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存在论是关于人的“居所”的思考,哲学家海德格尔在规定存在论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时,曾引用了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一句话:只要人是人的话,人就住在神的近处。道德是人的规定性和存在方式,那么,只要人以道德的方式生存,他就住在神的近处,他就居于诸神在场的敞开的世界中而成为人道的人。也就是说,生存是对人的本质的呈现,而人的本质就在人的存在方式中,或者说,人的本质在于其生存。具体地说,人是在存在的敞开中成其本质的,即生存是人的出位的存在,是人站到存在的真理中去与存在不离不弃、浑然一体。而“只有当人生存入存在的真理中去并从属于存在的时候,来自存在本身的那些指示之分发才会来到,而这些指示必须成为人所需的律令与规则……只有这种指示的分发能够把人调配到存在中去。只有这样的配置才能够担待与约束。此外一切律令始终不过是人类理性的滥造之品”,人应该遵守的律令和规则不应是自己主观制定的,人更不应该以这种主观的“滥造之品”来规划世界。真正的律令和规则来自存在本身,而只有处于存在的敞开之中的人,才能意识到这些律令和规则不是强加于己身的,而是自己的本质所需,进而就是自己的本质规定,如此人才会自觉接受这些律令和规则的指示与约束,保持人的出位的存在。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如果人只把自然看做技术作用的对象,则人与自然同时隐蔽了各自的本质而均被异化;只有人与自然处于一种出位关系中、处于存在的敞开中,才能呈现各自的本质,只有“生存”着的人才是道德的人。
生态伦理学主张人类在对大自然进行评价时,除了使用人的尺度(对于自然来说这是外在尺度)外,更要坚持自然自身的内在尺度,要求人类对自然的评价要进入以自然存在本身为目的的客观参照系,抛弃对自然的抽象的、分析的、还原式的对象性认识,转向一种整体的、综合的、参与式的根源性理解。大自然中的所有存在物和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持续演进过程就是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所在,它不可能仅仅为了某一物种(比如人类)的利益而存在。每一存在物和自然生态系统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都是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最终统一于系统价值,而由于生态系统维持、支撑了所有存在物的存在,系统价值也发挥了工具价值的作用,可以说,在生态系统这个整体的层面,三种价值达到了统一。整个生态系统对于所有存在物来说就是一个敞开的世界,在其中人类自我与其环境不是对立的,更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一种共融共生的关系,生态的关系是一种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不离不弃、浑然一体的共融共生的关系,这种生态的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存在论的关系,人对大自然的道德义务正是以对自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论和生态性理解为前提的。
生态伦理是关于人为什么和如何以道德的方式作用于自然的问题,那么首先就要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自然。道德是文化问题,它指向自然是因为人类以文化的方式作用于自然了,而不是因为道德有什么生物学的本质和起源。如果要说生态学与道德有什么关系的话,那就是生态学描述了自然规律,人以文化的方式作用于自然时不能无视自然规律,而应尽量遵循、尊重自然规律,这就是生态伦理,生态伦理所规范的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生态学指出,除了人类共同体,人类还生存于自然共同体中,生态伦理是自然共同体中的人的伦理,如果人类再走入另外的共同体,会相应地出现那个共同体中人的伦理。由此可见,人类只有从宇宙自然的角度出发,才能为价值论提供一个存在论基础,才能认清自己的地位和存在目的,才能超越自身的局限,为人类理性的发展确立一个无限开放的生态性境界,使人类道德在存在论和生态性意义上更趋成熟和完整,使人类在对终极关怀的无限追求中彰显生存的意义。人类的德性须从属于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是因为尊重自然而具备环境德性,不是为了有德性才去尊重自然,自然的内在价值具有相对于人的德性的逻辑先在性。
只有在对自然、对人自身、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论和生态性理解中,我们才能真正认识自然的本质、人的本质和世界的意义。在对自然、对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论理解中,人看到了自身之外的内在价值,在价值共享中消弭了自我与他者的对立、打破了系统之间的封闭,置身于自然与文化共融共生的生态关系之中,这样人才真正成其为人,人才真正生活在一个有意义的世界中。这样的人自觉认肯自己在自然共同体中的位置,自觉遵循自然共同体的规律,自觉承担起作为道德监督者和栖息者的道德责任,而这一切都是人的“分内之事”,都是人的本质的呈现,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和存在方式的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