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来,商品经济发达,社会贫富分化程度加大。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是建立在人身自由度大大提高的基础上,由于人的天然禀赋的不同,所在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以及机会、运气的不同等,必定造成在把握机会、实现机会的能力上有很多不同,这样就会导致贫富分化程度的加大。在一般意义上讲,建立在人身自由度提高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所导致的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分化的程度,将大大高于人身自由度低的自然经济时代的贫富分化程度。社会上的穷人也有需求,但信用太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愿意满足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为城市贫民服务的印子局应运而生,主要为农民、一般市民服务的典当机构也得到大发展的机会,甚至传统的高利贷也找到了自己的市场。
尽管印子局、典当,包括高利贷因其收费高而遭到社会强烈批评,但它们毕竟满足了社会需要。中国当前有很多类似的需要还没有相应组织来满足呢!至于收费高,是由两个原因决定的,一个原因是当时的社会还不发达,资金缺乏,自然利率偏高;另外一个原因是上述金融组织主要为一般平民,甚至贫民服务,他们信用状况不好,对为之服务的金融组织来讲风险太大,因此高利率也是为高风险所付的报酬。
然而,尽管典当有抵押品,看似没有风险,其实里面风险还是很大的,毕竟有骗当的事情发生,而且在低收入人群里,由于“无恒产者无恒心”的缘故,骗当发生的概率还是很高的,于是,如何降低风险就成为典当业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印子局来说,由于城市贫民没有抵押品,只能由熟人作保,面对这一流动性强、犯错误率高的群体,印子局在满足对方需求中如何降低风险就成为要考虑的问题。此外,由于典当、印子局、特别是传统的高利贷收费过高,势必引起社会舆论批评,从而引起政府干预,这又是一种经营风险,上述金融组织是如何应对的呢?
一、为城市贫民服务的印子局
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地主经济和小生产经济一直是其基本特征。明清时期,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过剩人口日益增多,全国出现了大量流民或游民。湖广荆襄地区比较富庶,许多省的流民往那里迁徙。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流向京城、水旱码头等人烟稠密、舟车往来之地,靠出卖劳动,换取一日三餐和穿衣所需的银钱,形成了一支城镇游民队伍。明嘉靖十一年(1532年)后,“多有四处流民潜住京师”。[1]
流入城镇,对一个举目无亲、一贫如洗的农民来说,谋生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有的能觅到搬运夫、扛夫之类的活计,那也是“日中所入,仅敷口,而谋食之外,不暇谋衣”;倘觅不到出卖劳动的活计,想从事游街串巷的肩挑小贸,赚些口之钱,可又没有一串半串的铜钱做本钱。游民的这种生活困难,虽然城镇有开设的当铺,因为他们没有任何值钱的物品可做抵押,因而也就不能从当铺借出一文钱来。
在城镇游民生活困难成为普遍现象而又借贷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商人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只用少量的资本,创办了放印子钱的印局或印铺,专门对城镇游民放账,为游民谋生提供帮助。印局借贷以铜钱货币为主。对于口或肩挑小贩一般是朝放夕收,借期一天,借钱一吊(即1000文铜钱)。借钱后,逐日归还本利,还一次盖一个印章,因而名印子钱。如,浙江仁和县曹三向“金玉殿借钱一千文,日还本利钱二十文,六十日还清,共还本利钱一千二百文,名为印子”。[2]当然,对于置买衣服换季的、借款期视需要而定,分一个月、两个月,最多不超过100天。这种放印子钱的店铺,叫印铺、印子铺或印局。
印局主要用于满足城市底层市民的借货需求,故借货无须抵押,只要有熟人担保即可。但也正由于此,其利息远远高于典当行业,通常月息都在3分到6分之间,具有更为突出的高利贷性质。为了提高这种无抵押贷款的安全系数,有些印局还往往与地方势力集团相勾结,利用其拥有的非经济力量追讨借货,使之掺入了几许恐怖的色彩。康熙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指出,有人借八旗势力举放印子钱,危害社会秩序,要求加以禁止。[3]此一史实,即是印局这种特殊经营方式的一种反映。
印局始于何时?史书上无明确记载,但至少在明万历年间京城就已经有了印铺,如,《明实录》记载道,“于万历二十七年间,在西城地方开印铺”。清初以来,放印子钱的可以说遍及工商业城镇,其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城镇游民众多。京城“无业游民不下数万”,天津“游民约有二万余多”。凡是人口稠密、舟车交错的城镇和码头,都有很多无业游民,有赖于放印子钱的印局为其融通生活所需银钱。在京城,不仅游民赖借印子钱生活,八旗兵丁也向印局借印子钱。八旗兵丁是有月饷的。但八旗兵丁,不知勤俭,月饷随得随尽,“逞一时之挥霍而不顾终岁之拮据,快一己之花销而不顾全家之养赡”,于是本月养赡不敷,不能不借印子钱。至于其他城市百姓,以向印子局借款谋生的人就更多了。
最初创办和放印子钱的为何省商人,早期史料没有记载,直至光绪六年(1880年)六月十二日的《益闻录》和同年九月十七日的《申报》,才有“各省晋人所放之印子钱是已”,或“印子钱者,晋人放债之名目也”的记载。由此可见,放印子钱者多是在各省的山西商人,因此,即使不是山西商人发明的印子钱,至少也是被他们发扬光大的。那么,创办和放印子钱的又以山西何地的商人最有名呢?介休县民国修县志时,有下列记载:“介休商业以钱、当两商为最……至邑人出外贸易者,在京则营当商、账庄、碱店,在津则营典质转账,河南、湖北、汉口、沙市等处,当商、印行邑人最占多数。”
正如黄鉴辉教授在《明清山西商人研究》所说的,不管是山西商人创办和经营的,还是他省商人创办的,都说明创办印子钱的商人是看到了城镇游民这一特殊阶层的生活需要,才主动用印子钱办法为其提供信用服务的,它解决了游民无法借到钱的困难,对维持游民生计和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时人对印子钱的作用,有过恰如其分的论述,《申报》报道:“印子钱者,晋人放债之名目也。每日索逋,还讫盖一印子,以是得名。是虽盘剥小民,然剜肉医疮,亦权济目前之急。在天津民贫地瘠,有无缓急,非此更无法设施。且有贫民日中所入仅敷口,而谋食之外不暇谋衣,春夹秋棉,两季衣襟,俱借印子钱制造。每逢春秋两季,每户借钱十千或八千,分一百日还清,每日还钱一百或一百二十文不等,如逢阴雨,翌日补足。春借则秋已还清,秋借则春已扫数,春秋两季,周而复始。无之则民不称便,是虽利钱不菲,然零星归还,子母双清,负贩小民,尚觉轻而易举。”[4]
当然,印子钱的高利率对贫民的攫取是极残酷的,为此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有揭露,说印子局“以穷民之汗血为鱼肉,以百姓之脂膏为利薮,设心之狠恶,莫有甚于此辈者,则各省晋人所放之印子钱是已。”[5]“大抵肩挑背负之民,得钱数千以为资本,每日小贸可以口,无如资本无出。而为富不仁之徒,又从而盘剥之,既其倍称之息,又迫以至促之期,数月之间,已收一本一利,辗转胶削,民困弥深,不甘于冻馁,即流于盗贼,其所关甚非小也。”[6]
印子局利率高,正是社会资金不充裕,而社会底层的需求又很旺盛的反映。从理论上讲,随着经济的发达,资金的充裕,利率是会慢慢降下来的。但既然由商人经营此业,自然要按商业原则办事,在社会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利率高是必然的。这要求我们,既要看到印子钱利率高的弱点,也要看到这样做的合理性,更要看到未来的发展前景。
二、典当
典当业,俗称当铺、典铺、质库、押店等,是中国最古老的金融组织。它产生于南北朝(420~589年)的寺庙内。彼时,佛教盛行,各地建有许多寺庙。寺庙依靠善男信女的布施,以及地租收入,积累了货币资本,因而开始从事押物借贷。典当业从发生至清末民初,已经有1500多年的历史。
和其他的金融组织相比,典当业最大的特点是收取抵押品,故风险较小,因而有资本的人乐意从事。在古代,一个城镇或州县,开设当铺多少,常被视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毕竟有资本的人多了,才能在自我满足之外,有剩余拿来和社会交换。但当铺收取抵押品的特点也限制了它的发展,由于人们的有形资产总是有限的,故资本需求量大的工商业者往往被当铺排斥之外,这就为钱庄、账局、票号以及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也使当铺从古代非常重要的金融组织退缩为资本需求不大,信用状况不良、但还有物可当的社会各阶层服务的金融组织。
(一)明清时期典当繁荣的原因
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以来,典当业发展迅速,这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的。
首先,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的加剧刺激了典当业的发展。
清代前期,为了稳定和巩固其统治,对农民、工商业者实行了一系列的刺激发展的政策,诸如兴修水利、奖励垦荒、移民屯田、推广良棉种植、减轻畜税、田赋及徭役、严惩贪污等,从而推动了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商品的交换,特别是康、雍、乾时期的锐意经营,全国人口数量直线上升,城乡经济日趋繁荣,对边疆僻远地区进行了较大规模卓有成效的开发,从而使经济活动空前活跃。
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造成了贫富分化的加剧。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是建立在人身自由度提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基础上的,但由于生理的、社会的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人的天然禀赋先是不平等的,再加上运气等原因,必定造成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而当时的税收制度不是根据人的实际收入来征税,而是根据收入的基础—土地、人丁等来征税,加之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各个家庭遇到天灾人祸等不可控制力量的概率不一样,从而造成实际收入的不一样,而政府仍然拿一个标准来征税,就会有不少贫困家庭为了交税,不得不以家庭的其他有价值产品,如房产、地产、农具、衣服等做抵押来换取一定数量的货币。另外,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主要还是靠天吃饭,风雨稍有不调,就会颗粒无收。在这种情况下,极其脆弱的小生产者经常需要小额贷金以资周转。除了向亲友求借,或向宗族乡邻抵押田宅外,更为主要的是求助于附近的当铺,将一些暂不急用的衣物、家具、农工用具等典当,以换取一定的资金用以济急。这就是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典当行发展的原因。
其次,政府的极力倡导与扶持,刺激了典当业的发展。
当铺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便民的金融机构,因此大力提倡。官宦们也纷纷以开设典当为保值生财之道,或直接投资或合股经营当铺成为官场一时之风气。
帝王、贵族、官府大都热衷于典当取利,这对“民当”的兴盛无疑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一般民间地主商人纷纷出资开设民当,有些人还成为专业的典商或从业人员。
不仅如此,每当内务府和各省财政有了闲款,常常发当生息。对官府来说,发当生息是升值;对当铺来说,1分借入官款,3分放出,等于无本可以牟到2分月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然都表现出强烈的合作欲望,这有助于典当业的发展。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七月,山西巡抚明德奏:“查晋省当商颇多,亦善营运,司库现存月款,请动借8万两,交商以一分生息。五六年后,除归旧帑本外,可有息本银7万两,每年生息8600余两,足敷通省惠兵之用……倡旨允许。”[7]除官款典当生息外,社会上众多善举、学校、水利、神庙、采买仓等方面的事业性基金也大量存入典当取息,这有助于典当业的发展。
另外,为了鼓励典当业的发展,明清政府还实行轻税政策,典当业在清以前根本不纳税,即使清顺治九年(1652年)开始征税,各直省每年征税银5两,京城仍由顺天府酌量铺面征收,而轻于各直省。康熙三年(1664年),京城当铺才按各直省税率一律年征5两。雍正、乾隆时曾对典当业当税做过几次调整,但实际上税率并未增加,仍然为平均每座5两,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全国有当铺18075座,收典税90375两,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共有典铺23139座,收税额115695两5,平均每座当铺一年只收5两税银,这样的典税一直持续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是年,户部以当商取利较厚,税额犹轻,遂把当税提高10倍,后因阻力重重,实际每铺的征税银只有25两,且对少数经济贫困地区实行减征的优惠政策。
当铺有数千金乃至数万金的资本,而每年只纳数两典税,不能不谓之极轻。康熙年间的程浚在《盐政田革议》中指出:“商之名号甚美者,首推质库与木客矣。乃典商大者数万金,小者亦不下数千金,每年仅纳税银数两而已,木商除关税外,亦无他取也。”轻微的典税增强了其获利能力,使典当业更为有利可图,而丰富的利润则进一步促进了典当业的发展和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