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发工资,在现代国际社会上是普遍实行的制度,实际上,这种制度,在古代中国早已有之。
中国先秦时期,工资制度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时所发的工资并不是现金,而是实物,主要是粮食,当时称作“禄”。古籍《周礼·天官·大宰》中有“四曰禄位”的记载。当时的公职人员的俸禄是“皆月别给之”。唐朝时期的陆贽说:“三代(夏商周)以食人众寡为差。”这就是说,那时的工资是按一家人的人口的多少来分的,每家之间的钱数相距不大。
但是,到了战国时期,情况就不大相同了,每家之间的工资的分配很悬殊。譬如:当时的齐国陈仲子的哥哥,每年有禄万钟(一钟等于六斛四斗),这是当时的厚禄。但当时的“斗食”之人,年禄还不到一百斛,这是薄禄。
到了汉代,“禄”开始称为“俸”,但是仍旧是发粮食,不发现金。按月发的称为“月俸”,以“石”或“斛”作计算单位。即古书上所说的“汉之月俸,亦月给之。”到了东汉时期,俸才改为“半谷半钱”,月俸改成“月钱”,并制定了严格详细的按品位发放月钱的规定。
但真正的按月发薪,始于南朝宋代元嘉末年。据《南史·阮长之传》上说,在宋朝以前,郡邑的“官田禄”,以每年的芒种为断,如果在芒种前辞官,则上一年的薪水就得给后任之官,所以,当时的官们都不愿意在芒种以前辞官。到了永嘉末年(450年左右),政府才按月份来发薪水。
唐朝以后,薪水逐渐由粮食改为全部发现金。明代中叶,中国的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官俸改为薪金,当时称“月费”,后来又改叫“柴薪银”,薪水即是由此演变而来,现在称作“工资”,有时还称为薪金。
清朝时期的官职以“品”论等级,最高是一品官,最低为九品官。而且每品又有正副两级,因此,那时共有九品十八级。据史料记载,那时的一品官每月84石米;二品官61石米;三品官35石米;四品官24石米;五品官16石米;六品官10石米;七品官7石米;八品官6.5石米;九品官4.5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