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上看,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约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有很大差别的,可以说,劳务派遣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形式。但由于目前我国特定的就业环境,暂时不宜将这一用工形式完全取消。于是,《劳动合同法》只能在其可以适用的岗位上加以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般说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基本上是非正常用工所涉及的领域,对于那些比较固定的工作岗位、主要工作岗位和难以取代的工作岗位,就不应该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这一规定将对日益膨胀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产生明显的遏制作用,使这一用工形式局限于所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从另一个方面讲,这一规定也将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真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