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用人单位上班是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以提供担保为借口,采取多种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应当加以禁止。而实践中的情况是,有些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通过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费用,或是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使劳动者在出钱担保的同时,也失去了流动的自由。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想流动时,用人单位往往不将扣押的费用或证件交还,使劳动者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对于保护作为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将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