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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诉讼权利的保护(3)

调查显示,小明是初三学生,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优秀,参加县里的作文比赛还得过二等奖,平时表现较好。这些情况说明,小明是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的,即作为未成年人,小明是可以出庭作证的。但作为未成年人充当证人,对其进行取证询问过程中,应当注意其年幼的特点,例如在询问方法与询问的环境上,应与一般证人有所不同,最好是选择未成年人习惯的场所(如学校或家庭),并邀请其教师或父母,以尽量避免和消除其不必要的顾虑,使其能如实陈述真实情况。未成年人作为证人,其证言是应当在法庭上加以查证核实的,即应该出庭作证。如确因年幼,出庭不便,可不出庭,但其证言须当庭宣读并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派出所里受欺,谁之过

现年16周岁的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盗窃罪,准备继续侦查。于是,将他关押在看守所里。可他进去后,发现同一房间里还关押着两名30岁左右的男子。他们常拿宋某寻开心,几次还因宋某顶嘴把他打得鼻青脸肿。

不论宋某罪行多么严重,但他毕竟是一个人,哪怕罪犯也有人身权利。那两名男子侮辱他、打人的行为实在是可恶的,但造成宋某受欺,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待未成年人造成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这种规定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健康,因为被羁押的成年人本身相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强者”,而且这些人还是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所以很可能会欺压比他们弱小的未成年人。二是可以保护他们不受不良影响,及时醒悟改过。一些成年人所犯罪行较重,甚至有过前科不易改罪,把他们关在一起,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消极影响,造成交叉感染。把未成年人单独羁押,可以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平等的环境,使他们容易改过。

正是基于同样保护和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知法用法,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认为自己犯了罪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同时,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工作,特别是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工读学校就是为他们提供这种教育的场所。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他应该去哪里接受教育、改造

某校初三学生薛某曾有多次盗窃行为,警察把他抓住后教育他,并叫家长平时多加管教,可他却屡教不改。一次又去某商场乘乱偷得顾客金项链、手机、钱包等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一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后,决定把他交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改造。同学们听说后议论纷纷,有人说他应该去工读学校,有人说该在少年管教所,也有人说可能去劳动教养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给予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教育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刚处在成长阶段,生活阅历缺乏,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绝大多数是轻微的,偶尔失足,受不良影响所致,所以,对他们教育改造比那些思想定型的成年人有更大的可能性,有更多的有利条件和更好的效果,从而使他们健康成长,那么,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该怎么实施教育改造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由其家长、监护人或其所属机关、团体、学校负责,对其进行耐心细致深入的帮助教育,让其辨明是非、去除恶习,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在无人管教或是其家庭实在管教不了的情况下,可要求政府教育,交由有关部门收容教育改造。这些部门主要是工读学校、劳动教养机关及少年管教所。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其招生的对象是13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条件的中学生。工读学校是半强制性的学校,是“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特殊学校。工读学校的学生如果有所转化或是教育好了,还可以升学,就业、参军。

劳动教养是低于刑事处罚,高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同时,劳动教养又是一种处理和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措施,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教的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是有轻微犯罪,不需要刑事处罚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劳教人员按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管教。对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劳教期限为1至3年,劳动教养人员根据其参加劳动的情况,可发给一定的报酬,以鼓励他们通过劳动改掉恶习。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可跟普通人一样参加就业、上学而不受歧视。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实行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管教所,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就叫少年教养人员,他们与少年管教所的另一收容对象——少年犯是不同的。少年犯是指年满14岁、不满18岁,被法院依法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少年犯是受刑事处罚的人,而少年教养人员却不是,因此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实行分别编队改造。

本案中,薛某的行为客观上构成盗窃罪,但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家长对其管教已不奏效,他自己又屡教不改,所以可送到少年管教所接受教育改造。

有这么多部门可为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体现了未成年人所受到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若有了违法犯罪行为后,不要自暴自弃,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机关提供的较好的学习、劳动机会,用更多的知识和技术武装自己,不断改正缺点,提高自己,为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是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自我保护的必要之举。否则,只有政府对你予以特殊保护,你自己放弃、放任自己,则不仅保护不了合法权益,反而会毁灭自己。

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费或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实践,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律师对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及条件如下:

1.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些法定条件是:

(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法律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2)为主张、确认、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需要法律援助;(3)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的申请,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说明请求法律援助的目的和主要事实,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和主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代理或法律服务费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发给当事人《准予法律援助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给当事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持《准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签订协议、填写委托书等手续。最后由承担法律义务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2.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法事人,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3.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安案件包括以下范围:

(1)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事项。

(4)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

(7)以法人为援助对象的经济案件。

(8)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9)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律师免费或减费为自己作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也会视情况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应当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援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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