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新闻政策与新闻改革
1.新闻改革与舆论监督
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高度重视新闻媒介的作用,支持舆论监督。赵紫阳在中共十三大报告中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这里提出的要公开重大事件、要加强舆论监督等问题,为新闻改革、新闻事业发展、新闻理论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天地。这预示着,中国的新闻改革以新的姿态、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① 根据我国宪法,制定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被提上日程,1988年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全面展开。
党的十三大以来,新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新闻改革的实践也不断展开,根据各主要新闻单位领导人的讨论,1988年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的新闻改革明确要着重做好的四件事,即:①提高新闻开放程度、增加信息量;②组织好社会协商对话的报道;③正确开展批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④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1989年11月,李瑞环就如何坚持新闻宣传的党性,指出“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宣传真理,宣传现实生活中进步的、光明的、先进的、积极的东西,揭露和批评反动的、黑暗的、落后的、消极的东西”。就态度、对象和具体内容,他认为“必须准确地、坚持不懈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就宣传效果、目的而言,他认为“新闻报道必须注重社会效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报刊、广播、电视的宣传中必须严格把关,如决不允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主张,决不允许发表诋毁、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报道和言论,决不允许散布错误舆论、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等,强调不能因为新闻报道失误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正确实行舆论监督的问题上,他谈到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新闻单位的监督。舆论监督包含批评报道,但不简单等于批评报道,它在我国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工作者的努力来实现的,必须充分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作用,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反映问题的便利。
他指出,新闻舆论对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具有迅速、广泛而深刻的导向作用。特别是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文化水平的提高,看电视、听广播、读报纸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随时随地都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正确发挥舆论导向在当代社会的作用,既是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反对敌对势力反动宣传的需要。而新闻报道只有坚持以正面为主的方针,才能正确地、充分地发挥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才能有助于大局的稳定和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全面准确地宣传“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做到不偏颇倾斜,始终是新闻舆论工作的一个重大问题。有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宣传不当影响到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对于在小范围内进行的试验,宣传上要取谨慎态度,不允许公开宣传与现行政策相抵触的东西,防止造成干部、群众的思想混乱。①
此前,党性和人民性的问题曾引发广泛的讨论,直接涉及新闻媒介与政府和人民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媒介到底代表谁,是谁的耳目喉舌,人民性是否高于党性?胡绩伟最早提出于1978年并在80年代进一步阐述的“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问题,遭到集中批判。李瑞环明确指出,新闻的党性和新闻的人民性是统一的,党的耳目喉舌当然是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工作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是完全一致的,他批评了将人民性和党性根本对立的观点,认为主张人民性高于党性、报纸应当跟人民走而不应当跟党走的这种观点是根本错误的,也是十分有害的。②
这个问题的讨论至此告一段落。此外,同人办报、民间办报之类的说法也统统遭到批判,甚至出现过“左”的提法,如决不允许在党报上出现反对党的声音,这与以前国家领导层提出的允许听到不同声音的说法又发生了矛盾。
总之,“报刊经过十年间的四次整顿和压缩,不仅经历了数量上的起落,更经历了政治上的风雨,使报纸在政治上成熟起来,也使报纸在20世纪90年代更热衷于尝试经济风险,而绝少再去冒政治风险,这也是中国报业成长的代价”①。
2.新世纪的新闻政策及新的问题
经济腾飞的中国在世纪钟声敲响之际,踌躇满志地跨入新的千年,报业集团的相继组建、传媒产业的兴起,都成为这段时期中国传媒界令人瞩目的现象。政府的新闻政策在新的世纪中并没有发生重大改变或调整,而是继续强调新闻媒介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各类重大问题、重要消息的报道仍以“严格把关、维护稳定”为主要原则。
新世纪之初,中宣部副部长王晨就2001年新闻宣传工作向新闻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他指出,要把握好导向,最重要的是要坚定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一致是导向正确的前提,保持一致才能做到守土有责、导向正确。为此,他要求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舆论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动态,在一些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可能成为热点的问题起于青萍之末时,就能看出端倪,制定对策,善加引导。对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难事故、重要涉外事件以及容易造成人心不稳的各种传闻等,要严格把关,不要随意报道,更不能盲目炒作。新闻媒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着眼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使人看到希望,增强信心。这些要求对新闻的及时性、透明性其实是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他还谈到,新闻宣传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四个关系:一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以偏概全,把个别行为当做普遍现象,把局部情况夸大为整体问题;二是集中与分散的关系,不要过分集中对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问题进行批评曝光,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三是对外与对内的关系,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要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四是上与下的关系,既要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又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领导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批评报道,应事先征求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
此外,他要求,各类宣传报道都应保持健康向上的格调,反对媚俗、猎奇、渲染夸张、胡编乱造的歪风。而目前一些文化娱乐报道、娱乐版、娱乐节目问题较多,要尽快加以改进,绝不能为了“炒作”而不顾事实,为了“卖点”而不顾品位,为了“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益。②
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如何对这个新兴的传媒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问题也摆上了日程。1999年后互联网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它在带来大量丰富、即时的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互联网信息所具有的迅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使它成为社会舆论中不可忽视的部分。近些年来,政府日益重视对互联网的管理,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先后出台,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0年4月7日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政府对新闻界问题的认知
1.片面性与跟风问题
“文化大革命”后,政府认识到过去那种千报一面、凡事一刀切、绝对化的宣传报道方式必须予以改正。80年代初,政府曾就大众传媒在新闻报道中存在的片面性及缺乏全面报道的视野,向新闻界提出批评。
1984年7月20日,胡启立在对新华社的讲话中,以城市经济改革报道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为例,就如何实现新闻的实事求是、讲究真实性、全面性,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提出建议。胡启立反对报纸在宣传上过于简单化、跟风式的报道,特别强调报纸上千万不要搞一刀切、一阵风、一哄而起,千万注意不要这样做,这是历史的教训。他提醒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我国地区间的差异性,否则一件很好的事情,如果搞一阵风、一刀切、一哄而起,肯定办砸;中国是个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典型经验在某地为很好,很成功的,拿到他地就不行,差别太大即为其因。
胡启立也对媒体在报道典型人物、典型事件以及敏感问题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批评。他指出,报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不要人为地拔高,不要言过其实,要认真吸取过去报道典型的经验教训。同时,他还批评了报纸在报道好和坏的事物时采取的好则一切皆好、坏则一切皆坏的报道方式,警告媒体“切忌把先进典型变成打人的棍子和上纲的绳索”,这样不但毁掉了先进典型,也毁掉了新闻报纸的声誉。
对敏感问题,他仍以稳定为由,坚决要求媒介采取保守的报道态度,特别对城市经济改革中存在的某些敏感问题,如物价、劳动工资、人事制度等问题,“即使现行的某些法规、政策不合理,需要修改和补充,也不能够在没有修改补充前,任意地发表意见,那样势必搞乱”。
但对敏感问题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不同意见,他则表达出较为开放的态度,并明确批评了新闻报道对改革过程中持不同意见者的排斥态度。他提出,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分为认识上和利益上的问题,如果是认识上的问题,就只能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解决,采取上纲上线,讽刺挖苦的方法,无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激起一些不必要的反感,增加改革的对立面,把本来容易解决的矛盾也变成了错综复杂的问题;如果是利益上的矛盾,则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减少改革的对立面。他还特别矫正了对报道对象不正确的表述,提出不宜用“改革者”、“改革派”、“守旧派”、“保守派”等提法,可用“有志于改革的人”,改革的“积极分子”等描述,但不扣“改革者”、“保守派”那样的帽子。①
此后,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在其后迅速推进的变革中,新闻舆论加大了对社会问题、政治改革及政府其他方面的批评力度和讨论空间,其中不乏大量尖锐甚至偏激的言论。
1990年,李瑞环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中指出,新闻报道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要注意防止片面性,新闻宣传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旗帜要鲜明;在具体掌握上要防止“刮风”。宣传某些工作时,要讲清具体情况、政策界限;表扬先进人物、先进经验时,要讲清不同的条件,留有余地;提倡某种做法、形式时,不要贬低另一种可行的做法和形式;强调宣传这一面时,对允许存在的另一面也要做适当报道。他特别对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要靠记者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更要靠总编辑掌握全局,统筹安排。新闻宣传领导机关也要从宏观上及时加以指导。②
这些方针侧重从宣传层面提醒新闻媒体应如何防止片面性等问题,带有政策指导性。政府这种批评媒介在宣传上“刮风式”的毛病及片面性问题的态度,与1984年胡启立在新华社的讲话中要求新闻报道不要一阵风、一刀切的宗旨基本一致。但对国内媒体而言,政府的这种要求却有操作层面上的难度。
众所周知,媒体这种跟风式的报道方式的形成,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政府的宣传政策密切相关。根据政府宣传机构及其宣传政策的要求,集中策划或集中进行某方面的新闻报道是中国国内新闻报道的独有特色。在这种氛围下,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人员,对宣传要求也是轻车熟路,习惯于贴标签式的报道,很少提出自身的观点或意见。很多媒介在长期以来形成的报道习惯和报道模式中,不能进行正确的自我认知,忘记媒介应有的角色,导致传播过程中媒介能动角色的缺位,因此每当新的政策或报道任务出台时,一刀切、一哄而起的炒作风气不仅未改,甚至在政策力度大的报道上,更有后来者居上之势。
当然,我国的大众传媒发展到今天的状况,新闻界需要反思,应在自身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与政府和社会共同推动新闻改革。
2.新闻职业道德问题
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突出地反映在有偿新闻和假新闻两大领域。对这些问题,政府虽制订了某些规则,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总体而言,这些规则大多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使问题的解决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因此经常是“雷声大,雨点小”。当然,政府的参与对从外部规范和监督新闻业的基本活动和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关键是能否跟踪落实、有无相应的配套政策或法律上的强制力。
1991年,我国曾制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后又进行过两次修改,予以进一步完善。该准则在最近一次修订中,对新闻失实问题,从原来要求媒介“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改为“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即将“采取补救措施”改为“及时更正”。虽然只是几字之别,却“表现出整个新闻界在新闻真实性问题上提高了标准,缩减了弹性,使行规更具有操作性”。但关键问题是,《规则》中并没规定,如果一旦发生失实,却根本不“承担责任”或不“及时更正”,又该如何处理。① 在维护新闻真实性方面,我们的规则竟如此缺乏操作性,以致有识之士呼吁“为了维护新闻的生命,为了保护被虚假新闻损害的公共利益,尽快完善规则,势在必行”②!
当假新闻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之际,政府方面随后出台了相应措施。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但据此受到行政制裁的消息却极为鲜见,与不断出现的假新闻事件不能成正比。同样,广播电视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尚未见到治理虚假新闻的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制度性的缺失。这一现象告诉人们,现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地带,难以有效制裁和制止新闻造假行为。③ 《处理办法》中的不严密还使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明显的执行盲区,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为治理纸媒体刊发假新闻提供了行政执法依据,但对于没有直接受害者的虚假新闻应当如何启动执法程序,却无相应的规定。①
1999年3月25日,中宣部副部长徐光春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对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现象带来的危害和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出卖版面和节目是典型的、有组织的集体有偿新闻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对有偿新闻问题,领导要重视,强调进一步推进“两分开”,即新闻报道活动和经营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和经营队伍分开,“两不分”是造成有偿新闻的重要原因,至今两不分的新闻单位,关键是领导不重视,对有偿新闻睁一眼、闭一眼,姑息迁就、消极对待,甚至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记者拉广告、搞有偿新闻,带坏了队伍、败坏了声誉。他表示,1999年政府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两不分”单位领导的责任,通过这样的办法解决有组织的集体有偿新闻行为。至于隐蔽性的个人有偿新闻行为,一旦查实,即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对那些社会性的被动有偿行为,如一些单位利用各种名目向记者发红包、开稿费、发奖金等,一律上缴,查实后,还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两分开制度的建设,同时,还要建立版面管理制度、确保新闻真实性的制度等。②
同时,他批评媒介出现的虚假报道是典型的违反真实性原则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就一些小报小刊时有虚假新闻发生、影响恶劣的情况指出,究其原因有的是为追求“卖点”,个别记者和信息提供者有意造假或渲染造成;有的是为追求“轰动效应”,编辑不辨真伪,让假新闻登堂入室。他特别谈到,虚假报道危害极大,影响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如果任其蔓延,将影响到人们对整个新闻媒体的信任,发展下去,是极其危险的,要求“一定要从信息源、编辑、审稿诸环节上制定制度,严格把关,杜绝虚假新闻的发生”。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