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威日托制度
政府日托制度的目标是选择日托的父母可以把孩子托付给高质量,低费用的日托机构。良好的日托设施对父母参加工作的关键因素。对开始一个良好的人生学习也是很重要的。可以被看作是开始小孩教育的自愿选择。挪威日托机构是教育机构,在教育内容上必须遵守已经确立的国家标准。日托课程的意义在于它的避免性,并在很早的阶段为来自不同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儿童提供一个融合的地方。也可以帮助促进社会平等。
达到日托机构要求的总体责任归各个市政府。市政府也负责现有法律的监督与执行。国家为公日托机构的建立与经营提供资助。所有日托机构都有获得资助的资格。目前公立日托机构无法满足需求,而在全国范围内,非市政日托机构提供了入托机会总数的56%。重点在于保证确保平等和现有课程的多样性,以达到父母的需求和愿望。比如每周的小时数,班级的大小和教育内容。
每个市政府负责建立一套市和非市政日托机构联合申请入托程序。一项全国日托最高限价计划已经获得通过,并开始逐步实施。从2006年1月1日起,普通日托机构的月收费不得超过2 250挪威克朗。
2005年颁布的《日托机构法》制定了与挪威日托机构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教育和研究部制定的一项内容和任务特别规定阐明了日托制度的目标、质量要求和教育组成的主要原则。
进入日托机构的1至5岁儿童在2005年末大约占76%。在2007年前为所有需要的父母提供儿童日托服务是政府的既定目标。
二、低龄儿童父母现金补贴
为了有助于父母增加照顾子女的时间和在形式上拥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政府实施了一项特别现金补贴体系。这个补贴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各家庭从国家得到的补助更加平等,而不论照顾子女的方式如何。
现金补贴的对象是未进入或未全天进入接受公共补贴的日托机构的1至3岁儿童。现金补贴的金额由议会决定。全额补贴金额在2006年是每月3 303挪威克朗(约412欧元)。全额现金补贴只发放给那些没有进入公共资助的日托机构的儿童。
如果儿童并非全日入托公共资助的日托机构,则根据比例递减原则向其发放数额较少的现金补贴。在日托机构每周入托33小时或超过的儿童不能获得现金补贴。接受现金补贴的对象是儿童的长期共同生活者。
接受补贴者及其子女必须是挪威居民。已经或预期在挪威居留12个月以上的儿童被视为挪威居民。在国外临时居留3个月以内,其居留挪威的时间不计减少。如果抚养人在挪威工作,生活在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儿童也可以获得这项现金补贴。
三、父母、养父母福利金
挪威为确保低龄儿童的家庭最好生活条件付出了大量努力,注重为人父母者创造工作结合家庭生活的条件。
父母福利计划使为人父母者可在子女出生后的第一年留在家里。领养15岁以下儿童的父母,也可以享受和生养子女基本相同的福利。
为了享受父母、养父母福利金,儿童的母亲在开始领取福利之前的10个月中必须至少已工作6个月并拥有缴纳退休保险的工资收入。父亲在开始享受福利之前,也必须在10个月中至少工作6个月并拥有缴纳退休保险的工资收入。工作期间缴纳退休保险的工资收入必须至少达到年度国家保险基本金额的一半。也就是说,2005年度的工资收入必须至少达到30 350挪威克朗。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的产假已经逐渐延长。儿童的父母可在53周内享受80%工资,或在43周内享受全额工资。领养儿童福利金的相应期限为50或40周。2006年7月1日后出身或领养的父母产假将延长1周,分别为54/44周和51/41周。
儿童的父母可以选择分开享受带薪产假。但是母亲必须在儿童出生前3周开始享受这个福利,假如不是的话她将失去这3周假期。儿童出生后最初的6个星期也是专门为母亲保留的。整个福利期间中的4个星期是父亲专用假期(父亲配额)。其余福利时间可由父母自主决定是由一位留在家里照看子女,或是共同享受产假。
父亲配额是于1993年开始实施的,原先制定为4周。目的在于加强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表明父亲也需要参与照顾子女。为父亲保留的假期不可转让,如不利用则全部丧失。从2005年7月1日起,父亲配额时间延长到5周,包括领养家庭。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再次延长到6周。
父母与养父母福利金的金额是根据享受产假父母的收入计算的。适用福利金的收入上限为国家保险基本金额的6倍。国家保险的基本金额为364 194挪威克朗(2005)。
没有资格领取父母、养父母福利金的妇女可以获得一次性补贴。金额是33 584挪威克朗(2005)。因此,不论生育或领养子女,每一名妇女都有权获得某种形式的国家保险福利。
四、家庭补贴
挪威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家庭补贴的立法。执行家庭补贴计划的目的在于帮助支付养育子女的费用,而立法则有助于在有子女和无子女的家庭之间进行公平的再分配。今天,家庭补贴计划对有子女的家庭是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支持保障计划。
国家保险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障办公室负管理这个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家庭补贴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在挪威生活的18岁以下儿童的抚养者有权获得儿童福利金。这一权利的有效时间从儿童出生或领养后的第一个月份开始,直至并包括子女年满18岁之前的月份为止。
家庭补贴计划的受益者必须符合有关居留的要求。在挪威居留不满12个月的有子女家庭不能领取家庭补贴。接受补贴的家庭在国外生活不足12个月的,一般可在国外继续领取儿童福利金。在国外居留超过12个月的家庭,必须符合特殊条件方能领取儿童福利金。挪威议会通过一项决议,严格规定居留国外时享受的儿童福利。如果家庭抚养者在挪威工作,居住在欧洲经济区的子女可以享受儿童福利金。
儿童福利金的具体金额,由议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做出规定。2006年的儿童福利金被定为每名儿童每月970挪威克朗(约121欧元)。单亲父母享受一个额外的福利金。符合各项特殊要求,子女年龄在3岁以下的单亲父母的家庭可以延长获得儿童福利金的期限。居住在挪威最北部地区的家庭,还可以获得地方附加补贴。按月得到的儿童福利金不必缴税。
五、领养
领养儿童的申请由儿童、青年与家庭事务总局下属的五个地区办公室处理。这既适用于领养挪威国内的儿童(国内领养),也适用于申请从国外领养儿童(跨国领养)的前期批准程序。
地方政府通过对申请者进行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调查和对领养申请提出建议,协助领养机构获得必要的信息。
目前,挪威有三家领养机构拥有处理跨国领养事务的资质,包括:领养论坛、世界儿童和挪威领养。
根据1993年5月29日《有关保护儿童和跨国领养合作的海牙公约》的规定,儿童、青年与家庭事务总局是挪威的全国性领养主管机关。该总局对参与领养程序各个组织的行为实施监督,并负责处理对地方办事机构决定所提出的申诉。
儿童与平等事务部是有关一切领养事务的高级责任机关。有关领养的规定框架构成于1986年2月28日颁布的有关领养事务的《第8号法令》及其相关附属规定和通告。
领养之后,被领养儿童被赋予与其领养父母亲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被领养儿童生理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被移交给领养父母,而被领养儿童与其生理父母及家庭的法律关系就此终止。
现在,最常见的领养关系是领养外国儿童。多数国内领养关系是领养过继子女。
根据挪威《领养法》和挪威所批准的有关领养的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只有当领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方可批准领养。相关规定要求申请领养者确认希望或已经开始抚养领养儿童,或具有申请领养的其他特殊原因。
年满12岁的儿童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领养。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未经其本人或抚养责任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领养。在领养决定之前,未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应尽可能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有资格领养儿童者的年龄不得低于25岁。《领养法》规定,只有配偶双方可共同领养儿童。
配偶一方在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后,可领养后者的子女。经登记的同居者在获得另一同居者的同意后,可领养后者的子女,除非该儿童是来自不允许这种领养关系的外国领养儿童。
为了获得领养许可,申请者必须满足有关结婚或登记同居时间、年龄、经济状况与品行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