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