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4日)
公平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公平既是价值取向的问题,更是政策选择的问题。对于“公平”有四种理解:一是收入差距大小适宜的公平观;二是按劳分配的公平观;三是机会均等的公平观;四是包括经济公平、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由公平的失衡导致的贫富差距较大是当前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一、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矛盾
首先是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大。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年支配收入的比率在1985年是1:2.572004年成为1:3.23.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率在1985年是1:2.12;2004年成为1:3.35.目前的农村绝对贫困标准是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625元以下,若按照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65元的“低收入人口”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就增加到9000万,占农村总人口的10%。而若按照联合国每人每天收入或消费不低于1个购买力平价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测算,中国贫困人口就增加到1亿多人。
其次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国有经济单位中,电力、自来水、燃气生产与供应、电信业、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等行业,靠了垄断经营的优势,获取比其他行业平均工资高得高的收入,而且这种状况至今犹存。2004年1-9月,平均劳动报酬较高的行业又有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技服务业等,分别为18789元、15982元和15489元;平均劳动报酬较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分别为4655元、8057元、8159元。从历史同期看,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2000年同期为2.62倍,2003年同期为3.98倍,2004年同期则达到4.25倍。这还不包括工资外的福利收入。
再次是区域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2004年上半年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8513元)、北京(7836元)、浙江(7771元)、广东(7264元)和福建(5879元),五省市半年人均收入为7453元。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区、市)人均半年收入为3661元,后者是前者的1/2.
另外一个情况是腐败因素造成的收入问题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大问题。2003年有专家根据审计署对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的有关数据,运用大口径计算方法,对我国因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测算,腐败所造成的公共投资领域的损失,公共支出的损失,电力、交通、邮电、民航、医疗机构等行业垄断造成的大量租金损失,非法经济的“黑色收入”等四项在2003年度达8699亿-12091亿元,占GDP的7.5%-10.4%。一份调查报告披露,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元。
二、对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公平问题的思考
现在,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又处于“矛盾凸现期”。一方面产生了许多非社会主义因素,导致社会不和谐的新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又对社会的和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丰富社会主义因素的过程。
一是收入分配问题牵扯面广,其体制创新必须统筹兼顾社会各个方面群体的利益,必须考虑到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同时要在公平和效率间寻求合理的协调。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紧紧抓住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着眼,我们仍然要高度重视效率。但当前我们要把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进。
二是从现实出发,在体制建设上,有必要这样把握,对大多数人来说,目前条件下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是过程不公或机会不公造成的,注重公平从总体上说应把重点放在维护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上,同时兼顾结果公平。即坚持机会公平优先,兼顾结果公平。而机会不公主要是行业垄断、岗位垄断、身份垄断等体制性障碍造成的,因而,应把重点放在打破这些垄断上。
三是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把控制的重点放在运用公权、动用公共财力提高部分人群、部分行业、部分地区收入水平方面。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运用公权把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合法却不合理地转化为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问题。
四是应把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关注与关怀的重点始终放在农民和城镇贫困人口身上。对这两类人群,既要重视机会公平,又要重视结果公平,要建立起稳定长效的支持、扶助机制。
五是始终把尽可能实现劳动者就业作为解决收入差别和推进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市要不断改善创业和就业的制度环境;在农村必须重视土地的保障,维护农民最必要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就业和维持基本生活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