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只要是签了字盖了章的,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除外,它们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十六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