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受托买卖B股手续后,应尽快将客户委托指令输入本所集中市场电脑系统。买卖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客买卖B股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依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于T+3在结算公司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的不可撤销。
第十九条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入报告书为红色,卖出报告书为蓝色。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时间、股票种类、股数、单价、价金、手续费、印花税、汇率、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二十条B股买卖报告书,应于买卖成交后由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填制一式四联并签章,一联留存、一联交委托人、一联送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一联送本所。属代理特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在书面委托书上注明每笔成交数量、单位和金额,并复印一份作为买卖报告书附件一并送本所和特许清算银行。
第二十一条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受托买卖关系所收受的B股,应依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关于有价证券保管作业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代理人)不按时履行交割代价或交割证券者,即为违约。如遇违约,受托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得自行解除委托买卖契约,了结买卖,并处分所有因委托买卖关系所收委托人的款券。其处分所得代价与应付委托人的款项,得合并抵充委托人应偿付上述应履行的债务,及因委托买卖关系或解除契约所生损害赔偿的债务,如尚不足,得向委托人追偿,如有剩余,应予返还。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依前款规定办理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并以副本通知特许清算银行和委托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人违约,对所收委托人的款券有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买卖B股订立受托契约后所发生的买卖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为上下午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一时至三时。本所B股市场休假日为本所A股市场休假日和香港公众假日。
本所认为必要时,集中交易时间与休市时间可申报主管机构变更。
第二十五条B股集中交易必须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简称“三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初次上市证券竞价买卖时,按申报买卖B股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前款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本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
第二十七条申报买卖B股的数额,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不满100股的B股,可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内一次性委托卖出,但不能委托买进。
第二十八条申报买卖B股的价格以一股为准,其交易以港元计价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证券商对于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机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但本所认为需要时场内人员可以随时查询。答复主管机构、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查询,应依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金融机构查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所B股交易方式分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两种。B股对敲交易按本所有关规定执行。B股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而停止变更股东名簿记载日(即停止过户之日)以后办理B股买卖交割者,应为除息或除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在股市异常时期(如狂涨或暴跌),本所为稳定股市可制订应急措施,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B股电脑自动撮合作业程序如下:
(1)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机输入,限当日有效;
(2)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本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3)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码、输入序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码、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但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写,不得跳号;
(4)买卖申报传输至本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的印表机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5)买卖申报方式仅限价申报一种;
(6)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7)申请撤销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销。申请变更买卖时,除减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销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B股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与专业揭示。公开揭示屏幕置于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和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境外代理机构。市场集会时问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与最低叫卖价。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机显示。
第三十五条B股的买卖申报经本所电脑主机接受后,按买卖申报的顺序和“三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B股自动撮合按照本所有关规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买卖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在成交回报单。成交回报单的内容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成交时间。前款项目本所可视需要而增减。
第三十七条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股票和价款收付净差额与本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行情揭示与发布
第三十八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情况予以公开揭示。
第三十九条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内,特许证券商买卖申报价格由电脑终端通过“申报价格揭示栏”揭示。
第四十条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内买卖成交后,随时通过行情揭示板和电脑联机显示系统揭示上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近成交价、成交总股数、股价指数等。
第四十一条本所集中市场申报价格和成交情况通过本所交易通讯系统传到各会员证券商柜台,并通过本所指定资讯商传播。
第四十二条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每日成交的B股证券名称、价格、数量、买卖各方证券商代号等,由本所记载于买卖日报表,在收市后于集中交易市场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行情揭示的方法和内容。
费用
第四十四条在本所上市的B股,其发行者须向本所缴纳上市费。
第四十五条B股上市费的种类、标准及纳缴办法按本所《业务规则》第六章办理。
第四十六条在投资者开立深圳B股账户时,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收取开户费,个人开户费为120港元/户,机构开户费为580港元/户。
第四十七条B股特许经纪商按成交金额的0.43%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
第四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0.03%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经手费。
第四十九条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按成交金额的0.05%向买卖双方收取清算费,但每笔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00港元。
第五十条证券管理机构按成交金额的0.0046%向买卖双方收取规费。
第五十一条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按50港元/笔收取B股转托管费。
第五十二条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3%向买卖双方收取。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5月19日发布)
目录
B股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一、B股的概念
二、发展历程
三、B股市场发展大事记
新型B股市场
一、B股市场定位
二、B股市场投资者的变化
三、变革的意义
四、变革的迹象
五、同股应该同价、同权、同利
六、市场规模小导致投资风险大
B股的发展趋势
一、A、B股合并的必然性
二、A、B股合并的条件
三、A、B股合并走什么路
四、A、B股合并的时机
B股投资价值分析指标
目录
一、市盈率指标
二、市净率
三、股息收益率
B股市场投资价值分析
一、A、B股价差分析
二、长期利好分析
三、短期价值走向分析
四、B股投资前景
B股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一、B股市场宏观形势分析与政策影响分析
二、未来B股市场的热点与改革措施分析
三、B股市场参与者结构体系分析
B股操作流程
一、B股的开户
二、B股的委托和交易
三、B股的清算和交收
B股投资操作技巧
一、B股选股标准
二、牛、熊市和平衡市投资技巧
三、顶部、底部操作技巧
四、跟庄操作技巧
五、防套解套操作技巧
B股投资风险控制
一、政治及政策风险
二、汇率及利率风险
三、宏观经济与经济周期风险
四、行业及企业风险
五、B股市场的运作风险与防范
六、B股后市的机会与风险
图形分析
一、折线图
二、条形图
三、K线图
四、几种图形比较
趁势分析
一、移动平均线(MA)
二、乖离率(BIAS)
三、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
量价关系法则
一、累积能量线(OBV)
二、意愿人气指标(BRAR)
三、成交量变异率(VR)
多空力量强弱的分析
一、相对强弱指数(RSI)
二、威廉指标(W%R)
三、随机指数(KD线)
市场容量分析
一、腾落指数(ADL)
二、涨跌比率(ADR)
沪市B股交易规则(摘要)
深市B股交易规则(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