所不包”,不利于突出重点,实现教师队伍的专业化。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职业道德”的概念外延比较集中,而有的职业比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往往也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职业。
最后,如果师德中包含了教师素质的各项内容,就体现出一种典型的“道德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传统的中国社会,其组织方式以道德为核心,一切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到最后往往都归结到道德问题上来。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也是以德为先。把教师职业素质的一切问题都道德化,归结到职业道德当中,其实正是传统思维方式的表现。在师德规范中,有的内容可以交给相关法律去处理比如依法执教问题,一旦违法,由法律来制裁;有的内容可以交给学校的内部规章来处理比如仪表形象问题,如有错误,由学校的规章制度来处罚。没有必要事事都“上升到道德层面”。进而言之,这也是教师素质评价体系不健全的表现——因为没有对教师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的有效评价体系,所以把一切问题都当作师德问题来处理。师德差者不可以为师,这样,表面看来,好是找到了一条简捷的评价标准,事实上却如同饮鸩止渴,容易使得我们的教师素质评价体系更加难于建立和完善。
师德应有的特征
在大力提倡“以德治国”的背景下,应该说师德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无论是为了系统地提升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是警醒某些教师师德败坏对整个教育事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师德建设都是当前教育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我们在对师德的理解方面还存在着不少误区,这些问题如不解决、疑惑如不廓清,势必影响师德建设的质量。在这里我们就一些基础教育中的师德问题略加论析,希望对解决这些问题有所帮助。
一、职业道德之间具有多少可比性
师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这已是目前学界的共识。所谓职业道德,简单说来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思想和行为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不过,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师德二字,常常被人们赋以许多高尚完美的光环。有人认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应该比对其他的职业要高得多,换言之,师德比其他某些职业道德有更高的社会期待。
这种看法,诚然能够反映出我们这个文明古国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也表现着社会对教师这个职业的重视。然而,它们是不是作为职业道德的师德所先天应有的特征呢?
我们知道,职业道德的特点首先在于它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是社会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着行为的道德调控的特殊方向,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职业道德有着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职业道德不是社会一般道德规范的重复或者简单的截取,它是社会一般道德在某一职业中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的产物。第二,职业道德的适应范围是有限的,由于各种职业的职业责任和义务不同,从而形成各自特定的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第三,职业道德不可能脱离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因此,不同职业的职业道德之间常常有着相同或相通之处。从以上来看,更高更完美并不是作为一种职业道德的师德所应有的特征。
所谓更高更完美,就是说教师比起社会上其他职业的从业者,在道德上应该有某种优势,或者说对教师道德的评价标准应当比其他的职业更严格甚或更苛刻。在这种说法中包含着一个预设的前提——不同职业的职业道德是可以比较的,在某种评价标准面前它们可以分出高下。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既然我们已经彻底摒弃了封建的士农工商一类的职业偏见与歧视,强调各行各业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那么,职业道德之间也就应该是平等的。如果说各个职业中的杰出代表可以充分代表这个职业的职业道德的话,我觉得我们很难看出于漪、孙维刚等人代表的师德比徐虎、李素丽等人代表的职业道德更高更完美在哪里。
进一步说,职业道德之间的可比性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各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这是由职业道德的有限性和针对性决定的。作为职业内部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之间正可以说是隔行如隔山了。就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来看,公务员要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医务人员要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科技工作者要献身科学、造福人类;教师要敬业爱业,教书育人;文艺工作者要传播真与善,塑造美的化身。这些职业道德,很难说谁比谁更高更完美除非我们一定要回到传统的路子中去,强调谁的职业更重要。
更进一步来说,虽然职业道德之间互有区别,但也有着相同或相通之处。比如说,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这些内容,就存在于几乎所有的职业道德之中。比如说“办事公道”,它既可以具体化为教师的“有教无类”,也可以是政府官员的“客观公正,照章办事”,还可以是法官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这些相同或相通的职业道德,都是社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它们是每个职业,或者说每个社会人都必须遵循的,它们之间不具备可比性。实际上,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业道德都是某些社会一般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它们有各自适用的范围,在不同的方面体现着这些社会一般道德原则。一定要让它们之间进行比较,也就是让这些社会一般道德原则自身和自身比较,这是说不通的。
二、师德完美的理由
从更高更完美体现出来的所谓教师职业道德的优势,一般被理解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更多地体现了社会的道德规范,或者说,师德更全面地包括了社会道德的方方面面。从教育部和教育工委1997年联合下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看,它与其他职业的一些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太大的不同,基本上包含本职业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素质和其他素质四个方面的内容,对各项素质的要求也未必比其他职业更高。但是在一些人对这一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化的过程中,教师职业道德却变成了上至世界观人生观下至穿衣戴帽、从社会公德到个人私德的一切社会道德的一个缩小了的模型,而且这种模型充满着高调道德的气味,教师被规定成了一切社会美德的化身。由此,才产生了师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更高更完美的观点。
不少人认为,产生这样的要求的原因是和教师的职业特点密切相关的。顾明远说:“教师的道德就是教师专业的一部分,这是与其他职业不同的地方。因为教师做的是育人的工作,是要把学生培养成有高尚道德的人,教师如果自己没有高尚的道德,怎么能教育学生呢?”因此,师德当比其他职业道德更严格、要求更高。这样的说法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它忽视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