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男,1973年3月15日生,宁C-10212小客车驾驶员
住址:吴忠市某小区
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公司长庆物探处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交警队
申请请求:依法纠正交警队对申请人作出的次要事故责任错误认定,依法认定申请人无事故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事故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某市公安局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7228号认定事故基本事实:王某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车厢内乘坐刘某、田某、蒋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市国道物探处门口时,在超越前车的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宁C-10212小客车相撞,造成田某受伤,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
本案的真实事实是:2007年8月7日15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宁C-10212小客车从某石油企业基地大门出来,刚上公路,正在起步行驶阶段。王×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车厢内乘坐刘某、田某、蒋某),在前方路边有停车的情况下,高速强行超车,此时,发现对面还有一辆车迎面驶来,该王某慌乱中,急忙向右猛打方向,致使乘车人刘某从三轮农用车上甩出,摔到正在路边正常行驶的申请人车辆上,致使该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该王某仍未采取正当措施,慌乱中,又向左猛打方向,在驶离申请人驾驶车辆十几米后,又将车上乘坐人田某甩出,致使其受伤。
某市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7228号认定事故基本事实错误如下:
1.两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相撞而错误认定相撞。
2.事故死者与伤者均系王某违章高速强行超车时,从车上甩出,摔到地上所致。
3.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依法认定事故责任,而没有认定,却给在路边正常行驶的申请人认定责任,显示公平。
4.乘车人明知是无证驾驶员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而依然乘坐,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二、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规定,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系指主观过错,“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应当理解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而言,主观过错程度是主要标准,比较原因力虽然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但是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仅起“微调”作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涉及对交通规则的适用,违反交通规则,即说明有主观过错,违反交通规则的情节越严重,责任就更大。
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车,违章高速超车,处置措施不当等,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为,这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前方车辆违章停车,对面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申请人在本案中既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章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依法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7228号认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