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国无藏身之所,商鞅只得离开秦国潜逃到魏国,魏国人怨恨他欺骗公子卬而打败魏军,拒绝楚国男子服饰收留他。正当商鞅打算到别的国家去时,魏国人说:“商鞅,是秦国的逃犯,秦国那么强大,逃犯跑到魏国来,不送还,恐怕会招致祸端。”于是商鞅被送回了秦国。商鞅再次回到秦国后,就潜逃到他的封地商邑,和他的部属发动邑中的士兵,向北攻击郑国谋求生路,秦国出兵攻打商鞅,把他杀死在郑国黾池。秦惠王对商鞅处以车裂之刑,五马分尸示众,说:“不要像商鞅那样谋反!”于是就诛灭了商鞅全家,其家人无一幸免。
商鞅被处死,应验了赵良的话。临死前,商鞅看到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求情,不禁叹息:“真是作茧自缚啊!”。
古代车裂图商鞅最终惨死的悲剧充满了历史的浓重感和宿命感。他在秦国执掌朝政19年,正因为他的改革,才有了繁华富庶、气势磅礴的强大秦国,才有了秦始皇“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的统一大业,才有了历代王朝沿用的秦汉制度、霸道与王道并存的传统治国根本。而他死于自己制定的法律下,也是用生命捍卫了变法的尊严。
商鞅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执着地把变法措施推向全国,这堪称是我国古代史上首位获得巨大成功的改革家和一位为改革而献出热血与生命的斗士。改革家吴起也是卫国人,商鞅与他相比,幸运地遇到了坚决支持他变法的秦孝公,但不幸的是,他和吴起一样结局悲惨,商鞅椁铭图在秦孝公死后遭到政敌的诬陷与杀戮。
作为真正的改革家,商鞅是坚持走在时代前列的斗士,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命运、社稷前途两难选择的时候,他大公无私地选择了后者,而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商鞅推行了战国时期最成功的变法改革,却落得惨遭车裂的下场。这对于商鞅个人来说,楚国贵妇服饰当然是十分不幸的;然而对于秦国的发展来说,商鞅苦心经营的变法成果无法抹杀,其身虽死,其法未败,就像上面说过的那样,“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如果商鞅知道,自己的改革促成了秦国最终一统天下,相信他也能含笑九泉了,只是不知道有没有人“家祭勿忘告乃翁”!
3.生身去,法犹存
虽然在秦孝公死后,旧贵族们就迫不及待地合谋杀害了商鞅,春秋牛角形耳云纹铜鼎但是商鞅变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十几年的时间里变法观念已经深入民心,所以旧贵族能杀死商鞅却无法革除新法了。面对新法影响之广大,旧贵族们也只能无奈的说一句,商鞅变法不可不执行,商鞅不可不除了。新法仍然在秦国继续推行,不像后世的王安石,司马光一出场新法措施就被全部叫停,更不像康有为的变法,搭上了皇帝的命,最后只留下个京师大学堂,所以从这方面讲,商鞅的变法是很彻底很成功的。
和史书上所说的一样,商君死,法未败。商鞅用生命换来了封建制在秦国的发展和巩固,使贫穷落后的秦国一跃而为当时各诸侯国中最先进最富强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的法家思想,直接影响了其以后秦的社会思想,这正是商鞅身虽死,法犹存的表现。商鞅是法家思想的推行者,他提出了法、信、权三者兼施的治国理论,这是韩非子法术势理论体系的模板。商鞅曾经提出,“以刑去刑、以刑生德。“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商君书·说民》)“主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主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所好;以其所好,必终其恶……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商君书·开塞》)商鞅用精辟的论述极好地解决了法与德之间的矛盾,强调不得以德害刑枉法。进而他提出权伏于法、因法生威。
为了进一步的强调法的威力,商鞅对法本的存放、摘抄、法的实施、教育都规定了明确详细的内容。指出法需要保存在战国时期青铜小女孩像封闭的房室里,普通人是不可以擅自进去的,法本在天下传抄与宣传过程中,更不得与原文本有丝毫出入,中央和地方都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官员来负责法的咨询与适用,如果有人不知道法或者视法如不存在就用法来处罚他,法令一旦确定,任何人都不可以背地里妄加评论,即便是赞美的话也不行。战国羽纹簋商鞅铜钱商鞅在《商君书·修权》中提出“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的刑赏并举之道。他指出,刑罚是用来惩罚有过错的人,奖赏应该赐给告发作奸犯科的人,商鞅对刑赏关系的阐述从某些方面来讲解决了法与利的关系,赏罚分明的制度直到今天还在沿用,商鞅在2500多年前就有这样独到的见解是让后人无比敬仰的。但由于商鞅的刑罚思想是重刑主义的典型,也成为历代儒家所批判的对象。连司马迁都称其“天资刻薄”“严而少恩”。事实上,商鞅重在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与郑国子产的重刑施德及荀子主张的重刑治国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历代法家对此也没有太大出入。历代君主更是对重刑乐此不疲,发明出各种残酷的刑罚、刑具,甚至连商鞅本人也难逃厄运。春秋时期青铜器上的纹饰重刑思想随着国际上轻刑主义、人道主义被广泛接受已经渐渐失去了发展的可能,但刑罚制度对社会文明还不发达的国家却起到了一定的开化作用,让士可杀不可辱这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也间接的促使社会荣辱观的形成。西周后期,王室权威衰落。春秋动物纹提梁铜卣到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相互争霸,都企图通过变法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西周以来的传统刑罚适用原则,也在实践中不断变化。法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工具,西周时期有所谓“用刑以治野人”“禁暴”“正邪”的说法。这里须说明一点,周代法律中的刑罚主要是用来镇压奴隶反抗的,或者说,即使一个不是奴隶的人,一旦被刑罚,通常也会被降为或被社会视为奴隶,所以古人才有视被刑罚为奇耻大辱的观念。
古文《礼记·郊特牲》中说:“戮”“辱”同义。当时楚国为羞辱晋国,令晋国大夫韩起、叔向任刑人(刽子手)职事。在本案中就体现了这一传统观念。据说商鞅因太子犯法,劓太子师傅广东出土的战国陶器公子虔(割了他的鼻子),因受刑使肢体面貌残缺他愧于见人,十年闭门不出。所以,一旦受刑,从心理上就使其社会地位降到了与奴隶相等的境地。正因如此,从那时以来有所谓“士可杀不可辱”的观念。或许正是这一古老观念,使历代贤者虽都以为无法不治,却也多耻言刑名。刑的这种耻辱性观念,至今仍然存在,谁也不会因犯罪而感到体面或有一种荣誉感。公豆陶量这正是刑罚存在的一种社会价值。而在周秦社会那种等级名分森严的历史文化氛围中,想必这一羞耻感是更加浓厚的。这从“刑不上大夫”一语及后人对此的注解中也可得到进一步的说明。所谓“刑不上大夫”,被视为自西周以来刑罚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综合古今各家解释,都在说明两点:一是并非“刑罚”真的不及于大夫;二是尽可能减免因刑(往往专指肉刑)而带来的侮辱性因素。对前一点,史书中有许多例子可以证明“刑”是“上”大夫的,本案中的商鞅按其身份,亦属大夫之列,他最后不仅被杀,还被刑辱车裂尸体。传统刑罚不仅可“上”大夫,还可“上”诸侯乃至天子。西周初年,周公旦曾杀兴兵作乱的武庚和管叔,放逐蔡叔。以后,周夷王曾因纪侯之谮而烹齐哀公。周宣王时又因鲁国犯王兵,杀其君伯御。这都是严刑诛杀诸侯的例证。春秋鎏金春秋人物三足银罐战国以来,随着法家思想的影响,诸侯国相争,贵族间骨肉相残,大臣被诛杀的更是屡见不鲜。
此外,据说周代尚有适用于大夫的所谓“常刑”。后一点在说明“刑不上大夫”是为了维护贵族们的宗法利益和政治地位或说面子。这包括《周礼·秋官·司寇》中说的:“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贵族一旦因定罪被判刑,还享有减、换刑罚的权利。如“赎刑”表现为“使入财而免其罪”。据《朱子大全·舜典象刑说》中所说,赎刑的战国时期辅首适用并非只因为认定犯罪有疑问而适用赎刑,赎在古代是一种易刑宽宥的方式,赎因罪定其标准。其他如“放逐”(与后世流刑不同);“赐死”等等。
“赐死”这一制度从春秋时期开始,直到清末才被废除,没有显赫的身份是不会被“赐死”的,也就是说,一般人没资格“享受”这一死刑。此外,有身份的贵族,在被执行刑罚的时候,也和百姓不同。他们会在朝廷指定的地点执行死刑,以示有别于一般人。而一般人被处死刑,行刑的地点一般都在市井,斩首不说还要示众三日。
商鞅强调“靳令治不留,治平则吏无奸。”(《商君书·慎法》)法之监督上,讲究“利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商君书·禁使》)这一点可谓纪检、审核制度的基本规则。他认为政务不被延误,官员就没有机会行贿受贿。可见,商鞅对法治贯彻落实均有着非常科学的设计,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去借鉴。
在当时的情况下,实行中央集权制是必要的,对于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秦王朝更显得必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唯一出路。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就确立了比较严格的法制。后来经过几代国君的努力,使秦国的法律更为完善,不仅有比较完善的刑律,而且还制定了行政法和经济法规,从而使秦国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