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吗
王汝彦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平时喜欢把长辈给他的零花钱、压岁钱以及从学校获得的奖学金等零零散散的钱积攒起来做点儿正事。他已经用自己积攒的钱买了一辆自行车,还打算再攒些钱以后买台电脑。可他哥哥发现他手里有钱后,就乱打鬼主意。一天,他乘汝彦不在,在他抽屉里翻到了汝彦积攒的钱,就拿出去花了。汝彦回家发现后很痛心,在家里嚎啕大哭。可他哥哥满不在乎地说:“哭什么哭!又不是你挣的,那还不是别人给的,放在家里就是大家的,谁都可以用。”汝彦想想,自己好不容易积攒起来的,一下就被哥哥拿去花掉了,难道自己就没有个人财产所有权吗?
财产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只是由于未成年学生还没有能力参与经营活动或者没有精力从事经营之类的活动,很多人便认为他们没有独立的财产,便忽视了对他们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其实,未成年学生也可以有他们自己的财产。《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确,这些一般是成年人通过自己的经营和劳动获得的,是在校读书又无较强劳动能力的学生难以获得的。但财产也可以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如通过继承、接受遗赠的财产,继承其父、其母以及代位继承的遗产,获得奖励所得的财产。这些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他们享有独立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本例中,王汝彦所得的零花钱、压岁钱是受赠予的财产,奖学金是自己的获奖所得,因而当然是他个人所有的财产,无论保管在哪儿,都是他自己的。他哥哥说放在家里就是大家的、大家都可以用的说法是不对的。他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占有权。即实际持有或控制这些财产的权利。他可以自己占有;为了安全,也以将这些财产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管,但这得他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强行占有。②使用权。也就是利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买自行车、买电脑都是具体表现。③收益权。即通过占有、使用等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的权利,比如有权将钱存进银行以获利。④处分权。即处置和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处分后,就丧失了对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比如,他可以将这些钱赠给他哥哥。但他哥哥未经他同意擅自拿去用掉则不是他自己处分掉所有权,而是他哥哥侵犯了他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而言,应予以返还财产。
当然,中小学生虽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但也不要钻进钱眼里去了,凡是自己的都捏得紧紧的,父母家人困难时也不支援他们。从法律上要有财产所有权的意识,受到侵害时要以法律武器捍卫它。在实际生活中,要正确利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使之物尽所值,是很有意义的。比如汝彦用自己的钱买自行车、电脑,还比如用来添置家庭生活用品、帮助有困难的人等等,都是值得的。
她的个人财产权受到侵犯,谁有责任维护
16岁的李秀玲是某校高一年级的学生,她因父母离异多年、母亲旅居国外而一直随父亲生活。前几年她父亲去世,把家里的财产都留给了她。上高中,她就住校学习,于是把家里的钥匙交给住在同一条街的表叔何某让他照看一下。学期结束后,李秀玲回到家里发现缝纫机、干洗机都被何某搬走了。她去问怎么回事,何某说闲着也是闲着,我拿着来做做生意。她碍于亲戚情面,也没说什么。可何某得寸进尺,把她家的电视机也搬去了,说借来看看。后来,李秀玲发现表叔的服装铺并没有开下去,还将缝纫机、干洗机卖给了别人。李秀玲担心电视机也会给卖出去,可学习繁忙,也不知有谁能帮她要回自己所有的财产。
在这一案例中,李秀玲父亲去世后把财产都给了她,那么她对这些财产就享有所有权,只有她自己才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这些财产,并通过这些财产获益。何某擅自从她家搬走缝纫机、干洗机、电视机的行为就侵犯了她的所有权。后来还将一些财产卖掉,更是非法剥夺了她的财产所有权,应受到法律制裁,恢复李秀玲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害者未成年,对方又往往是成年人或是自己的亲戚长辈或是熟悉的人,因此没有足够的力量去与对方交涉争回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忙于学习,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那么,她可以求助于谁呢?作为自己,她若意识到了对方的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这方面可以请求律师的帮忙。另外,若自己不能或没有精力直接采取措施,也可以让其他依法负有责任的人或组织来保护她的权利。首先,可以找自己的监护人来处理,与对方解决侵权的问题(包括采取法律途径)。她父亲去世,母亲远在国外,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来担任。如果没有,可以由其住所地居委会监护,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去为她讨回公道。另外,她也可以请学校帮她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当中小学生在自身权益遭到侵犯而自己又力不能及维护权利时,可以要求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援。
捡来的东西归自己所有吗
洪建华是某校初二学生。一天放学后,他和几个同学走在路上时,捡到一个信封,打开一看里面有500元钱。他想起老师常说的“捡到东西要交公”的教导,就准备到附近的派出所把它交给民警。这时他妈妈下班回家正好与他碰到,问他干啥?他说把捡到的钱交给警察。他妈妈忙把钱塞进包里,说:“快,快回去,捡到的就是你自己的,交给警察干嘛。”他只好跟回去了,可常常想起来心里就不安,捡来了就归自己所有吗?
在这一案例中,应该说小孩比大人做得好,是大人对小孩进行了误导。大人恐怕出于贪财又不想让孩子意识到才说“捡来的就是自己的”,安慰安慰孩子。而孩子没有法律意识,只知道老师常说“拾到东西要交公”。至于到底是谁对,这一下反倒给弄糊涂了。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拾得物是不享有所有权的。《民法通则》对财产的取得方式有规定,但没有包括拾得这种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不明的,这些物品就归国家所有。”在实际生活中,拾得者往往难以查找失主,所以大多通过交给警察让他们来查找、归还,并不是说拾到的东西交公就是交给国家所有,只有找不到失主时才归国家所有。”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归拾得人所有。所以拾到东西后不要以为自己就可以占有、拥有它了,否则就是侵权。有些人总是这样教导孩子,反正又不是偷的,不要白不要。这种思想要不得。虽然一时占点儿小便宜,但可能害了孩子。虽然不是偷的,但若据为己有,跟偷也没什么差别。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也就是说,洪建华母亲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父母应该正确地教育孩子。其实一些父母也知道是侵权,但想着没人看到以为可以侥幸躲过法律制裁。若真躲过了,孩子反而信以为真,以后拿了别人的东西还不知道是偷。父母应支持孩子的做法,而且应该给他们讲道理,讲法律,让他们知道以后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未成年学生应该从法律上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当自己的东西丢失被别人捡到时,要理直气壮地去要回。当然,不是说没礼貌,对别人说声“谢谢”还是应该的。拒不返还时,还可以去法院告他,让法院责令返还。曾听说这样一件事:一个学生在校园内把一支精美的钢笔弄丢了,后来被其他同学捡到。那个同学说,这样吧,我捡到了我也有份儿,你拿买这支钢笔钱的一半来赎回。否则,就不还给你。这个同学想想也是,就真的给了他一半的钱拿回钢笔。按照他们的逻辑,捡来的东西似乎成了物主和拾得人共有,实际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若拾得人为物主保管、归还等支出了费用,索取费用是法律支持的。比如捡到别人养的小狗,给他饲养、照料了几天才找到它的主人,就可以要求他支付养狗的费用。相应地,拾得人也负有妥善保管拾得物的义务。法律规定,若拾得物灭失、毁损,是拾得人故意造成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花钱买来的东西,为什么也不能归自己所有
明明的父亲从大院门口的修车铺买了一辆半旧自行车给他上学用,说还是旧一点儿的好,新的容易被偷。于是明明开始骑这辆自行车上学。可过了一段时间有人来找他父亲要车,他父亲问清情况后就叫明明把车还给别人。那人刚要把车骑走,明明父亲拦住说:“我可是出了100元钱买回来的。”那人想想掏出80元钱给他就走了。原来车是那个人的,不过一个月前被小偷偷走了。后来,小偷被派出所抓到,交待了偷车经过并说把车卖给了修车铺。这样,那人才找到他父亲。可明明不明白,他父亲不是花钱买下来的吗,为什么还要还给别人。
的确,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很多,其中很常见的一种就是购买。但购买并不能必然使购买者获得合法所有权,这就是明明没有认识到的一点。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时不知道所购的是赃物,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明明父亲购买的正是赃物,所以虽然花了钱,也不能取得对这辆自行车的所有权。对于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是同样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法把所购之物归还原主。当然,因为我们购买时也不知道是赃物,不能就这样白白地受损失,有权要求原主补偿购买时支出的费用。
本案中,这辆车明明已用过一段时间,对方只还80元也是有道理的。不过,我们只能通过向所有人要求支付购买的费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死死抓着买的车不放,因为没有所有权,法律也不会保护的。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若购买时明知是赃物,遗失物等而购买的,不仅要归还原主,而且无权要求其补偿损失。所以,在购买东西时不能知赃买赃,这样只会让自己遭受损失,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个角度,如果是自己的财产被盗或者遗失后知道它现落在何人之手的话,不管这个人知不知道这财产是赃物、遗失物,也不管他有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我们都可以要求他将财产返还。
当然,如果他不知情而且也付出了代价,我们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时,也应偿还他一定的损失,比如购买价额、保管费用等,这是自己维护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其他某些情况下,购买者也可能得不到所有权,如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出卖的财产而购买。不过,如果不知别人无权处分而购买,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这种方式称为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①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不知转让人无权处分;②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③取得财产是有偿的,即支付了相应的代价。
未成年学生怎样继承遗产
李建国是某厂工人,前妻早已去世,留下三子一女。后与农民陈玉珍再婚,陈未生子女。李陈二人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夫妻俩盖了三间房,存款23000元。不幸李建国病亡,这时大儿子李肖生、二儿子李肖之均已长大成人并参加了工作,老三李肖怀(16岁)及女儿李肖敏(9岁)都在上学。李肖生不顾年老的继母和未成年尚在上学的弟弟妹妹,竟把存款全取走,准备和二弟平分。陈玉珍多次要求把钱送回,李肖生不肯,陈只好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三间房和23000元存款是李、陈二人的共有财产,只有其中的一半即一间半房和11500元是李建国的遗产。陈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三儿子及小女均未成年,因此判决李肖生、李肖之各继承1500元,其余8500元和一间半房由三子、小女和陈玉珍继承,李肖怀应继承的遗产由陈玉珍代为接受和保管,或由李肖怀在征得继母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接受和保管。李肖敏应继承的遗产,由陈玉珍代为接受和保管。
哥哥李肖生、李肖之把存款拿回平分的行为既侵犯了继母陈玉珍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陈玉珍和李肖怀、李肖敏的继承权。陈玉珍向法院起诉的行为既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也维护了李肖怀、李肖敏的继承权,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