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各种各样,但只要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1)只要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多少费用,在劳动者违约后向其支付违约金时也不应超过所花费用的数额。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也就是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与用人单位花费的培训费用,应按一定比例分担。比如,甲公司花了2万元让小张接受专业的培训知识,约定的服务期是5年。那么,每年应当分担的服务费就是4000元;如果小张在培训后工作了2年时违约,这时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3年的费用1.2万元。《劳动合同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用人单位在培训问题上的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