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因为门卫管理松懈,致使校外人员杨某乘机溜入学校。杨某趁学校放学之际,将该校七年级一名13岁的女孩劫持到学校操场旁边的一间杂物间内强奸。被害人的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杨某被抓获归案,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女孩的父母作为女孩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48万元。法院在依法审理之后,判处学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在本案中,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侵权行为的是校外人员杨某,被害人的损失应当由杨某来进行承担,但为什么学校会承担责任呢?
这是因为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使其不受来自校内或校外的不法侵害。假如因为学校安全保障上的过错,使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侵害,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民法理论中被叫做补充责任,即对学生的损失首先应当由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此时就要由学校来承担补充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人无力进行补偿的部分损失,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根据自己的过错来承担补充责任。在学校承担了对学生的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追偿,即当该行为人有能力赔偿时,由学校作为追偿主体进行追偿。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多的法官认为,学校不仅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校外人员导致学生伤害时,如果学校确有过错,也应当根据学校过错的程度,决定学校承担损失的比例,让学校和不法侵害同时承担责任,上面的案例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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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犯罪分子进入校园实施恶性犯罪的案例,他们有的手持凶器,对学生进行砍杀;有的绑架学生进行勒索;有的针对女生实施性侵害……而这些犯罪分子能够得逞的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学校的门卫制度存在一定漏洞。还有一些学校未设立门卫,这就为以后发生一系列的事故埋下了伏笔。也有许多学校在门卫制度方面做得很好,其具体有以下的做法:
建立健全门卫制度,设立专人负责门卫的管理。
严格遵守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在学校门卫处要进行登记,然后凭门卫处开具的凭证进入学校,出门时应当要求学校的会客人在进门凭证上签字。
校内的学生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能随意进出校门,严格控制上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的行为。学生外出应当持有班主任或学校教育处等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出门条。
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或班主任,一定要严格控制学生私自外出,从而减少学生事故的发生,避免学校因为门卫制度的过错而承担责任。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从保安公司聘请专业的保安,负责学校的门卫管理和安全保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三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认为你所在的学校安全隐患有哪些?不妨提出来,反映给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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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某中学教师和学生家长举报称:位于市区的某网吧近日夜间秘密营业,吸引学生到此玩耍,致使学生彻夜不归。得此信息,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干警在午夜进行检查。经查,此网吧营业手续尚未办妥,属非法经营。当时正容留12名中学生,且有5台游戏机正在进行色情游戏。民警遂将5台游戏机及相关设备暂扣,并传唤业主接受审查,对12名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该游戏厅的行为触犯了多项法律规定:
1.容留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2.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
3.向未成年学生提供色情游戏。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该网吧不但让未成年人上网,还容留其在网吧彻夜游戏,使孩子夜不归宿,并且提供色情游戏,触犯了上述法律,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游戏厅属于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只有国家的法定假日才能允许进入,值得注意的是,寒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歌舞厅、酒吧等场所是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另外,法律还规定,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于进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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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小学生迷恋电子游戏、网络游戏而放弃学业的例子很多。未成年人本身的自制能力比较差,很容易受到电子游戏的诱惑,其后果基本就是旷课、逃学、不完成作业,甚至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在有的地方还出现过因为长时间玩游戏,中学生暴死在游戏厅的事件。而一些利欲熏心的游戏厅业主则不顾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青少年的成长,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引诱未成年学生,例如,有的将学生的钱存在游戏厅,不玩也不退给学生,有的对暂时没钱的学生赊账,到期不还就以告诉家长、老师或者殴打相威胁;有的网吧为玩游戏的学生提供食宿,帮助学生冒充家长写请假条等等。这样的后果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一旦教师发现学生有迷恋游戏的嫌疑时,一定要与家长及时联系,共同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并且要对学生的校外活动加以要求,督促家长监护好孩子。
对于那些用不正当手段引诱未成年学生的游戏厅,学校一定要及时向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举报,铲除毒害青少年的窝点。
如果学校的附近有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时,学校应当同有关部门联系,使其限期迁移或停业。
在网络中一般不要公开自己的姓名、住址、学校、身份证号等与自己身份有关的个人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犯罪。如果真的需要在网络注册自己的真实信息,一定要提前征得父母的同意。
对于网上的晦涩信息、威胁性信息、挑衅信息等,不要加以理睬,对于陌生人发给自己的电子邮件,一定要加以注意,防止网络病毒的侵害。
当有网友请求与你约会或者提出要无偿赠与钱物时,一定要加以小心,对于陌生人的约会,应当不加理睬或婉言拒绝,不要为贪便宜而接受网友的财物。
未成年学生应当对网络的“虚拟性”有所了解,在网络上使用QQ等联络工具等,一定要意识到正在与自己聊天的“同学”有可能是成年人假扮的,所以不要轻易在网络中相信别人。
不要登陆含有反动或淫秽信息的网站,因为这类网站对青少年危害极大,许多青少年就是因为受这些不良信息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目前在网络中有一些链接表面上看是正当网站,但假如一旦点击登陆,就会发现链接的是不良网站,此时应当马上关闭窗口,退出网站,不要因为好奇加以浏览。另外,还有一些国外色情网站一旦网民登陆,该网站就自动转为国际长途,骗取高额电话费。
上网地点如果在家中,家长应当对子女的上网情况加以监督,安装一些管理软件或防黄软件,以避免孩子在上网的过程中受到侵扰;如果学校组织学生上网,也应当对学生的上网情况加以监督,防止出现意外情况。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人禁入标志。”第九条也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十条还同时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给予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营业许可证》。”
你们班上的同学都经常上网吗?搜集有利于中学生的学习网站,然后在班上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