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所孳生的利息;
四、公司的罚款收入等;
五、公司在其收付款代理银行所孳生的利息。
第七十一条如买方结算会员未能于交收日将足额款项汇至公司账户,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代为交收。风险基金也可用于抵补因强制性买进或强制性卖出而导致的款项不足。
第七十二条交收日未汇足款项的买方所购股票,将暂时划入公司待交收账户,直到买方结算会员补交价款后方划归买方客户名下。
第七十三条结算会员动用风险基金,须按动用金额每日向公司支付0.5%的罚金。
第七十四条结算会员动用风险基金之后,最迟须在动用日起(含动用当日)的七日内,向公司补足动用的风险基金数额和罚金,否则公司将暂停其结算会员的资格。
第七十五条如卖方结算会员发生卖空,可用自身的股票予以垫补,否则公司将实施强制性补进措施。
第七十六条强制性补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在T+2下午3∶00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异议通知和结算会员买空的通知,于T+3日公司将冻结该项交收的款项并借记相关数量的股票于结算会员的股票结算账户。
二、公司准予结算会员在二天之内同其客户及其他结算会员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交收,并于T+5日将协商解决的结果和修正办法(通过非交易过户)知会公司。否则公司将通过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实施强制性补进措施。
三、如所冻结的价款不足以买入卖空的股票,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予以补足。由此导致的价差和其他费用均由责任方结算会员承担。
四、公司于完成补进之日,向当事结算会员提供强制性补进执行情况。
五、强制性补进的交收按延期交收处理,交收每延误一日,公司按该笔交易额的0.1%向当事结算会员处以罚金。
六、在此期间,公司会将股票借记结算会员结算账户,直至强制性补进实施完毕,结算会员结算账户内的股票负数方可冲销。
第七十七条如结算会员对一项买入交易未汇足款项,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予以抵补。
第七十八条强制性卖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于T+3日中午12∶00之后知会有关结算会员款项缺额情况,并即时冻结相应股票。结算会员须于二天之内与其客户及其他结算会员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交收。
二、与此同时,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抵补该项交收。结算会员须于T+5日之前将其协商解决结果、修正办法,包括付款安排知会公司,否则公司将于T+6日通过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实施强制性卖出措施。
三、如强制性卖出所得款项不足以补足卖方应得价款,有关结算会员应承担价差和其他所发生的费用。
四、公司于完成强制性卖出之日,向结算会员提供强制性卖出的执行情况,以备查核。
五、强制性卖出按延期交收处理。交收每延误一天,公司按该笔交易额的0.1%向当事结算会员收取罚金。
代理服务
第七十九条公司作为发行公司和客户的中间人,可以不时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十条发行公司发布重要消息和公告,公司将在接获消息的24小时之内,知会结算会员和客户。
第八十一条公司向发行公司定期提供股东名册,并提供年终分红派息的服务。
费用
第八十二条公司业务收取下列费用:
一、名册登记费:
1.个人投资者:20美元;
2.机构投资者:100美元;
3.更换结算会员:2美元。
以上费用由投资者支付,结算会员汇总缴纳。
二、股权登记费:
1.发行认购:每一账户号码0.50美元,由发行公司支付;
2.供股认购:(同上)
3.派送红股:(同上)
4.交易股权变更:成交股票面值的0.1%,每个买卖指令起点收费为一美元;
5.非交易股权变更:每笔15美元,由受股方支付;
6.修正错误交收指令的非交易过户:每笔30美元,由让股方支付。
三、股票存管费:
按每个账户号码,每年向客户收取20美元;由结算会员汇总缴纳。
四、结算交收费:
1.使用托管银行的投资者:每项交易8美元,最高每个买卖指令24美元;
2.使用境外代理商的投资者:每项交易4美元,最高每个买卖指令24美元;
3.使用境内证券商的投资者:每项交易1美元,最高每个买卖指令24美元。
五、汇入汇出手续费:
1.汇人汇款:每笔8美元;
2.汇出汇款:每笔10美元。
六、“月股权变更和股票存款对账表”:每份5美元。
七、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费用标准,以协议方式拟订。
报告与报表
第八十三条公司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报表如下:
一、结算会员申请表;
二、结算会员资格确认书;
三、名册登记申请表;
四、更换结算会员确认书;
五、非交易过户确认书;
六、月股权变更和股票存管对账表;
七、抵押股票存管证明(待提供);
八、结算交收通知书;
九、结算交收指令;
十、交收确认书;
十一、新股认购确认书;
十二、按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报告和报表。
罚则
第八十四条结算会员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则;
二、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其不利的任何裁决;
三、损害结算交收系统运作或公司名誉。
第八十五条公司处罚的形式可以:
一、罚款;
二、暂停结算会员资格;
三、取消结算会员资格。
第八十六条公司若决定公开谴责结算会员,可运用下列方式:
一、向交易所、监管机关发出书面通函;
二、向其他结算会员发出书面通告;
三、在海内外报章等发表。
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除比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司将不时修订补充。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用中文发布,如因译文使条文的解释发生歧义,以中文本为准。
(1993年5月发布)
深市B股交易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业务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简称《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
第二条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等均须遵守本规则。
B股上市
第三条B股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必须经上市推荐人推荐,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
第四条对B股上市申请的审查按本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A股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由二名以上境外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本所对B股上市申请按《业务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审查。
第七条本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B股发行人的上市申请作出审批。
第八条上市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本所自上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九条B股上市申请获准后,发行人须在本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须经本所审查,并至少在B股上市前三天予以公布。
第十条B股上市后,本所根据有关证券法律、规则、规章及本所有关规则对发行人和当事人实施监管。上市B股发行人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须公布由境外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年度审计报告。
B股交易
第十一条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进行。
第十三条证券市场上其他有关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所对相关B股予以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施行:
(1)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波及深圳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时;
(2)B股交易环节发生重大事故时;
(3)主管机关特许的划款银行发生清盘、合并、改组以及划款银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侵犯投资者利益时;
(4)本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时,A、B股一般情况下同步进行;如有特殊A、B派息、分红需暂时分作两步实施时,可按照已有的程序分别执行停牌制度。
第十五条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
第十六条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种买卖:
(1)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替客户进行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
第十七条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