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作业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厂长(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各部门及个人务必严格遵守本制度。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放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下属各生产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厂长(总经理)是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三、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紧急的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七、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落实。
八、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伤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部门主管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主管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
一、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二、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三、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训练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化工有毒有害,微波及射线辐射等特殊工种进行的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一、三级教育。在所有工伤事故中,由于新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最高,所以对新员工要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其中,班组安全教育包括介绍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各种防护及保险装置的作用,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和操作注意事项。
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部门本班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交底会、事故现场会、班组园地或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
爆炸、火灾预防办法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主管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爆炸发生的措施。
一、防止产生爆炸性混合物。加强管理,消灭跑、冒、滴、漏,避免可燃物漏入空气从而达到爆炸限度。
二、防止产生火花。防爆区的电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避免因接触不良、绝缘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铺设避雷装置;检修照明设备,采用安全灯;避免机械性撞击。
三、防止产生静电。工作人员要穿棉布工作服,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工作服和塑料底鞋。
四、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内装设电热设备。
五、完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有些设备和管道上可安装防爆板。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核对,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一、加强各种可燃物质的管理。大宗燃料应按品种整齐码放,不得混入硫化物和其他杂质;对酒精、丙酮、油类、甲醇、油漆等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二、采取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建筑物和选用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材料;油库和油缸周围应设置防火墙等。
三、配备消防设施,厂区要按规定配备消火栓、消防水源、消防车等。生产车间应配备必需的消防用具,如沙箱、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氯溴甲烷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器材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既要组织专业消防队,也要建立群众性防火灭火义务消防队伍,并通过学习和实地演习,提高灭火技能。
毒、害作业管限
第十九条为员工配备或发放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身体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或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设备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或改造。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一切电器设备,使用前必须注意机器功率与电源是否相匹配,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活动电源拖线,必须注意线板、插座、拖线是否完好,线芯是否裸露。
三、使用活动拖线电源要注意拖线保护,防止损断,造成短路。
第二十五条内燃机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内燃机使用前,必须注意油管、油箱、油路完好,无漏油现象。
二、内燃机长期存放,需清除油箱内的油料。使用时应运到现场方可加油。
三、油料暂时存放,应置于铁罐中,严禁用胶罐装油。内燃机不准室内作业,运输途中应停机运送,不准走员工通道,应走专用通道。
第二十六条搬运起重器械的使用注意事项。
一、使用时需检查行走部分是否灵活,受力部分是否有伤痕,是否牢固。
二、检查液压提升部分是否有效,油门开关是否灵敏,液压缸是否漏油。
三、提升重物时,必须确认重物下没有人方可操作:重物放下时,操作者必须得到指挥口令,方可放下重物,动作要慢,切不可掉以轻心。
四、使用三脚架时,必须注意固定好三只角位,并用绳连成一平面三角;提升重物时,重物必须在三角形内,以防止翻架。
第二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使用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的安全要求。
劳动场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必须平坦、通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请外公司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财产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三十二条外聘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需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需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是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还可以起到交流经验、互相促进、互相学习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委会组织全面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范畴。
一、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
二、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三、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四、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五、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六、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七、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八、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专业性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等专业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
另外,教育班组成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自我安全检查。
每一次生产事故,直接受害最大的都是第一线的生产人员,因此必须学会自我安全检查。特别是对于那些新上岗的员工,要坚决制止“边干边学”的极端错误做法。自我安全检查包括五类注意事项:
一、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二、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段、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况。
三、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四、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
五、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合适,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
第三十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九条属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术措施经费项目列支。
安全生产考核
第四十条本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
一、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二、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管生产的领导不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实施办法。
五、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0万元。
六、由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或死亡。
七、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
一、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
二、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
三、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
四、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对当事人做出处理意见。
五、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
一、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剧毒物品。
二、未经批准将工具借给他人。
三、班组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
四、主管违章指挥1次。
五、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万元。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分:
一、未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二、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
三、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
四、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上报。
五、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
六、特殊工种班组缺集中安全学习记录。
七、事故处理、安全学习等原始资料不全。
八、员工违章操作。
九、违章存放一般易燃品。
十、检查时发现隐患。
十一、通过反映、上级查询才报告的各类事实、隐患。
十二、防火设施不完善。
第四十五条如发生各种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研究处理。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委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性重大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十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责任。对触及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法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三条对部门扣发工资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对员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
第五十五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三、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死亡。
五、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部门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车辆上下班时,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六、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六条员工伤害。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二、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比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伤害。
三、死亡。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等级。
一、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
二、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
三、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
四、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
第五十八条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二、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安委办报告。
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四、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六、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五十九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各级主管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是的。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延误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八、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九、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事故处理是指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采取措施及处分有关单位和人员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六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清醒,切勿惊慌失措,处理失当。一般按如下顺序进行处理:
一、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等。
二、救出受伤、死亡人员,对重伤员进行急救包扎。
三、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四、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防止事故扩大并减少损失。
五、采取灭火、堵火、导流、防爆、降温等措施,使事故尽快终止。
六、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六十四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目的是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班组的责任是协助有关部门或人员,搞好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安全自动检查要点
一、机械装备
1.各防护罩有无损坏、不配套现象。
2.机械运转有无震动、杂声、松脱现象。
3.机械润滑系统是否良好、有无漏油。
4.压力容器是否保养良好。
二、电气装备
1.各电气设备有无接地装置。
2.电气开关护盖及保险丝是否符合规定。
3.电气装置有无可能短路或过热起火。
4.厂内外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定。
三、升降机、起重机
1.传动部分的润滑是否适当,操作是否灵活。
2.安全装置是否保养良好。
四、攀高设备
结构是否牢靠。
五、人体防护用具
1.工作人员是否及时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2.防护用具是否功能良好。
六、消防设备
1.灭火器材是否按配置地点吊挂。
2.消防器材设备是否保养良好。
七、环境
1.通道楼梯及地区有无障碍物。
2.油污废物是否置于密封废料桶内。
3.衣物用具是否悬挂或存于指定场所。
4.物料存放是否稳妥有序。
5.通风照明是否情况良好。
6.厂房门窗屋顶有无缺损。
7.木板、平台、地面或阶梯是否整洁、无障碍。
八、急救设施
1.急救箱是否备用、药品是否充足。
2.急救器材是否良好。
3.快速淋洗器是否良好。
九、人员动作
1.有无嬉戏、喧哗、狂奔、吸烟等。
2.有无使用不安全的工具。
3.有无随地乱置工具、材料、废物等。
4.各种工具的用法是否妥当。
5.工作方法是否正确。
6.是否有带病上班工作者。
工伤急救预防管理制度
在生产现场作业中,经常会发生意外的人员伤害情况,为加强公司的工伤紧急救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伤急救
轻者用酒精涂抹灼伤处,重者须用油类,如蓖麻油、橄榄油与苏打水混合,敷于其上外加软布包扎,如水泡过大,不要切开,已破水的皮肤也不可剥去。
二、皮肤创伤急救
1.止血。
2.清洁伤口,周围用温水或凉开水洗之,轻伤只要涂2%的红汞水。
3.重伤用干净纱布盖上,用绷带绑起来。
三、触电急救
救护前应以非导体木棒等将触电的人推离电线,切不可用手去拉,以免传电,然后解开衣钮,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诊治。局部触电,伤处应先用硼酸水洗净,贴上纱布。
四、摔倒、中暑急救
将摔倒者平卧,胸衣解开,用冷水刺激面部,或用阿摩尼亚去臭。中暑者亦先松解衣服,移至阴凉通风处平躺,头部垫高,用冷湿布敷额胸,服用凉开水,呼吸微弱的可进行人工呼吸,醒后多饮清凉饮料,并送医院诊断。
五、手足骨折急救
1.为避免受伤部分移动,可先自制夹板夹住,最好用软质市棉作失,托住伤处下部,长度足够及于两端关节所在,然后两边卷住手或脚,用布条或绷带绑紧。
2.如为骨碎破皮,可用消毒纱布盖住骨部伤处,用软质棉枕夹住,立即送医院。
3.如是怀疑手或脚折断,便不让他(她)用手着力或用脚走路,夹板或绷带不可绑得太紧,使伤处有肿胀余地。
生。产用电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用电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管理规定,望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执行。
一、认真执行操作规范表制度,停电检修制度。
二、操作规范表的内容:
1.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
2.检查开关和刀闸位置。
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
4.装拆接地线。
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三、清洁、维护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时,必须切断发电机的“功能选择”开关,工作完毕后恢复正常。
四、在高压室内进行检修工作,至少有两人在一起工作,检测或检修电容和电缆前后应充分放电。
五、事故处理:
1.变压器预告信号动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马上报告上级。
2.低压总开关跳闸时,应先把分开关拉开,检查无异常,试送总开关,再试送各分开关。
3.油开关严重漏油时,应切断低压测负荷,才可进行掉闸。
4.重瓦斯保护动作时,变压器应退出运行。
5.电容开关自动跳闸时,应退出运行,检查后,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试送。
六、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和运行日记上。
七、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送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防带负荷拉刀闸。
八、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
九、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必须于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结线图。
十、电动合开关时,应注意电流表的变化。
十一、停用电压互感器时应考虑有关的失压保护和电度计量。
十二、当两路或多路同时使用转为一路负担时,要注意转换相应的硅整流操作电源。
电信线路安全管理章程
为加强本公司电信线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章程。
一、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三、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四、所有员工必须爱护电信线路,自觉保护电信线路。
五、进行生产作业时,如需触动电信线路必须按规定的管理办法作业。
生产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用电梯安全管理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三、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四、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收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五、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六、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聘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七、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机械工具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机械工具的安全使用是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的使用机械工具,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为加强本公司的机械工具安全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望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查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二、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征得所属主管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
三、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再操作。
四、机械清扫、注油时,应在转动停止后再行操作,但征得特别准许时不在此限。
五、如无必要,尽量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计器类工具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七、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工具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八、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
为完善本公司生产安全考核管理制度,特制定此标准,以便对生产主管及作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一、本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
1.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主管生产的领导不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4.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实施办法。
5.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含机动车交通事故)。
6.由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或死亡。
7.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超过24小时按瞒报论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
1.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不满10万元(不含机动车交通事故)。
2.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事故按有关条款扣分)。
4.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意见。
5.机动车驾驶员私自驾车造成事故(事故按有关条款处理)。
6.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
1.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剧毒物品。
2.未经批准将车借给他人。
3.班组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
4.领导违章指挥一次。
5.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万元。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分:
1.未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2.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
3.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
4.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3天上报。
5.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
6.特殊工种班组,缺少集中安全学习记录(2个月1次,机动车驾驶员每月1次)。
7.事故处理、安全学习等原始资料不全。
8.职工违章操作。
9.违章存放一般易燃品(如纸品)。
10.上级单位或公司检查时,发现隐患。
11.通过群众反映、上级查询才报告的各类事实、隐患。
12.防火设施不完善。
13.驾驶员班后不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六、如发生各种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研究处理。
七、如遇本标准未提及的情况,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另作处理意见。
八、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_年_月_日()安全字第_号
第一条为保证生产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法》,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的生产安全部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的名单要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条安全设施要符合设计标准。对于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合格。不合格不得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说明:要根据不同设施,确定具体的标准和检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申报安全检测的程序是:
一、使用单位在设施安装完毕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安全检测申报。申请的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安装单位、安装标准、监理单位、施工负责人、设施负责人等:
二、生产安全部接到申请后,应在二日内组织初检。初检合格后,由生产安全部按职责权限送检测部门检测:
三、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按规定颁布设施使用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安全部应当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公司安全管理规章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安全员业务素质:
四、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
五、用电安全:
六、操作安全:
七、机房管理安全:
八、发电机管理安全:
九、其他安全事项。
(说明:检查内容根据公司的生产情况而定,要具体)
第十七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分工管理的原则,确定解决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逾期不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生产安全部每月通报一次存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的单位。一年被三次通报的,免去第一责任人的职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