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条例
奖励
一、三好学生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具有“五爱”的思想情感。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诚实正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
2.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公共秩序,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种劳动,爱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
4.在《小学生综合质量评价》中,思想品德成绩为优。
5.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
(二)学习好
1.学习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学习方法正确,珍惜时间。
2.学习兴趣广泛,有较强的求知欲,乐于探索,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两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其他学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良)。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校内外的文体和科技活动。
2.了解卫生和健康知识,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开朗乐群、不怕困难,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4.体育课成绩优良。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和因病免试的学生(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此项成绩按具体情况可酌情考虑。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思想品德好”和“身体好”均达到“北京市市级三好学生”标准,学习成绩优良。
2.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3.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
4.必须在班委、大队委等担任学生干部。
处分
1.学生违反校规和治安管理条例,视所犯错误的次数、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报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受行政处分、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同意,经本人申请,学校予以接收。
2.受处分学生,在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欲申请撤销处分,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政教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讨论通过,可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上注明。
学生一日常规
为认真实施《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校校风的建设,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学生一日常规》。
1.入校
进出学校走大门,必须佩戴校徽和学生出入征。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请事假按规定办理手续,中途一般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须凭班主任签发的请假条出校。必须带齐课上应用的书籍文具,不得把与学习无关的东西带进校内,不得把校外学生、青年引进校内。学生在校时间一律不会客。早晨到校认真早读,中午做好午休。上学回家途中,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2.上课和考试
预备铃响,准时进人教室,及时做好上课准备。上课后因故迟到须知“报告”,经任课老师同意方可入内。上课端坐,精神饱满,认真听课,不过位、不交谈、不外出、不开小差。举手发言,不乱说话。作业认真、规范。实验课、实习课、音乐课、室外体育课必须于课前排队,安静有序地进入教学地点,服从老师分组安排,遵守操作规程或技术要领,不乱动手,保证安全。认真对待检测和考试,不弄虚作假。
3.体育课、课外活动和集会
(1)课外阅读:读好书。不看黄色书刊和不健康的书刊,遵守阅读、借书制度。积极上好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课。
(2)课外文娱活动:听好歌、唱好歌。不听黄色歌曲和不健康的歌曲。看好影片,不看黄色录像和不健康的影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和比赛。
(3)“两课”、“两操”、“两活动”:体育课、体育活动一律穿球鞋布鞋。夏天不得戴帽、戴太阳镜。冬天不得穿大衣、戴手套。上广播操做到“静、快、齐、准”,上眼保操做到穴位准确。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代表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
(4)科技和学科兴趣小组活动:做到准时、认真、守纪。
(5)参加各种集会:集会和观看影剧、演出,排队进场,安静守纪,做文明观众,不大声喧哗,不起哄。
4.课前、课间和放学
课前课后适当作息,不吹口哨、不怪腔怪调、不激烈活动、不追逐打闹嬉戏、不打扑克、不乱串教室、不随意起哄。放学后不得在校内、校外逗留,按时回家。回家要复习、预习功课,及时认真完成作业,不马虎潦草,不抄袭。
5.早、夜自修
早自修以阅读课文为主。夜自修及时复习、预习功课,独立完成家庭作业,有困难者找老师辅导。要保持教室安静。
6.养成卫生习惯、保持清洁卫生
认真做好卫生值日工作。不在墙基、黑板、专栏、桌凳等处乱涂、乱画、刻或留下球迹、脚印、手印。坐、立、行、走身体要正直。看书、写字的姿势做到:“身距桌—拳、书距眼一尺、执笔处高笔尖一寸。”个人卫生做到勤洗脚、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7.热爱劳动
按要求带好工具,认真上好劳技课、劳动课。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在校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在家要参加适当的家务劳动。
8.爱护公私财物
不损坏门窗桌凳,爱护卫生、劳动工具、电器、照明设施、体育、文娱、科技活动器材。不在花园中穿行,不攀搞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人走关门、关灯。不私自拿别人的书籍、文具等用物。借用公私器物要爱惜,准时交还。财物损坏须在当天报告并及时赔偿。
9.文明礼貌、尊师敬老
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对人讲文明有礼貌,不说粗话、脏话,使用“你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语言。虚心接受教育,认真改正缺点,不顶撞,不强词夺理。不随便进入教师办公室,进办公室先向老师打招呼,不乱动办公用品,不影响办公。尊重来客,有礼貌地回答问题。
10.团结互助、友爱同学
真诚和睦相处,不打架,不骂人,相互不起、不喊绰号,不欺负别人。同学间发生矛盾多作自我批评。不私拆别人的信件,不偷看别人的日记,不做损人损公利己的事。
11.仪表大方、生活俭朴
衣着发型朴素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首饰,不穿高跟鞋。夏天不穿拖鞋、背心进校。按时吃饱三餐,爱惜粮食,不吃零食。不抽烟、不喝酒。住宿生的零用钱必须存入银行,计划使用,逐一开支。
12.《学生一日常规》的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凡违反《常规》严重的学生以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直至警告处分。操行等级除去一等级资格,并不可评为“三好学生”或“单项先进”。
经济学院关于学生奖惩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规范行为、激励先进、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手册》第四部分学生奖惩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校级奖励评选
1.评选的奖项按学校所设奖项。现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单项奖(学术科研活动积极分子、宣传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星级文明寝室、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2.评选的条件、标准、比例,按学校相关奖项的规定、办法执行。
3.评选的程序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必须在学年综合测评和品行修养学分评定的基础上,由团支部和班委对照条件提出候选人,并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主持召开全班大会(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推荐产生,超过半数票方为有效。评选结果排好名次,经班主任签字后,交院分团委,分团委审核后,报院党总支讨论通过后,报送校学工处。
(2)单项奖的评选,由院分团委、院学生会各部门对照条件提出候选人,经院分团委、院学生会常委联合会议评议产生,报院党总支讨论通过后,再报送校学工处。
(3)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班对照条件自荐,写好自荐材料,院分团委召开扩大会(扩大到各班团支书、班长),自荐班汇报班级工作,再评议推荐出先进班,报院党总支讨论通过后,再报校学工处。
(4)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评选,由各团支部对照条件提出候选人,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班团员大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无记名投票产生,超过半数票方为有效,各支部将评选结果,排好名次报院分团委,院分团委召开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经院党总支书记同意,再报校团委。
(5)星级文明寝室的评选,由学生社区学工办负责组织。
二、院级奖励评选及奖励办法
1.院级奖励评选及奖励办法,详见《经济学院“强芳奖学金”奖励办法》,若有其他奖学金来源,则在奖金数额上调整;若无奖学金来源,则只发荣誉证书,取消奖学金名称,但所设奖项、评选标准、评审程序,继续执行。
2.除设上述奖项外,学院设“全院通报表扬”,对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由院分团委提名,报院党总支讨论通过,给予全院通报表扬。院分团委、院学生会根据其章程和管理办法,可分别以院分团委、院学生会名义对学生进行表彰,报院党总支备案。
三、校级处罚
1.校级处罚,必须认真执行《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首先是班主任、党、团组织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同时,配合学校进行调查。
2.处罚呈报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院党、团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意见后,报校学工处。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院党总支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后,报校学工处。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院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后,报校学工处。
(4)党、团员组织处理,按党章、团章及上级党、团组织的规定执行,支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院级党、团组织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后,报校党、团组织。
三、院级处罚
1.院级处罚参照《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执行,处分为:全院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1)早操锻炼迟到三次或缺席两次以上者;(2)寝室卫生评比为不合格的寝室;(3)院以上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有事须经院分团委书记以上干部批准);(4)擅自组织外出活动,未经学院批准者;(5)拉帮结派,搞小团体者;(6)学生干部未尽其职责,或工作有重大过失者;(7)道德品质败坏,在同学中影响很坏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院级警告处分:(1)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2)受到全院通报批评两次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1)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2)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3)受到院级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
5.院级处罚程序
(1)全院通报批评处分,由院分团委提出意见,报院党总支书记审批;(2)院级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院分团委提出意见,报院党总支讨论批准。
四、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一次以上和受到院级警告处分一次者,取消其校、院级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本细则经院党总支委员会2000年9月13日讨论通过,并自即日起执行。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