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九年议准:蒙古额驸台吉等,擢于近御行走,与擢于乾清门行走,既有分别,则其住京之例,亦应酌量。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于乾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养
顺治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廷随侍者,由院具题,交与内大臣内大臣:官名。清侍卫处次官。
雍正九年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子弟留内教养。应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岁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交与理藩院请旨。钦此。遵旨议准:行文内札萨克六会盟长,将各王、贝勒、贝子、公、大台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聪敏、已经出痘者,开具年岁,造册送院,并行文喀尔喀等各札萨克一体办理。
十年议准: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未授品级者,皆照伊等应得品级,给与顶带补服。
嗣后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乾清门行走未得品级之科尔沁台吉,喀喇沁塔布囊,著赏给应得品级。
嗣后有擢于乾清门未得品级之台吉、塔布囊,皆著照此例给于品级。钦此。
一廪给刍牧折价
康熙四十六年议准: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所骑马驼交馆喂养外,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给与。其余口粮食物等项,停其户、礼、工三部领取,均照该部所定之价,减十分之一,折银支给,使众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实惠。
六十一年议准:自固伦公主以下、官员以上随来仆从,原定每日给银二分五厘,应加增一半,定为仆从一人,日给银五分,其宗女亦应酌给口粮路费。再,固山额驸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三分,应加增七分,日给八钱。公之婿本身口粮路费,原定日给银四钱,应加增一钱,日给银五钱。札萨克台吉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四分,应加增二钱六分,日给银一两。若额驸、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与台吉命妇夫妇同来往者,口粮并为一分支给,坐马、养马仍各照例分给。
雍正三年议准:公主等坐马,日给料三升二合四撮,谷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台吉等及一应官员兵丁人等坐马,日给料四升,谷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价银二厘六毫六丝,料一斛,价银一两二钱,谷草一束,价银一分五厘,羊草一束,价银六厘五毫一丝。今蒙古宾客等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应照从前口粮食物之例,减定价十分之一,折银支给。均于本院库银内动用,年终汇数奏销。
十二年议准: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暂来者可比。从前喀尔喀郡王、厄鲁特贝勒之廪给,均照定例裁减一半。嗣后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议外,余均照例减半给与。此等常住之人,无须喂养马驼,并将草料折价,一并停给。
一廪给定数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固伦公主本身及随从人等口粮,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八钱六分九厘一毫三丝。公主来京路费银四十两七钱九分。回家路费银四十两一钱九分。随从五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和硕公主,本身及随从人口等口粮,每日共给银五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七钱五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公主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公主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五钱七分九厘四毫二丝。郡主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奴婢三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二钱。
县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三两五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六分三厘五毫三丝六忽毫、丝、忽:均为量词,重量的微量,计量单位为十进制。县主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
奴婢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三钱四分七厘六毫五丝二忽。郡君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奴婢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县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三分一厘七毫六丝八忽。县君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奴婢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一两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乡君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奴婢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宗女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宗女回家路费银二两。奴婢八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四分。
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四两。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额驸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郡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三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仆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三分。
县主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二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仆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
郡君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八钱一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仆从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八分。
县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三钱三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仆从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乡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科尔沁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七两三钱五分。
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九两四分。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回家给路费银十有二两八钱。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钱七分三厘四毫七丝。回家给路费银七两八钱八分。随从三十五人,每日共给银二钱。
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分八厘七毫七丝六忽。回家路费银五两,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贝子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九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
回家给路费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公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回家给路费银六两七分。
随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札萨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钱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二两五钱七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有姻戚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自此以下,随从仆人不给路费。
台台、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
都统、子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副都统、男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本身及仆,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每日给本身银五分。若别行差遣来京,加银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一增给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议准:蒙古王等既因圣祖仁皇帝大事前来,其本身廪给,应遵旨于常额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一两一钱;贝勒、贝子、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日各增银五钱五分;公、多罗额驸、固山额驸、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及姻戚台吉等,日各增银一钱六分;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二钱二分。
雍正十三年十月议准:因世宗宪皇帝大事前来之蒙古王等,于照常廪给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五钱五分;贝勒、贝子,和硕额驸、郡主额驸、县主额驸日各增给银二钱七分五厘;公、郡君额驸、县君额驸、乡君额驸、公之婿、乡君之婿、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公主之子孙、姻戚台吉等,日各增给银一钱八分三厘;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一钱一分。
至循例进贡之王、台吉等,仍照常廪给,不必加增。
一燕飨
国初定:年节来朝之蒙古王等,均著于岁除岁除:一年的最后一天,除夕。赐燕一次,新正新正:指农历的正月。赐燕二次,越日,五旗王府各设燕一次。
康熙十五年定:蒙古进贡之副都统、长史等,皆令与燕。
一赏赉
国初定:内札萨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亲王以下公以上,请安进贡来京,本身无赏。
如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亲王、郡王遣使请安者,来使赏给洋缎一,彭缎一,三梭布十二,仆从布四。郡主、郡君、贝勒、贝子、公来使,赏给彭缎一,布八,仆从布二。进贡来京之台吉、塔布囊、都统、子、男、副都统,赏给大缎一,彭缎一,布十二。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达尔汉等,赏给洋缎一,彭缎一,布七。王府长史、二三等护卫、典仪、闲散人等,赏给彭缎一,布四。此外随伊主前来者,均无赏。至有姻戚之台吉等,本身不来,准遣使请安进贡。其余小台吉以下、骁骑校以上,本身不来,不准遣使。
顺治十年定:归化城进贡官员,各赏给裘、帽、靴带、弓矢、鞍辔、白金有差。
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之王等,赏给品物均于午门外颁赐。
十八年题准:蒙古等以私事来京者,止给行粮,不加赏赉。
康熙九年题准:年节来朝之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缎十,茶叶一篓。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分等次。亲王雕鞍一,银茶筒、茶盆各一,缎三十六,茶叶五篓。郡王,雕鞍一,银茶筒一,缎二十九,茶叶四篓。贝勒,雕鞍一,银茶筒一,缎二十二,茶叶三篓。贝子,漆鞍一,银茶盆一,缎十四,茶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各漆鞍一,银茶盆一,缎十,茶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缎七,茶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缎五,茶叶一篓。科尔沁土谢图、卓礼克图、达尔汉三亲王,加赏甲胄一副,缎八。札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缎六。
二十四年定:内札萨克四十九旗,每年遣进羊酒听事人,赏给彭缎一,布八,仆从布三。
五十四年复准:鄂尔多斯人请安进贡,照伊来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武备院:官署名。清代内务府所属掌备宫廷所用鞍辔、兵器、甲胄等器械的机构。制造,俟起程时赏给。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缎匹、雕鞍、银茶筒、茶盆、茶叶等物,各照价值折银赏给。其有加赏甲胄缎币者,亦按数折银加赏。
五十五年谕:近来所赏蒙古衣帽、撒袋、腰刀、鞍辔、缎匹、茶、布等物,实为粗陋,嗣后如赏内札萨克、喀尔喀,照定价略减,折银赏给。如赏归化城、西藏、厄鲁特、鄂罗斯,著内务府武备院制造赏给。著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准:亲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应赏器物,亲王,酌量折给银四百三十两;郡王,酌给银三百十有七两;贝勒,酌给银二百三十八两;贝子,酌给银百五十两;公,酌给银百十有七两;札萨克台吉、塔布囊,酌给银七十六两;一二等台吉、塔布囊,酌给银六十三两;三四等台吉、塔布囊,酌给银五十三两。
再,科尔沁亲王三人,各加银七十二两。札萨克图郡王,加银七十三两。永为例。
一行围