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评价政治体制改革的标准
1987年3月27日,邓小平在会见喀麦隆总统比亚时提出了评价政治体制的三条标准:“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和原则方法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法。
对此,邓小平同志在许多场合,在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作了充分估计的同时,也科学地阐明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1.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而是要改革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要求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中还存在的一些弊端,从而进一步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改革开放后,有人也开始怀疑甚至否定党的领导,主张中国应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度。1986年9月13日,邓小平在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时告诫说:“在改革中,不能照搬西方的,不能搞自由化。”邓小平还强调“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1987年3月7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时指出:“中国根据自己的经验,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道理很简单,中国十亿人口,现在还处于落后状态,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1987年6月29日、1987年8月29日、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分别从不同角度都强调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模式的思想,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1986年12月30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如果搞得乱七八糟、一盘散沙,那还有什么希望?”1987年1月13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自民党干事长竹下登时指出:“我们就反对无政府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大革命’时搞‘大民主’,以为把群众哄起来,就是民主,就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一哄起来就打内战。我们懂得历史的经验教训。”1987年3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时指出:“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摆脱落后状态,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建设。闹事就使我们不能安心建设,我们已经有‘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这样一闹,就会出现新的‘文化大革命’。”1989年2月26日和3月4日,邓小平分别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不讲,反而好像输了理。”
3.坚持既要坚决又要慎重的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开创性的事业,不大胆探索、坚决试验是搞不成的。邓小平指出:“搞改革完全是一件新的事情,难免会犯错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停步不前。”另一方面,鉴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他强调“处理具体事情要谨慎小心,及时总结经验。”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便已有清醒的估计,他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广,涉及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1986年9月,在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以后,他再次提醒人们:“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谨慎从事。”他指出:“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他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照顾到我们的传统,要理顺各方面关系,不能太急,太急要出毛病,重要的是坚持改革。
4.一切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警惕“左”“右”两种错误思潮20世纪80年代,当中国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的时候,前苏联及东欧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正涌动着改革的巨大浪潮,这不可能不对我们有所影响和触动。邓小平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指出“别人的经验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1986年9月29日,他在会见雅鲁泽尔斯基的谈话中说:“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能够符合波兰的实际情况吗?各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同的。我们现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看准了要大胆试,大胆闯。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不是“右”,而是“左”。“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能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也是邓小平同志一以贯之的重要思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政关系有所理顺,共产党的执政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体的民主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成绩斐然;权力进全面一步下放,中央和地方关系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地方、企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明显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坚实步伐。
毋庸讳言,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方面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作出艰辛努力和积极探索。相比较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官僚主义、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干部特权、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政企不分、党政不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徇情枉法等政治弊端严重存在,它们极大地阻碍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加剧了社会矛盾,蚕食着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威胁着我国的社会政治稳定。同时,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因素增多、新兴社会力量的崛起、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政治腐败的加剧,都在不断地挑战执政党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建立合法性的主要基础———政治体系的经济效果。目前,中国的政治改革进入关键时期,长期积累的矛盾和危机也需要排解。因此,加快政治现代化建设势在必行。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10项任务: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945年7月4日,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等人关于中共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提问时郑重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也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是对政府工作最好的批评和监督。只有人民的批评和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犯骄傲自满的错误。当前,个别干部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和权力的来源,为民服务变成了“与民争利”,把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蛙水关系”、“油水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历史表明,民主既是一种崇高的人文价值,也是一种实际的运作程序和技术,仅有激昂的誓言、恢弘的构想、悲壮的献身、民主的理念是不够的,必须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前提下切实建立起一整套保证人民有效地当家作主的政治程序。目前,村民自治制度这只“民主的蝴蝶”飞翔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大地上,“草根民主”的巨大成绩为农民对民主政治的全面参与和对民主政治果实的分享,乃至推进全面的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温家宝总理给《焦点访谈》写的贺信。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在立法数量上“突飞猛进”,今后应在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上多下工夫,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之一,就是立法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规范,使所依之法具有公正性、合理性,为了防止借立法之名行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之实,必须力避通过立法活动将偏私意图法制化的恶法;否则,无论多么严格的执法和无论多么公正的司法,所表达的只是特定部门的自私意图“批发”给社会的既定之规,甚至包含着侵犯公民宪法权益的犯罪意图法制化,公民稍不小心,反倒成为违法者。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越多,离法治越远。
(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科学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共十六大提出,“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这实际上标志着我们党如何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问题。
首先,应该加强党内监督,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邓小平曾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最近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上面,很有意义,因为这是最需要监督又是最容易缺乏监督和最难监督的部位,“重点部位”监督解决好了,党内其他监督也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了科学合理地划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应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起真正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逐级授权的选举制度,从源头上把模糊了的权力授受关系明晰起来,把颠倒了的权力授受关系调整过来。
再次,要调整和理顺党的专门监督机关与党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党委会的关系,要使党的各级纪委真正成为能够对同级党委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
的专门监督机关。如同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实现由以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经济,转变为利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杠杆间接调控经济一样,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也要实现从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直接代替国家行使政治权力,转变为依靠宪法、立法、选派干部等手段作为杠杆,来实现自己的领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赋予代议机关和政权机关的权力不至于流于形式,也才能不仅保证代议机关有效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同时保证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
(四)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