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是形成社会道德风尚和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道德活动。所谓道德评价,是指生活于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们,直接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或个人内心活动,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判断,表明褒贬态度。由于道德对象的范围已由人与人之间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而人们对生态的行为也具有道德价值,故道德评价亦成了人类生态道德行为中一项重要活动。在社会成员中,广泛形成这种生态道德行为评价的自觉态度和这种善恶判断的能力,有助于整个自然界的和谐发展,而且有助于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
“善”与“恶”这两个概念,是评价人的道德行为或事件的最一般范畴。在生态伦理学中也不例外。在伦理学的最一般意义上,所谓善,就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符合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表达的要求;而所谓恶,则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表达的要求。但是,在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行为善恶的问题上,历史上各个剥削阶级的思想家,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甚至根本对立的见解。有的把知识和理念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把信仰上帝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如圣?奥古斯丁等;有的则把个人的幸福或痛苦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如伊壁鸠鲁、费尔巴哈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认为,在道德评价中,判断行为善恶的科学标准,只能是由合乎于历史必然性的社会或阶级利益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这样的善恶标准,是阶级性和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有机统一。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有按照这样规定的善恶标准,评价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或再评价历史上已被评价过的道德行为,才能够得出客观的和公正的结论。
作为评价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不同于以往伦理学中的善恶标准。那么,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是什么呢?
凡是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发展生命的行为都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这就是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
(一)评价生态道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符合历史发展需要的
善恶标准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每个民族、每个时代直接用以判断善恶的标准,都是那个时代社会或阶级通行或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我们已经知道,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特别是道德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往往是不同的。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要求我们人类应该尊重所有生物。我们现在所依据的道德原则是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致。现代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热爱自然,与自然为友,利用开发自然与保护自然相结合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献身精神。因此,善就是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和发展生命;恶就是破坏生命、破坏生态平衡。
(二)评价生态道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以人类整体利益为基础的
各个民族、各个时代的善恶标准,以及同一时代、同一民族中的不同阶级的善恶标准,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虽然同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有关,但在总体上和根本上,都是由不同社会或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事实上,中外历史上的剥削阶级思想家,虽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善恶标准,甚至用普遍的形式来表达善恶标准,但是最终总是以阶级利益来衡量善恶,把剥削者的行为统统看作是善的,而把被剥削的劳动者的行为一般说成是恶的。例如,柏拉图就笼统地断言:“智者和勇士是善的”,“愚人和懦夫是恶的”,“享有快乐的人是善的”,“处于痛苦的人是恶的”。又如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其弟子孟轲则更直接地把剥削者的代表人物作为“善”的化身,而把被剥削者的代表人物作为“恶”的化身。说什么“鸡鸣而起,孳孳乎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乎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问也。”无产阶级亦不例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并不隐讳阶级利益是阶级社会善恶标准的根本基础,而且公开申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是当代判断善恶的标准的基础。只有符合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的行为才是善的、道德的,而一切违背以至损害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行为都是恶的、不道德的。总而言之,在阶级对立存在的社会里,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各个阶级,用以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都是从各自的阶级利益中直接引申出来的。
同样,判断生态道德行为善恶的标准,也是从整个人类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从这样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认为:
第一,我们谴责“生态灭绝”战争,谴责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认为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是恶的。第二,我们主张保护自然、保护环境、保护生物的生存条件、保持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使其供人类永续利用。否则,如果损害它们的正常生存,最终要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第三,如果有利于人的利益、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许多科学技术的应用都是道德的,是善的。我们之所以肯定这些,是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的要求。
我们主张善就是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和发展生命,是因为我们已经很清楚地知道,这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是源于整个人类自身的利益。人更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时时刻刻地与自然环境进行物质或能量的交换。因此,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必然要以某种方式反过来影响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进而影响到整个人类的存在和发展。虽然自然界的事物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直接发动法庭的作用,但是它能够按其固有的规律,常常表现为对人类的盲目的破坏作用,从而危害到人类的利益。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自然环境状况如何,直接涉及人类切身利益。我们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在人对自然关系的背后,实际是人对自身的关系,因此,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不能不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人类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作为判断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是从整个人类自身的利益中直接引申出来的。正是由于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中,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面临着道德冲突,故此,人类承担有保护生命和保护自然的道德使命。也就是说,人类需要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自己的活动进行道德评价,通过道德选择从事公正的生态伦理行为,实现人类保护生命和保护自然的道德使命。
(三)评价生态道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立足于历史必然性的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最终应当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明确了,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由社会或阶级的利益及其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组成,但是,我们又不能仅仅停留在这种了解之上。回顾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各个阶级,基于本阶级的利益要求而对某些行为所作的善恶判断,特别是剥削阶级对直接牵涉到他们根本利益的某些行为所作的善恶判断,相对于别的阶级或更大的社会范围和历史范围来说,往往会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善恶判断;原判断为善的行为往往被视为恶的,而原判断为恶的行为则往往被视为善的。因此,为了使善恶标准更具有客观规定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进一步把“历史必然性”的范畴,引入到道德判断中来。这就是说,在最终的意义上,只有符合历史必然性,并因此而同社会发展的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才是善的行为,否则,就是恶的或伪善的行为。这样,我们就不难了解,被特定时代或阶级判断为善恶的某些行为,相对于别的时代、阶级或更大的社会历史集团,所以可能或应当判断为不同甚至相反的善恶行为,就在于这些行为同现实社会具有的客观必然性有着不同的或变更了的关系。按剥削阶级的道德标准判断为恶的行为,所以可能是善的行为,就在于这种所谓“恶”,很可能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很可能是“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
评价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它所以是正确的,就在于它所表达的整个人类的利益要求,是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相一致的,并且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或者说,就在于它达到了利益要求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一致性。
人类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的社会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复杂的辩证统一。我们已经反复强调:人类来自自然界,人类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但是,人类又不同于自然界,他高于自然界中的一切其他生命有机体。人类能够从事劳动,能够有目的地、有计划地改造自然界,使自然界“适应”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然而,这都并不能说明人类就可以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为所欲为。恰恰相反,这只能说明,对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人类比其他的任何生命有机体都更有责任、更应对自然界的和谐作出努力。因此,人类必须依据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去行动,绝不能为所欲为,无视其他生物物种的存在,不能掠夺自然界。否则,人类就要遭到自然界无情的惩罚。这种惩罚就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评判,也就是说,倘若是恶的生态道德行为,就是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的,就会受到自然界客观规律的报复。
用判断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所判定的恶的行为,就是破坏生态平衡,即打乱了生态系统中绿色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物质以及能量的输出和输入之间的相对稳定。这种相对稳定的被破坏,也就是破坏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进而破坏了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秩序。由此看出,这种行为是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背的。同样,以评价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所判定的善的行为也是正确的。因为,用此标准来衡量可以知道,善的行为就是完善生命、维护生命、发展生命。做到这一点,也就是做到了按自然界的客观发展规律办事,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平衡办事,把人的命运和生物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进而保护了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肯定这种行为,是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作为评价生态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应该是:凡是维护生命、完善生命、发展生命的行为都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因此,在生态伦理学看来,只有按照这样的善恶标准,来评价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生态道德行为,才能够得出客观的和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