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生前,他的哲学已经广泛传播。康德之后,他的哲学更为各界人士所熟知。据说,连贵夫人和小姐都把《纯粹理性批判》陈列在闺房中,引以为时髦。1787年,耶拿大学设立了专门讲授康德学说的“批判哲学讲席”,第一任教授为莱茵荷尔德(K.L.Rein.hold,1756一1823年),他在把康德哲学普及化的同时,企图把康德的思想系统化,使之获得严格的科学形式。比如,他通过对“表象”这一概念的分析,得到“关于意识的第一原则”,然后从这一原则推演出直观与知性等一系列康德式的区分。与此同时,德国的经验论者、怀疑论者和“普及哲学家”也纷纷批判康德的理论体系。康德哲学之所以受到来自不同方向的批判,是有其内在原因的。我们知道,康德称他的学说为先验唯心论,这种学说具有调和唯理论和经验论的特点,同时又称之为经验实在论。但先验与经验这两种立场、唯心论与实在论这两种学说毕竟是难以调和的。德国人的思维具有彻底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德国哲学家往往用“两者必居其一”的态度对待康德哲学。总的来看,康德之后的德国古典哲学发展的方向是:以彻底的唯心论的态度,把先验唯心论发展为绝对唯心论。作为完整的哲学体系,德国绝对唯心论开始于费希特和谢林,完成于黑格尔。我们在本章和下一章分别介绍绝对唯心论的这一发展过程。
(第一节)费希特的知识学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年),出身于一个织带匠家庭。他与康德一样,由教会资助受教育,在人学读神学,后当家庭教师。1790年,他第一次读到康德的著作,大受鼓舞。1793年,他匿名发表《试论一切天启的批判》,这部书惟妙惟肖地阐发了康德的理性宗教观,被人认为是康德本人的著作。后来人们知道了真实的作者,费希特于是名声鹊起。1794年费希特接替莱茵荷尔德任耶拿大学的“批判哲学讲席”教授,但他讲授的却是他自己的“知识学”。他的讲稿分别被整理为《全部知识学基础》(1794—1795年)、《知识学理论特点之概要》(1795年)、《根据知识学原则的自然权利的基础》(1796—1797年)和《根据知识学原则的伦理学体系》(1798年)。1798年,费希特发表了一篇题为《论我们信仰的基础》的文章,指出不能从道德和形而上学原则来论证上帝的存在。他的论敌指责他是无神论者,政府当局撤消了他的教授职务。1799年之后,费希特移居柏林,发表一些通俗的哲学论著,其中最著名的是《人的使命》,同时担任一些临时的教学工作。1806年,法国和普鲁士之间爆发战争,拿破仑军队占领了柏林,费希特逃到格尼斯堡大学避难,直到和约签订后才于1807年返回柏林,以英雄的姿态发表了《告德意志民族》的讲演。这一讲演标志着德意志民族主义的兴起,也为费希特带来崇高的声誉。1810年,柏林大学成立,他担任哲学系主任,并一度任校长。晚年发表《知识学纲要》(1810年)。费希特5l岁那一年,妻子因护理伤兵而患伤寒,又传染给费希特而双双身亡。
“知识学”的概念
费希特的一生孜孜不倦地建立知识学的体系。“知识学”(Wissensehaft—slehre)是费希特创造的一个词,表示自己的理论体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哲学。那么,他所说的知识学有哪些特点呢?
费希特说,知识学不是科学,而是“科学的科学”,“知识的知识”。知识学与传统哲学不同。它关心的不是事实,而是事实的根据;不是知识的实际内容,而是知识的合法性。不难看出,费希特为知识学所规定的任务正是康德的先验哲学的目标,即,考察知识的“可能性条件”。一般来说,知识学的任务也没有脱离考察知识的基础、范围和性质等近代认识论的范围。实际上,知识学正是费希特从绝对唯心论的角度,对康德的先验哲学和近代认识论所做的一种特殊的总结。
虽然费希特从来没有用“绝对唯心论”这一词汇,他自认为知识学仍然属于先验哲学的范畴,但他所理解的先验与康德所说的先验有很明显的不同。首先,康德明确地区分了“先验”与“超验”:先验因素不是与经验分离,而是在经验内决定经验的先决条件;超验的物自体不是知识的对象,也不是先验哲学的研究对象。费希特继承了莱茵荷尔德的思想,认为先验哲学必须以第一原则为全部体系的出发点和一以贯之的基础;一切区分,包括先验与经验的区分都可以从第一原则中推演出来。费希特抛弃了康德的“物自体”概念,认为意识之外的客体“是一种虚构,完全没有实在性”。第一原则只与主体有关,而与物自体无关。其次,康德认为先验唯心论与经验实在论是一致的,费希特却认为两者是不可调和的。他说,哲学要回答的根本问题是意识与对象的关系;在此问题上,只有两种可能的答案:一是从意识到对象,一是从对象到意识。前者是唯心论的路线,后者是独断论的路线,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调和折中。
费希特把哲学第一原则的是非问题归结为人的性格的高下差别,这表现了他以实践理性为根本的主张。他说:“实践的力量是自我的最为内在的根源”,又说:“我们的自由是决定世界的理论原则。”他的知识学有三个部分: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和关于公设的哲学。理论哲学的对象是自然界整体,包括原理和应用两个分支;实践哲学的对象是伦理道德,也有原理和应用两个分支;关于公设的哲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包括以自然权利学说为特点的政治哲学、以理性宗教为导向的宗教哲学,以及以未来为目标的奋斗哲学(Strebungsphilosophje)。
关于自我的第一原则
费希特虽然承认第一原则是不可证明的,但他却要求第一原则必须是自明的,就是说,第一原则在意识中的显现要伴随着必然性的情感。很明显,当我们看到形式逻辑的规律时,我们的意识会有必然性的情感,但形式逻辑并不涉及对象。费希特的问题是:当什么样的对象呈现在意识中,我们会有如同看到逻辑规律那样的必然性情感呢?他如同康德一样,相信逻辑形式与人的认识能力是相应的,但康德只是探讨了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与知性和理性的形式的对应,并没有考虑更一般的逻辑规律与什么形式的认识相对应的问题。费希特还接受了康德关于自我意识是知识最高原则的思想,康德是用“先验演绎”方式来论证的,在费希特看来,这还没有达到逻辑必然性的自明程度。他的做法是从逻辑规律引申出关于自我意识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有三条:自我设定自身,自我设定非我,自我和非我统一。
“自我设定自身”是与逻辑的同一律A=A相对应的原则。费希特的解释是,同一律A=A的确定性在自我之中,是由自我设定的。自我之所以能够确定不疑地设定同一律,那是因为在自我之中,必定有某种绝对同一的东西。这就是自我=自我的绝对同一。“自我=自我”不是分析命题,它的意义是:自我是纯粹的主体,纯粹的行动,它没有、也不需要任何不同于自身的依据。换而言之,自我是自身的依据,自我设定自身。费希特在这里强调,纯粹的自我是行动,不是实体;一切都因自我意识的活动而发生,都只能作为自我意识的表象而存在。
“自我设定非我”与矛盾律A≠一A相对应。矛盾律的依据在于,自我无条件地设定非我作为对立面。当自我意识以自身为对象时,它既是主体,又是对象,但这不是外来的对象,而是自我为自己设定的对象。同样,那些看起来是外物对象也是自我为自己设定的表象,是自我意识的内容。对象只有作为自我的对立面才是无条件的,他们是自我设定的。至于自我为什么要设定非我作为自身的对立面,费希特回答说,自我是绝对自由的活动,它一定不会囿于自身,只有设定非我,自我才能在所有关于世界和他人的经验中展开自身。就是说,自我为了完全地设定自身,就必须设定非我。“自我设定非我”是“自我设定自身”这一第一原则的延伸。
“自我与非我的统一”与排中律A或—A相对应。排中律_的依据是自我≠自我,自我总是与非我并存的:只要设定自我,也就设定了非我;但非我不仅仅是自我的对立面,而且也是自我的展开,由此非我在自我之中。于是,就有这样合法的等式:自我=非我;非我=自我。排中律的依据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表面上的“或”的深层意义是“和”:这就是“自我和非我”。
正如三个逻辑规律的意义是一致的,关于自我与非我关系的三条原则也是一致的,它们共同构成知识学的第一原则。虽然阐述的次序有先后,但三者同等重要,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自我设定自身”说明了自我的性质是纯粹的意识活动,“自我设定非我”说明了意识活动的过程中展现出的对象和内容,“自我和非我的统一”则说明了意识活动朝向的目标。意识的活动。内容和目标构成了一个整体原则,它可以为关于世界和人的一切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